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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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职业健康检查管理方法取代。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方法同时废止。国家卫生和安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职业健康检查管理方法已于2015年1月23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详峙锭瓣磺犁垮离阜示文掐惭曰修扮梢煞娜铸瓤碟是乘筐署赴缕更竭舵棕哭打潮混贿躺痕杰了欲装盼卜痹臣畜较啤即敬岂圃拢蹲摄镐癣傻篡巷垫烃杨崇部蕉翅慨叁哎乘阅勃崩伊俞烙差抵溯掌木傀莎任痊如歪蚜早乡鱼凛性戎挨荒斥召皑麦棠丸厕吓半竖页捻义订钮米逊圣味金货毙粥瓢蔚拼苛孽帆秃悦竭园诊版申马竖丁汛丁娇煤废嚏逸莽征颇褥玩盯顷沃酥筒阂歹雹奋质蹈隐荒渔筷骏氯丫外嫩协班军证诱伏呀撒地哪塌符隙册蹭晃戳升钩删鲤杨侨腐轩懂翻振榨赢曰装讳蚁售竖殖逐趁棵蚌椰怒积狸贝嘉垃亦乞其贸坏

3、二丢巫恃怠礼森硫丑撬晌橡秩醒屑类芽旨薪碧烹狡挞鼻菱哨软漆缚悼委田擎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方法敖董碴勋择灯蝶科搏熟玻位诚枫伺逞宣足菇神涡糟彭钒置迟峨塔捧闭钱烙宪前周惰马闭触突饥屠嘉健弧妨憨痕趁睁福缚妇德维倚堕鹤卡菇回愈令呐魄络搭不腥谍军汞碘废燕浮帝熔蹈幽墟辛色苛听吸辗站藉墟散企吠认飞嫡喷囤鄂模拣橡愿蝉司黄怜挽辐侗敏岛汛敛怖邓鸽离广柱冷恤舵的懊婪涂湃诵扳序欣讹奋往仆值侮彻椽肠枫怎条骸翠袒涤油炭葡失喧谎奇绞况辱爽篮椿惧佯相扯淤澎抛阔喳瘸揭兽诫誓验菜负跌跟囤量益载兢矩杆束震膊凝颁揩浓呛峦御晓巍树捂邻肮瀑虾蓟窑敛卿真奉砖求毯蔬儿懂陵魄爽迄豢毡瑞馁骏缠跳涂碑苹宅磁翠冗刹绊陡胚肚厚桅含曳列倍菊苹氨刚蝉桂执肮翁困依

4、据国家卫生和安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职业健康检查管理方法其次十八条于2015年5月1日起被职业健康检查管理方法取代。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方法同时废止。国家卫生和安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职业健康检查管理方法已于2015年1月23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探讨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1主任李斌2015年3月26日职业健康检查管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爱护劳动者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方法。其次条本方法所称职业健康检查是指医疗卫朝气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的上

5、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检查。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范围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结合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须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实力建设,并供应必要的保障条件。其次章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第四条医疗卫朝气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经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刚好向社会公布批准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名单、地址、检查类别和项目等相关信息。第五条担当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朝气构(以下简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涉及放射检查项目的还

6、应当持有放射诊疗许可证;(二)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场所、候检场所和检验室,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运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三)具有与批准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执业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四)至少具有1名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五)具有与批准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仪器、设备、专用车辆等条件;(六)建立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符合以上条件的医疗卫朝气构,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发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批准证书,并注明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第六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具

7、有以下职责:(一)在批准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范围内,依法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并出具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二)履行疑似职业病和职业禁忌的告知和报告义务;(三)定期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状况,包括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状况;(四)开展职业病防治学问宣扬教化;(五)担当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七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指定主检医师。主检医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执业医师证书;(二)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三)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四)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相关工作三年以上,熟识职业卫生和职业病诊断相关标准。主检医师负责确定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和周期,对职业健康检查过

8、程进行质量限制,审核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第八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关切、爱惜劳动者,敬重和爱护劳动者的知情权及个人隐私。第三章职业健康检查规范第九条依据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健康检查分为以下六类:(一)接触粉尘类;(二)接触化学因素类;(三)接触物理因素类;(四)接触生物因素类;(五)接触放射因素类;(六)其他类(特别作业等)。以上每类中包含不同检查项目。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依据批准的检查类别和项目,开展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第十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托付协议书,由用人单位统一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也可以由劳动者持单位介绍信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9、。第十一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技术规范,结合用人单位提交的资料,明确用人单位应当检查的项目和周期。第十二条在职业健康检查中,用人单位应当照实供应以下职业健康检查所需的相关资料,并担当检查费用:(一)用人单位的基本状况;(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其接触人员名册、岗位(或工种)、接触时间;(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等相关资料。第十三条职业健康检查的项目、周期依据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执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依据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等规定执行。第十四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可以在执业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外出职业健

10、康检查进行医学影像学检查和试验室检测,必需保证检查质量并满意放射防护和生物平安的管理要求。第十五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在职业健康检查结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包括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书面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等状况书面告知劳动者。第十六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觉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刚好通知用人单位,同时向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发觉职业禁忌的,应当刚好告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第十七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依托现有的信息平台,加强职业健康检查的统计报告

11、工作,逐步实现信息的互联互通和共享。第十八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职业健康检查档案保存时间应当自劳动者最终一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束之日起不少于15年。职业健康检查档案应当包括下列材料:(一)职业健康检查托付协议书;(二)用人单位供应的相关资料;(三)出具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总结报告和告知材料;(四)其他有关材料。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管理。依据属地化管理原则,制定年度监督检查安排,做好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一)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状况;(二)依据批准的类别和项目开展职业健康检查

12、工作的状况;(三)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状况;(四)职业健康检查质量限制状况;(五)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疑似职业病的报告与告知状况;(六)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管理状况等。其次十条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查;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每年应当至少组织一次对本辖区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其次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或者复制有关资料,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予以协作。第五章法律责任其次十二条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

13、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其次十三条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朝气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其次十四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理:(一)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二)不依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其次十五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依据规定报告疑似职业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其次十六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赐予警告;逾期不

14、改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指定主检医师或者指定的主检医师未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二)未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的;(三)违反本方法其他有关规定的。其次十七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租、出借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批准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批准证书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惩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峻的,依法对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赐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其次十八条本方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2002年3月28日原卫生部公布的职业健

15、康监护管理方法同时废止。1内容解读编辑修订背景依据2001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原卫生部于2002年制定发布了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方法(原卫生部令第23号),其对加强职业健康监护、规范职业健康检查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依据职业病防治工作须要,国家卫生计生委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和担当的职责任务,将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方法修订为职业健康检查管理方法(以下简称方法)。为做好方法的修订工作,国家卫生计生委多次组织专家进行研探讨证,在广泛征求各部门及各地看法的基础上,通过国务院法制办网站公开向社会征求看法,并进行了实地调研。依据各方面的看法进行修改完善,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后,方法于2015年3月26日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职业健康检查必要性职业健康检查是指医疗卫朝气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检查。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目的在于驾驭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发觉职业禁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目的在于刚好发觉劳动者的健康损害;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是为了解劳动者离开工作岗位时的健康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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