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宇辉新能源有限公司年产2.8万吨生物质成型颗粒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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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项目名称: 中山市宇辉新能源有限公司年产 2.8 万吨生物质成型颗粒新建项目 建设单位(盖章): 中山市宇辉新能源有限公司 编制日期: 2023 年 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目录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 1 -二、建设项目工程分析- 5 -三、区域环境质量现状、环境保护目标及评价标准 - 10 -四、主要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 16 -五、环境保护措施监督检查清单 - 28 -六、结论 - 30 -附表- 31 -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量汇总表 - 31 -附图 1 项目地理位置图 - 32 -附图 2 项目所在地卫星、四至图- 33 -附图 3 项目平面布

2、局图 - 34 -附图 4 中山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图 - 35 -附图 5 中山市水环境功能区划示意图 - 36 -附图 6 黄圃镇声环境功能区划图- 37 -附图 7 项目用地规划图 - 38 -附图 8 建设项目 50m 和 500m 范围内环境保护目标范围- 40 -附图 9 项目与引用大气监测数据位置关系图- 41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中山市宇辉新能源有限公司年产 2.8 万吨生物质成型颗粒新建项目项目代码2310-442000- 16-01-877259建设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建设地点中山市黄圃镇雁东三路 5 号 3 、4 卡地理坐标(22 度 45 分 25.539

3、 秒,113 度 21 分 33.048 秒)国民经济行业类别C2542 生物质致密成 型燃料加工建设项目行业类别二十二、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43、生物质燃料加工-生物质致密成型燃料加 工。建设性质新建(迁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申报情形首次申报项目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部门(选填)/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文号(选填)/总投资(万元)500环保投资(万元)20环保投资占比(%)4施工工期/是否开工建设否是: 用地(用海)面积(m2)3182.5专项评价设置情 况无规划情况无规划环境影响 评价情况无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4、符合性分析无其他符合性分析1 、产业政策合理性分析表 1-1 产业政策相符性分析一览表序号规划/政策文件涉及条款本项目是否符合1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2022 年本)无不属于禁止进入类 和许可准入类是2产业发展与转移指 导目录(2018 年本)无不属于需引导逐步调整退出的产业和引导不再承接的产业是3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2021 年修订)无不属于鼓励类、淘汰 类和限制类4中山市涉挥发性有 机物项目环保管理规定(中环规字 20211 号)1 、中山市大气重点区域(特指东区、 西区、南区、石岐街道)原则上不再 审批或备案新建、扩建涉总 VOCs产排的工业类项目;2 、全市范围内原则

5、上不再审批或备1 、项目不位于中山 市大气重点区域;2 、项目不使用非低 (无)VOCs 涂料、 油墨、胶黏剂等原辅是- 1 -案新建、扩建涉及使用非低(无)VOCs 涂料、油墨、胶黏剂原辅材料 的工业类项目;3 、VOCs 废气遵循“应收尽收、分质收集 ”的原则,收集效率不应低于90% 。由于技术可行性等因素,确实达不到 90%的,需在环评报告充分论述并确定收集效率要求。科学设计废气收集系统,将无组织排放转变为有组织排放进行控制。采用全密闭集气罩或密闭空间的,除行业有特殊要求外,应保持微负压状态,并根据相关规范合理设置通风量。采用局部集气罩的,距集气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 无组织排放位置,

6、控制风速应不低于 0.3 米/秒。有行业要求的按相关规定执行。4 、涉 VOCs产排企业应建设适宜、 合理、高效的治污设施,VOCs 废气 总净化效率不应低于 90%。由于技术 可行性等因素,确实达不到 90%的, 需在环评报告中充分论述并确定处理效率要求。有行业要求的按相关规 定执行。材料;3 、本项目不产生VOCs 废气;4 、本项目不属于涉 VOCs 产排企业。2 、选址合理性分析项目位于中山市黄圃镇雁东三路5号3 、4卡,根据“ 中山市规划一张图 ”,项目所在 地为一类工业用地,符合产业政策及镇区的总体规划。其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不占 用基本农田保护区、水源保护区、自然风景保护区等

7、其他用途的用地。因此,该项目用地从选址角度而言是合理的。3 、项目与中山市“三线一单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中府202357 号) 中附件 5 表 38 的黄圃镇一般管控单元准入清单(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ZH45750030001)的相符性分析表 1-2 与黄圃镇一般管控单元准入清单相符性分析一览表序号管控维 度管控要求本项目是否符合1区域布 局管控【产业/鼓励引导类】鼓励发展智能家电、智慧家居、 新一代信息技术、先进装备制造等产业。项目不属于产业/鼓励 引导类是【产业/禁止类】禁止建设炼油石化、炼钢炼铁、水 泥熟料、平板玻璃、焦炭、有色冶炼、化学制浆、 生皮制革、 陶瓷(特种陶瓷除外)、铅酸

8、蓄电池项 目。项目不属于禁止类是【产业/限制类】印染、牛仔洗水、电镀、鞣革等 污染行业须按要求集聚发展、集中治污,新建、扩 建“两高 ”化工项目应在依法合规设立并经规划环 评的产业园区内布设,禁止在化工园区外新建、扩 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 加氢站及其合建站、制氢加氢一体站,港口(铁路、 航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 以及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的配套项目,国家、省、 市重点项目配套项目、氢能源重大科技创新平台除 外)。该单元允许设立专业金属表面处理集聚区 12个,集聚区、环保共性产业园、共性工厂外原则 上不再审批或备案环保共性产业园核心区、共性工 厂涉及的共

9、性工序的规模以下建设项目;对于符合 镇街产业布局等相关规划、环保手续齐全、清洁生 产达到国内或国际先进水平的规模以下建设项目,项目不属于产业/限制 类;项目不在黄圃镇五 金表面处理聚集区环 保共性产业园范围内。 本项目的主要生产工 序为投料、筛分、成型, 结合中山市环保共性 产业园规划、中山 市冠诚电器实业有限 公司新建项目环境影 响报告书、中山市 冠诚电器实业有限公 司技改项目环境影响 报告表及其审查意 见,项目的生产工序不是- 2 -经镇街政府同意并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后予以审批 或备案。属于上述共性工序。【生态/禁止类】单元内中山黄圃地方级地质公园范 围实施严格管控,按照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

10、定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省级地质公园管理暂行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禁止在地质公园内擅自 挖掘、损毁被保护的地质遗迹,禁止修建与地质遗 迹保护和地质公园规划无关的建(构)筑物。项目位于中山市黄圃 镇雁东三路5号3 、4卡 , 不属于黄圃地质公园用地范围内。是【生态/综合类】加强对生态空间的保护,生态保护 红线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进行管控。项目位于中山市黄圃 镇雁东三路 5 号 3 、4 卡,不在生态保护红线内。是【大气/鼓励引导类】鼓励集聚发展,鼓励建设“VOCs环保共性产业园”及配套溶剂集中回收、活性 炭集中再生工程,提高VOCs治理效率。项目不属于大气/鼓励 引导类是【大气/限制类】

11、原则上不再审批或备案新建、扩建 涉使用非低(无)VOCs 涂料、油墨、胶黏剂原辅 材料的工业类项目,相关豁免情形除外。项目不使用非低(无) VOCs 涂料、油墨、胶黏剂原辅材料,不属于 大气/限制类项目。是【土壤/综合类】禁止在农用地优先保护区域建设重 点行业项目,严格控制优先保护区域周边新建重点 行业项目,已建成的项目应严格做好污染治理和风 险管控措施,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 升级改造,防控土壤污染。项目周围无农用地优先保护区域,项目不涉 及金属铬的排放。是2能源资 源利用【能源/限制类】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推行清 洁生产,对于国家已颁布清洁生产标准及清洁生产 评价指标体系的行业

12、,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均要 达到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集中供热区域内达 到供热条件的企业不再建设分散供热锅炉。新建 锅炉、炉窑只允许使用液化石油气、液化石油气、 电及其他可再生能源。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的锅炉、 炉窑须配套专用燃烧设备。中山火力发电有限公 司执行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 的 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 号)中的类管控燃 料要求。项目生产设备均使用 电能,电能由市政电网 供给,故不属于能源/限制类项目。是3污染物排放管控【水/鼓励引导类】全力推进文明围流域(黄圃镇部 分)、大岑围、大雁围、三乡围、横石围、马新围 流域未达标水体综合整治工程,零星分布、距离污 水管网较远的行政村,可结合实际

13、情况建设分散式 污水处理设施。项目生活污水近期经 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 交由有处理能力的废 水公司处理;远期待市 政污水管网完善后,生 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 预处理后通过市政污 水管网排入中山市黄 圃镇大雁生活污水处 理厂处理达标后排至桂洲水道。是【水/限制类】涉新增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的项目, 原则上实行等量替代,若上一年度水环境质量未达 到要求,须实行两倍削减替代。项目不涉及新增化学 需氧量、氨氮排放,故 不属于水/限制类项目。是【水/综合类】完善农村垃圾收集转运体系,防止 垃圾直接入河或在水体边随意堆放。推进养殖尾 水资源化利用和达标排放。增强港口码头污染防 治能力。加快垃圾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建设, 提高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接收处置能力及污 染事 故应急能力。项目生活垃圾交由环 卫部门转运处理;不属 于养殖类,不属于港口码头。是【大气/限制类】 涉新增氮氧化物排放的项目实 行等量替代,涉新增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项目实行 两倍削减替代。VOCs年排放量30吨及以上的项 目,应安装 VOCs 在线监测系统并按规定与生态环 境部门联网。项目不涉及新增氮氧 化物、二氧化硫、挥发 性有机物的排放,故不 属于大气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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