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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永春县南湖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南湖煤矿(新增资源储量)采矿权评估报告 福建省永春县南湖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南湖煤矿(新增资源储量)采矿权评估报告鄂华地矿评报字2013 第48号摘 要评估机构:湖北华诚地矿咨询有限公司。评估委托方:福建省国土资源厅。采矿权申请人:永春县南湖煤矿有限责任公司。评估对象:福建省永春县南湖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南湖煤矿(新增资源储量)采矿权。评估目的:福建省国土资源厅拟有偿出让“福建省永春县南湖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南湖煤矿(新增资源储量)采矿权”,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需对该采矿权进行价款评估。本项目评估即是为委托人提供该采矿权在本评估报告中所述各种条件下和评估基准日时点上的价值
2、咨询意见。评估基准日:2013年8月31日。评估方法:收入权益法。评估涉及的主要参数:储量评审基准日矿山保有无烟煤资源储量(122b)95.7万吨,新增资源储量(122b)67.76万吨(即未有偿化处置资源储量),新增资源储量占全矿山资源储量的70.80%;矿山评估利用资源储量95.7万吨,设计损失量10.2万吨,采矿回采率85%,可采储量72.68万吨;储量备用系数1.5,生产能力6万吨/年,矿山保有资源储量的服务年限8.08年;销售价格405元/吨(不含税费),采矿权权益系数3.9%,折现率8%。评估结果:经估算,确定“福建省永春县南湖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南湖煤矿采矿权”在评估基准日的价值为5
3、49.44万元,大写人民币伍佰肆拾玖万肆仟肆佰元整。新增资源储量(未有偿化处置资源储量)占全矿山资源储量的70.80%,本次评估确定“福建省永春县南湖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南湖煤矿(新增资源储量)采矿权” 在评估基准日的价值为389.00万元,大写人民币叁佰捌拾玖万元整。评估有关事项声明:评估结论的有效期为一年,即评估结果从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内有效。本评估报告仅供委托方为本报告所列明的评估目的以及报送有关主管机关审查而作。评估报告的使用权归委托方所有,未经委托方和本评估机构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或公开。除依据法律须公开的情形外,报告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得发表于任何公开的媒体上。重要提示:以上内容摘自福建省
4、永春县南湖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南湖煤矿(新增资源储量)采矿权评估报告,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全面情况,请认真阅读该采矿权评估报告全文。法定代表人: 项目负责人: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 湖北华诚地矿咨询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十二月六日湖北华诚地矿咨询有限公司 电话: 0714-6263072目 录一、正文目录1、评估机构12、评估委托人13、采矿权人14、评估目的25、评估对象和范围及有偿化处置情况26、评估基准日37、评估依据38、评估原则59、采矿权概况510、评估过程711、现场查看情况812、评估方法813、评估参数的选取与计算914、评估假设1315、评估结果1416、特别事项说明1417、评估报告
5、使用限制1518、评估报告日1519、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15二、附表目录附表1福建省永春县南湖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南湖煤矿(新增资源储量)采矿权评估价值估算表16附表2福建省永春县南湖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南湖煤矿(新增资源储量)采矿权评估可采储量及服务年限计算表 17三、附件目录(均为复印件)附件一 矿业权评估合同书(闽国土资矿评合字2013第58号)附件二 承诺书附件三 评估机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附件四 评估机构资格证书附件五 矿业权评估师资格证书附件六 评估人员自述材料附件七 采矿许可证(证号:3500000420035)附件八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附件九福建省永春县南湖井田南湖煤矿冷坑668井资源储量
6、核实报告附件十福建省永春县南湖井田南湖煤矿冷坑668井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闽国土资储备案字201112号)及评审意见书附件十一 福建省永春县南湖煤矿开发利用方案附件十二 永春县南湖煤矿开发利用方案评审意见附件十三 福建省永春县南湖煤矿采矿权评估报告(山海天评报字2003第24号)(节选)附件十四 永春县煤炭价格的认证报告 附件十五 永春县煤炭工业行业管理办公室“关于永春县11家煤矿有限责任公司采矿权价款上缴的说明”附件十六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提供的资料清单附件十七 关于附件使用范围的声明四、附图 1、福建省永春县南湖井田南湖煤矿冷坑668井60号煤层底板等高线及资源储量估算
7、平面图 1:2000 2、福建省永春县南湖井田南湖煤矿冷坑668井62号煤层底板等高线及资源储量估算平面图 1:2000 3、福建省永春县南湖井田南湖煤矿冷坑668井63号煤层底板等高线及资源储量估算平面图 1:2000 4、福建省永春县南湖井田南湖煤矿冷坑668井64号煤层底板等高线及资源储量估算平面图 1:2000福建省永春县南湖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南湖煤矿(新增资源储量)采矿权评估报告 共15页第15页福建省永春县南湖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南湖煤矿(新增资源储量)采矿权评估报告鄂华地矿评报字2013 第48号湖北华诚地矿咨询有限公司接受福建省国土资源厅的委托,根据国家有关矿业权评估的规定,本着客观
8、、独立、公正的原则,按照公认的矿业权评估方法,对福建省国土资源厅拟协议出让的“福建省永春县南湖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南湖煤矿(新增资源储量)采矿权”进行了价值评估。本公司评估人员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委托评估的采矿权进行了实地调查、收集资料,通过对获取的矿床地质、开发利用经济技术指标等信息的综合分析研究,确定了评估方法、评估参数,经评定估算,对委托评估的采矿权在2013年8月31日所表现的价值作出了公允反映。现将采矿权评估情况及评估结果报告如下:1、评估机构名 称:湖北华诚地矿咨询有限公司地 址:湖北黄石市黄石大道954号(黄石港区总部经济大厦)法定代表人:吴宏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证书编号:矿权评资2
9、002022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4202000200527302、评估委托人评估委托人:福建省国土资源厅3、采矿权人采矿权人:永春县南湖煤矿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350000100006517企业住所:永春县下洋镇大荣村冷坑法定代表人姓名:郑国斌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煤的地下开采;煤炭生产等4、评估目的福建省国土资源厅拟有偿出让“福建省永春县南湖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南湖煤矿(新增资源储量)采矿权”,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需对该采矿权进行价款评估。本项目评估即是为委托人提供该采矿权在本评估报告中所述各种条件下和评估基准日时点上的价值咨询意见。5、评估对象和范围及有偿化处置情况5.1
10、 评估对象和范围5.1.1评估对象本次评估的对象为“福建省永春县南湖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南湖煤矿(新增资源储量)采矿权”。5.1.2评估范围永春县南湖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南湖煤矿采矿许可证证号:3500000420035;采矿权人:永春县南湖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经济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开采矿种:煤;开采方式:地下开采;生产规模:3万吨/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自2004年4月至2012年10月;发证机关:福建省国土资源厅。采矿许可证载明的矿区范围由以下4个拐点圈定(1954年北京坐标系):.(x2820720,y39596710);.(x2820126,y39596690);.(x2820228,y39
11、596355);.(x2820350,y39595915)。开采标高:600700m;矿区面积:0.2304km2。换算成1980年西安坐标系,由下列4个拐点圈定:.(x2820666.94,y39596662.26);.(x2820072.93,y39596642.27);.(x2820174.93,y39596307.26);.(x2820296.93,y39595867.26)。根据矿业权评估合同书(闽国土资矿评合字2013第58号),本次评估范围为上述原采矿许可证矿区范围。由于历史原因,该矿山主井、副井及风井井口均在采矿许可证开采范围之外,为了解决该问题,矿山业主2011年提出扩大矿区
12、范围。福建省197地质大队于2010年10月在扩大矿区范围进行了资源储量核实,编制了福建省永春县南湖井田南湖煤矿冷坑668井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并通过福建省国土资源评估中心评审(闽国土资储评字201112号)。根据福建省永春县南湖井田南湖煤矿冷坑668井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及其评审意见,煤炭资源储量均在原采矿许可证范围内,拟扩大部分并无煤炭资源储量。评估人员也查阅了相关地质资料,认为本矿山煤炭资源储量均在原采矿许可证范围内,因此,本次评估仍以福建省197地质大队于2010年10月提交的福建省永春县南湖井田南湖煤矿冷坑668井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及其评审意见(闽国土资储评字201112号)中的资源储量作为
13、本次评估的主要依据。5.2 有偿化处置情况2003年3月,福建省泉州市煤炭学会对南湖煤矿的煤炭资源进行了核实,提交了永春县南湖煤矿(南湖井田)储量核实报告,福建省国土资源评估中心以闽国土资储审字200335号文评审通过,确认矿区内保有煤炭资源储量C+D级52.3万吨,其中:C级33.4万吨、D级18.9万吨。2003年8月,受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委托,北京山海天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该矿山进行了价款评估,提交了福建省永春县南湖煤矿采矿权评估报告书(山海天评报字2003第024号),评估基准日2003年7月31日,评估利用资源储量C+D级52.3万吨(资源储量类型相当于111b+122b),评估采矿权价值21.64万元。根据委托方提供的永春县煤炭工业行业管理办公室关于采矿权价款上缴说明,上述采矿权价款已缴清。6、评估基准日根据确定评估基准日指导意见(CMVS 30200-2008)和矿业权评估合同书,本采矿权评估项目的评估基准日确定为2013年8月31日。评估报告中的计量和计价标准,均为该评估基准日的客观有效标准。7、评估依据7.1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8月29日修改后颁布);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1998年第241号令);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源部国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