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

上传人:新** 文档编号:560905517 上传时间:2022-12-21 格式:DOC 页数:96 大小:703.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_第1页
第1页 / 共96页
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_第2页
第2页 / 共96页
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_第3页
第3页 / 共96页
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_第4页
第4页 / 共96页
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_第5页
第5页 / 共9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9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手册江苏省水利厅2007年9月目 录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试行)1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试行)6河道工程管理考核标准10水库工程管理考核标准15水闸工程管理考核标准21泵站工程管理考核标准26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管理考核验收实施细则32一、自检32二、考核34三、初验35四、申报35五、验收37六、批准40七、复核40八、其它41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和申报工作规定42一、考核工作42二、申报工作42三、验收专家组43四、验收程序43申报材料式样及要求45申 报 书45水利工程管理考核自检报告提纲66河道工程管理考核表68水库工程管理考核表74水闸工程管理考核表8

2、0泵站工程管理考核表86水利工程管理考核赋分汇总表93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试行)(2003年5月22日,水利部水建管2003208号)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科学评价工程管理水平,保障工程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中型水库、水闸,七大江河干流、流域管理机构所属和省级管理的河道堤防、湖泊、海岸以及其它河道三级以上堤防工程,其它水库、水闸、河道堤防工程参照执行。第三条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的对象是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指直接管理水利工程,在财务上实

3、行独立核算的单位),重点考核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主要是组织管理、安全管理、运行管理和经济管理。第四条 水库、水闸工程按照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和水闸安全鉴定规定的要求进行注册登记、安全鉴定,达到二类以上标准或经过除险加固达到二类以上标准的,根据本办法考核确定等级。未进行注册登记、安全鉴定或三类以下标准的水库、水闸工程,仅对管理单位的管理状况进行考核,提出考核意见,不确定等级。第五条 河道堤防工程(包括湖堤、海堤)达到设计标准的,或虽未达到设计标准,但遇标准内洪水连续5年未发生重大险情的,根据本办法考核确定等级。对于不具备前款条件的河道堤防工程,只对其管理单位的管理状况进行考

4、核,提出考核意见,不确定等级。第六条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实行1000分制。考核结果为9201000分的(含920分)(其中各类考核得分均不低于该类总分的85%),确定为国家一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850920分的(含850分)(其中各类考核得分均不低于该类总分的80%),确定为国家二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根据本办法,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划定国家二级以下的省级分级标准;各流域管理机构可划定国家二级以下所属工程的分级标准。第七条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按工程类别分别执行河道工程管理考核标准、水库工程管理考核标准和水闸工程管理考核标准。第八条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

5、工程管理考核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管辖的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流域管理机构所属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由流域管理机构及所属单位分级负责;部直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由水利部负责。第九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根据考核标准每年进行自检,并将自检结果报上一级主管部门。上一级主管部门及时组织考核,将结果逐级报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所属工程管理单位自检后,经上一级主管部门考核后,将结果逐级报至流域管理机构;部直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自检后,将结果报水利部。大型水库、水闸,七大江河干流、省级管理的河道堤防工程(包括湖堤、海堤工程)的考核结果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报流域管理机构备案。第

6、十条 国家一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由水利部组织验收,也可委托有关单位组织验收;国家二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由部委托流域管理机构组织验收。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一、二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初验、申报工作。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自检、考核结果符合国家一、二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标准的组织初验,初验符合国家一级标准的,向水利部申报验收批准,并抄流域管理机构;初验符合国家二级标准的,向流域管理机构申报验收,验收合格的报水利部批准。水利部和流域管理机构接到申报后要及时组织验收。 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所属工程国家一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初验、申报工作和国家二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验收、申报工作。流域管理机构对自

7、检、考核结果符合国家一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标准的组织初验,初验符合国家一级标准的,向水利部申报验收批准;对自检、考核结果符合国家二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标准的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报水利部批准。水利部负责部直管工程国家一、二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验收工作。部对自检结果符合国家一、二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标准的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予以批准。第十一条 水利部建立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考核验收专家库,国家一、二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验收专家组从专家库抽取验收专家的数额不得少于验收专家组成员的三分之二;被验收单位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流域管理机构的验收专家不得超过验收专家组成员的三分之一。第十二条 经考核验收确定为国家

8、一、二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由水利部颁发标牌和证书。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流域管理机构可对获国家一、二级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自行制定。第十三条 已确定为国家一、二级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由流域管理机构每三年组织一次复核,水利部进行不定期抽查;部直管工程由水利部组织复核。对复核或抽查结果达不到原确定等级标准的,取消其原定等级,收回标牌和证书。第十四条 已确定为国家一、二级的水库、水闸工程管理单位,其工程经新一轮安全鉴定达不到二类以上标准的,取消其原定等级,收回标牌和证书。已确定为国家一、二级的河道堤防工程管理单位,遇标准内洪水工程发生重大险情的,取消其原定等级,收回标牌和证书。第

9、十五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流域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水利部发布的河道目标管理考评办法(水管1994433号)同时废止。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试行)(2004年7月4日,苏水管2004118号)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科学评价工程管理水平,保障工程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水利部颁发的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中型水库、水闸、泵站及流域性河道堤防工程。其它水利工程可参照执行。第三条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的对象是经批准设立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重点考核水利工

10、程的管理工作,包括组织管理、安全管理、运行管理和经济管理。对未实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体制改革的单位不予评级,对一年内发生责任事故、单位负责人受刑事处罚的单位不予评级。第四条 水库、水闸、泵站工程按照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闸安全鉴定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注册登记、安全鉴定,达到二类以上标准或经过除险加固达到二类以上标准的,根据本办法考核确定等级。未进行注册登记、安全鉴定为三类(含三类)以下标准的水库、水闸、泵站工程,仅对管理单位的管理状况进行考核,提出考核意见,不确定等级。第五条 河道堤防工程达到设计标准的,或虽未达到设计标准,但遇标准内洪水连续5年未发生重大险情的,根据本办法

11、考核确定等级。 对于不具备前款条件的河道堤防工程,只对其管理单位的管理状况进行考核,提出考核意见,不确定等级。第六条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实行1000分制。考核结果为9201000分的(含920分,其中各类考核得分均不低于该类总分的85%),确定为江苏省一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考核结果为850920分的(含850分,其中各类考核得分均不低于该类总分的80%),确定为江苏省二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考核结果为750850分的(含750分,其中各类考核得分均不低于该类总分的75%),确定为江苏省三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第七条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按工程类别分别执行河道工程管理考核标准、水库工程管理考核标准、水闸

12、工程管理考核标准、泵站工程管理考核标准,对管理多种类别工程的单位,按工程类别分别考核,最后根据各类别工程所达到的最低相应级别确定该单位考核等级。第八条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省水利厅负责全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市、县水利(务)局负责所管辖的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第九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根据考核标准每年进行自检,将自检结果报上一级主管部门。上一级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考核,并将结果逐级报至省水利厅。第十条 江苏省一、二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由省水利厅组织验收;江苏省三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可由省水利厅委托有关单位组织验收。 市水利(水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市)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江

13、苏省一、二、三级工程管理单位的初验、申报工作。市水利(水务)局对自检、考核结果符合江苏省一、二、三级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组织初验,初验达到标准的向省水利厅申报验收。市属、厅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经考核后,达到省一、二、三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标准的,分别由市水利(水务)局、厅属管理处向省水利厅申报验收。省水利厅接到申报后,应及时组织验收。第十一条 省水利厅建立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考核验收专家库。水利工程管理单位验收专家组从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数额不得少于专家组成员数的三分之二,被验收单位所在市或单位的专家不得参加验收专家组。第十二条 经验收达到江苏省一、二、三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由省水利厅确认并颁发标牌和证

14、书。对获省一、二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可由省水利厅推荐申报国家一、二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第十三条 已获得为江苏省一、二、三级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由市水利(水务)局或厅属管理处每三年组织一次复核,省水利厅进行不定期抽查。对复核或抽查结果达不到原确定等级标准的,取消其原定等级,收回标牌和证书。第十四条 已获得为江苏省一、二、三级的水库、水闸、泵站工程管理单位,其所管工程经新一轮安全鉴定达不到二类以上标准的,取消其原定等级,收回标牌和证书。已获得为江苏省一、二、三级的工程管理单位,遇标准内洪水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单位负责人受刑事处罚的,取消其原定等级,收回标牌和证书。第十五条 对

15、获江苏省一、二、三级的水利工程管理的单位,省水利厅给予一定的奖励,市、县(市)水利(水务)、厅属管理处可自行制定具体奖励办法。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河道工程管理考核标准类别项 目考 核 内 容 标准分赋 分 原 则备 注一、组织管理(150分)1、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理顺管理体制,明确管理权限;实行管养分离,内部事企分开;分流人员合理安置;建立竞争机制,实行竟聘上岗、优化组合;建立合理、有效的分配激励机制。40没有理顺管理体制,管理权限不明确扣10分;未实行管养分离扣5分,内部事企不分扣5分;分流人员未得到合理安置扣5分;未实行竞聘上岗扣5分;未建立合理、有效的分配激励机制的扣10分。实行管养分离包括在内部实行管养分离2、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有批文;岗位设置合理,按部颁标准配备人员;技术工人经培训上岗,关键岗位要持证上岗;单位有职工培训计划并按计划落实实施,职工年培训率达到30%以上。 30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工作计划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