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舟裁判员管理实施工作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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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龙舟裁判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龙舟裁判员队伍建设,确保龙舟竞赛公平、公正、有序进行,不停提升竞赛组织工作水平,规范龙舟竞赛裁判员资格认证、培训、考评、注册、选派、处罚等监督管理工作,依据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措施(第21号令),并结合龙舟项目发展实际及相关要求制订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龙舟竞赛项目关键包含:直道赛、绕标赛、拉力赛、往返赛、拔河赛、冰上赛、漂流等。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述裁判员,包含由本协会和地方各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同级龙舟协会管理各级龙舟裁判员。第四条 龙舟裁判员技术等级分为国家级、一级、二级、三级。取得国际组织相关裁判技术等级认证者,统称为国

2、际级裁判员。第二章 竞赛和裁判委员会第五条 本协会设竞赛和裁判委员会(以下简称“竞裁委会”)。竞裁委会在本协会领导下参与、指导、监督中国举行各项龙舟比赛竞赛组织工作,加强龙舟裁判员队伍建设,不停提升龙舟裁判职员作水平。第六条 竞裁委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至4人、组员若干组成。竞裁委会组员由本协会专职人员和注册国际级、国家级裁判员组成。本协会专职人员在竞裁委会组员任职人数不超出竞裁委会组员总数1/5。每届竞裁委会任期不超出4年。竞裁委会组员由各省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或同级龙舟协会推荐,上一届竞裁委会或本协会秘书处提名,经本协会常务理事会经过后产生。为加强龙舟国际级裁判员培养工作和推进竞赛管理工作信

3、息化进程,含有英语和计算机等专业技术人才可破格提名为竞裁委会组员候选人。竞裁委会主任、副主任由本协会秘书处提名推荐候选人,由竞裁委会组员无记名投票,2/3以上表决同意后经过。第七条 竞裁委会负责制订龙舟裁判员发展计划;制订裁判员管理相关要求和实施细则;组织裁判员学习、培训、考评、注册,按要求举行国家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对裁判员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评价;对裁判员奖励和处罚提出具体意见;翻译国际龙舟竞赛规则,修订和完善中国龙舟竞赛规则、比赛操作手册和裁判职员作指南。第八条 地方各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同级龙舟协会能够依据当地域、本系统龙舟裁判员规模,成立竞裁委会。不含有成立竞裁委会条件地域和部门,

4、能够由当地域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或本协会代行其职责。各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或同级龙舟协会成立竞裁委会名单应报上一级龙舟协会立案,并向社会公布。第三章 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第九条 龙舟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考评内容包含:竞赛规则、裁判法和临场执裁考评、职业道德考察,晋升国家级裁判员加试英语。第十条 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年满18周岁中国公民,含有高中以上学历(含相同学历),能够掌握和正确利用龙舟竞赛规则和裁判法,遵守裁判员守则,能负担区、县级龙舟竞赛裁判工作,含有一定组织、管理能力,经培训并考评合格者。第十一条 二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熟悉龙舟竞赛规则和裁判法,遵守裁判员守则,含有一定裁判工作经验

5、,掌握基础编排方法,任龙舟三级裁判员满1年,并含有2次在县级及以上龙舟比赛中担任裁判工作经历,经培训并考评合格者。第十二条 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熟练掌握和正确利用龙舟竞赛规则和裁判法,遵守裁判员守则,含有一定裁判理论知识、执裁经验和组织龙舟竞赛能力,任龙舟二级裁判员满2年,含有2次担任省级以上龙舟比赛裁判员经历,或含有3次担任地、市级以上执裁经历,经培训并考评合格者。第十三条 国家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含有较高裁判理论水平和裁判实践经验,能正确、熟练利用龙舟竞赛规则、裁判法和龙舟国际工作术语,含有竞赛组织能力,任龙舟一级裁判员满2年,含有3次全国性比赛裁判员或最少3次在省级比赛裁判

6、长以上职务工作经历,参与本协会培训并考评合格者。第一次申报国家级裁判者,年纪必需满20周岁但不超出50周岁。第十四条 最少5次担任全国龙舟比赛裁判职员作国家级裁判员,经本协会同意可申报国际级裁判员,由国际组织考评和认证。第十五条 申报和认证各级裁判员,必需遵守技术等级制度要求,各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或同级龙舟协会不得跨地域、跨项目认证裁判员。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或同级龙舟协会可依据当地域开展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条件,每2年组织一级(含)以下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考评等工作。第十七条 本协会统一制作并发放各技术等级裁判员证书。第四章 裁判员注册管理第十八条 凡参与由国家体育总局、本协会主办各

7、类龙舟比赛、中国举行各类国际龙舟比赛及出国(境)参与国际(地域)性龙舟比赛裁判员,均须在本协会注册或立案。本协会不收取注册费。国家级、国际级裁判员由各省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同级龙舟协会向本协会注册;一级及以下裁判员由各省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同级龙舟协会注册,并报本协会立案。第十九条 各省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同级龙舟协会负责集中向本协会注册、注册确定或报备裁判员。第二十条 各省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同级龙舟协会应该建立裁判员注册信息库,包含以下关键信息:(一)裁判员姓名、年纪、技术等级、注册申请单位;(二)裁判员取得对应技术等级资格认证时间和参与对应等级竞赛裁判工作统计;(三)裁判员委员会对本级裁

8、判员裁判工作考评意见和处罚统计;(四)赛事组委会对注册裁判员评价意见。第二十一条 裁判员必需持有注册使用期内对应裁判员技术等级证书,方能参与各级龙舟竞赛执裁工作。第五章 裁判员选派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负责选派裁判员参与全国性和其它由本协会主办龙舟比赛执裁工作,同时根据国际组织要求推荐裁判员参与在国(境)外举行国际(地域)性龙舟比赛执裁工作。第二十三条 全国性龙舟比赛临场技术代表、总(副)裁判长、裁判长标准上须由国际级、国家级裁判员担任,其它裁判员技术等级应为一级以上。第二十四条 裁判员选派标准(一)公开标准:本协会主办锦标赛及关键赛事由竞裁委会常委会研究,推荐人选,每十二个月1月份进行本年度公告

9、。(二)择优标准:依据比赛关键程度,优先选派技术等级高,含有良好职业道德、在以往关键比赛中未出现过显著错判、漏判等重大工作失误,能公平、公正执裁,讲团结、讲奉献裁判员执裁。(三)就近标准:举行全国性、国际性龙舟比赛及综合性运动会龙舟等赛事,在相同条件下应优先就近选派裁判员担任裁判工作,其中包含符合一级条件和专题要求裁判员。第二十五条 裁判员选派程序(一)竞裁委会常委会提出选派裁判长等级、标准、条件和程序,并推荐技术代表和总裁判长人选。(二)技术代表、总裁判长负责选定副总裁判长,由副总裁判长选定各岗位裁判员。(三)技术代表、总裁判长将本赛事裁判员提议名单报竞裁委会,由竞裁委会将本赛事裁判员提议名

10、单报本协会审核、调整并公告。(四)本协会于比赛前在官方网站公告拟选调竞赛工作人员名单,公告期为3个工作日。公告期内,如对公告名单有异议,需以实名形式提出具体理由报本协会。(五)经过公告裁判员应该于赛前和本协会签署廉洁自律公正执裁承诺书,做到严格自律,遵纪遵法,秉公执裁。第二十六条 全国综合性运动会选派裁判员,由本协会依据选派条件、标准和程序,公开、公正进行选派,由体育总局统一公告名单,本协会经过官方网站公布裁判员选调通知。第二十七条 在中国举行国际性龙舟赛事,根据国际组织要求选派裁判员,符合执裁资格和选派条件裁判员,由本协会向国际组织推荐。第六章 裁判员权利和义务第二十八条 裁判员享受以下权利

11、:(一)参与全国各级各类龙舟比赛裁判工作;(二)参与本协会组织裁判员学习、培训和考评;(三)监督本级竞裁委会工作;(四)享受参与龙舟比赛时组委会要求待遇;(五)对于裁判队伍中不良现象进行检举;(六)对于受四处罚进行申诉。第二十九条 裁判员应该负担下列义务:(一)一直坚持良好职业道德,自觉遵守相关纪律要求,廉洁自律,公平、公正执法;(二)努力钻研并熟练掌握龙舟竞赛规则和裁判法,重视积累经验、总结提升,不停提升执裁水平;(三)主动参与培训,主动参与裁判员队伍建设,促进裁判员队伍整体提升;(四)主动主动负担本协会指派裁判工作任务;(五)主动配合相关机构进行裁判员执法情况调查;(六)主动服从管理,并参

12、与对应技术等级裁判员年度注册和每2至3年举行一次复核。第三十条 裁判员在国(境)外比赛执裁期间,应充足展现中国龙舟裁判员水平及风采,充足利用执裁机会提升本身业务水平,做好国际友好交流工作;回国(境)后,应深入做好总结汇报和结果推广工作,促进中国龙舟裁判员队伍技术水平整体提升。第七章 裁判员监督和评价第三十一条 比赛仲裁、技术代表、总(副)裁判长、由本协会单独组织教授,对裁判长执裁过程进行监督,立即向竞裁委会提出相关提议。比赛结束后,竞裁委会对参与执裁工作裁判员做出量化评价。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方法征求各参赛单位对关键裁判长执裁工作意见,并做出量化评价。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竞裁委会依

13、据年度裁判长、裁判职员作统计和对应各方对裁判长、裁判员做出评价,对仲裁、技术代表、总(副)裁判长、裁判员工作进行综合考评,并将考评结果列出优异、合格、基础合格、不合格等次,记入裁判员注册信息系统,同时给予公开,并作为选派裁判员关键依据。第八章 裁判员处罚第三十四条 对违规违纪裁判员处罚分为:警告、停止若干场次裁判执裁资格、停止裁判执裁资格1-2年、降低裁判技术等级资格、撤销裁判技术等级资格、终生严禁裁判执裁资格。第三十五条 对违规违纪裁判员处罚程序(一)对裁判员警告由比赛总裁判长提出,提交竞裁委会决定。(二)停止若干场次裁判执裁资格处罚,由总裁判长和赛区竞赛仲裁委员会共同提出,经竞裁委会同意并

14、报本协会审核。(三)停止裁判执裁资格1-2年、降低技术等级资格、撤销技术等级资格、终生严禁裁判执裁资格处罚由竞裁委会和赛区竞赛仲裁委员会共同提出,并报本协会同意,同时通报该裁判员资格认证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四)对违规违纪裁判员做出停止若干场次裁判执裁资格以上处罚,本协会必需事先通知被处罚裁判员进行申诉权力及相关事项。第三十六条 对违规违纪行为裁判员处罚条件(一)警告:在赛区工作期间,不遵守赛区纪律;经竞裁委会或仲裁委员会认定在临场执法中出现显著漏判、错判。(二)停止若干场次裁判执裁资格:在赛区有酗酒滋事等不良行为;凡在同一比赛中受到两次警告。(三)停止裁判执裁资格1-2年:经竞裁委会或仲裁委员

15、会认定在执裁中数次出现显著错判、漏判等较大工作失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未经协会同意,利用其职务、职称私自出赛参与执裁或不听从协会总体选调,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未按期参与裁判员复核;未按期注册;十二个月中连续2次评价为不合格。(四)降低技术等级资格:经竞裁委会或仲裁委员会认定数次出现显著反判、错判或漏判等重大失误,造成较大社会不良影响。(五)撤销技术等级资格:经竞裁委会或仲裁委员会认定数次出现异常反判、错判或漏判等重大失误,比赛场面严重失控,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六)终生严禁裁判执裁资格:经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查实参与假赛、暗箱交易、操控比赛、赌船、收送钱物等非法行为。第三十七条 各参赛单位和个人均可向本协会进行申诉和举报。要有书面材料和署名,要写明违纪行为发生时间、地点、违纪事项、关键证据、包含人员等。协会立即受理相关申诉、举报,并严格依据国家体育总局相关要求,做出调查处理。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各地方协会负责对对应等级违规违纪裁判员做出处罚。地方协会不健全,由当地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向上级协会提出处罚意见,由上级协会对违规违纪裁判员进行处罚。第九章 附则第三十九条 本措施解释权和修订权归中国龙舟协会。第四十条 本措施自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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