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生活垃圾分类倡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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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度2021年区生活垃圾分类倡议书单位名称:XXXX部门:XXXX日期:2021年XX月XX日管理制度2021年区生活垃圾分类倡议书区生活垃圾分类倡议书有关的物业管理文本,区生活垃圾分类倡议书亲爱的市民朋友们:随着我区城市化脚步的日益加快,市民生活质量的日益提升,我们产生的生活垃圾数量越来越多,成分也越来越复杂。生活垃圾正以惊人的速度.区生活垃圾分类倡议书亲爱的市民朋友们:随着我区城市化脚步的日益加快,市民生活质量的日益提升,我们产生的生活垃圾数量越来越多,成分也越来越复杂。生活垃圾正以惊人的速度侵蚀着我们美丽的家园,成为我区面临的重大难题。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倡导资源循环利用,既是缓解我区环境

2、资源压力、改善人居环境的要求,也是发展循环经济、助推美丽长安建设、绿色发展的需要。为此,我们向您和您的家人发出以下倡议:一、参与到生活垃圾分类活动中来,做垃圾分类的先行者。从自我做起,从家庭做起,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自觉将家中产生的生活垃圾分为“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四类,分开装袋并准确投入小区内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分类垃圾桶。二、积极宣传生活垃圾分类理念,做垃圾分类的宣传者。主动分享生活垃圾分类技巧,通过践行绿色的生活方式带动身边的家人、邻居、朋友参与到生活垃圾分类中来。三、主动提醒周边人的不规范行为,做垃圾分类的监督者。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不仅要自己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同时

3、要当好监督员,发现不文明行为或不按规范分类现象,应及时制止并耐心告知其正确的生活垃圾分类办法。市民朋友们,“垃圾分一分,生活美十分。”长安区正在大力开展“三园建设”,我们每一名长安人和生活工作在长安的市民,都应该积极参与到这项工作中来。您和家人的参与程度,决定着我们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成败。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参与生活垃圾分类,为把大学城建成创新创业乐园 把城市建成宜居宜业公园 把乡村建成和谐美丽花园贡献力量!XA市长安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二一九年二月 篇2:昆明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2021)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46号昆明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1月2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

4、3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市长:王喜良2021年1月18昆明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升城市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和市政府确定的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内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源头减量、因地制宜的原则。第四条 生活垃圾分为有

5、害垃圾、易腐垃圾、可回收物、其他垃圾,具体按照以下标准分类:(一)有害垃圾,是指废弃的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血压计、温度计,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二)易腐垃圾,是指相关单位食堂、宾馆、饭店等产生的餐厨垃圾及家庭产生的厨余垃圾,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蛋壳、畜禽产品内脏等;(三)可回收物主要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包装物、废旧纺织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玻璃、废纸塑铝复合包装等可资源化利用的物质;(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易腐垃圾和有害垃

6、圾之外的城市生活垃圾。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政策措施,建立机构、人员和经费投入保障机制,协调处理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实现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街道办事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具体组织实施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是本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县(市、区)、开发(度假)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具体工作。第七条 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

7、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对可回收物的回收进行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有害垃圾的运输、处理等进行监督管理。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知识纳入本市学校环境教育内容,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培养生活垃圾分类习惯。医疗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医疗卫生系统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交通运输、旅游、新闻出版广电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督促相关单位在其服务和管理的范围内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和实施工作。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工作。第八条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街道办事处和县(市、区)、开

8、发(度假)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和实施工作。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动员、督促小区居民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第九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抛弃、倾倒、堆放生活垃圾。第二章 分类设施的设置第十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会同市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本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施规划及设施设置规范,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十一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施规划及设施设置规范,组织建设、设置或者改造辖区内的垃圾转运站、垃圾房、有害垃圾暂存点、垃圾分拣中心和垃圾

9、收集容器等场所、设施设备。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机场、火车站、客运站、集贸市场、公园、住宅区等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设置和管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等设施设备。第十二条 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应当定期进行维护、清洁,并保持其外观与功能完好、摆放整齐、干净卫生,周围无散落垃圾、污水。第三章 分类投放第十三条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投放:(一)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给有资质的有害垃圾处理企业;(二)易腐垃圾投放至易腐垃圾收集容器;(三)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四)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第十四条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物业服

10、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物业服务合同对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自行管理的办公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本单位为管理责任人;(二)业主自行管理物业的住宅区,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三)住宿、娱乐、商场、商铺、集贸市场、展览展销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四)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场站、地铁站、港口码头、文化体育场所、公园、旅游景(区)点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五)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六)城市道路、公路、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清扫保洁单位

11、为管理责任人。按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仍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负责确定管理责任人。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当约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要求。实行清扫保洁卫生外包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纳入清扫保洁服务合同,并监督实施。第十五条管理责任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相关规定设置和管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二)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并公告不同类别的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方式等;(三)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进行宣传、指导,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翻拣或者混合已分类投放的城市生活垃圾等行为予以劝告、制止;(四)将分类投放的生

12、活垃圾分类收集到垃圾收集点或者交由有资质的单位收集;(五)指导、督促保洁人员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标准进行分类工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需要与管理责任人签订责任书。旅行社在本市组织、接待旅游者游览的,应当履行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职责。第十六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和国有企业,应当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强化示范带头作用,完善本单位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明确内部管理岗位和职责,建立垃圾分类督导员及志愿者队伍。第四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第十七条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定期收集。易腐垃圾应当在分类投放后及时收集转运,做到日产日清。

13、第十八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生活垃圾收集量、分类方法、作业时间等要求,配备符合要求的收集设备和人员;(二)定时分类收集生活垃圾至规定场所,不得混装、随意倾倒、丢弃、遗撒、堆放;(三)及时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四)建立收集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信息;(五)国家、省和本市有关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其他规定。第十九条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运输,禁止将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有害垃圾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运输至指定的贮存处理点。易腐垃圾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运输至指定场所。第二

14、十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运输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运输车辆必须实行密闭化运输,不得泄漏、泼洒;(二)经过转运站转运的,应当密闭存放,存放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三)建立运输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运输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信息;(四)制定车辆应急调配、交通事故处理、运输路线变更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五)国家、省和本市有关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运输的其他规定。第二十一条城市生活垃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分类处理。可回收物由再生资源利用单位或者企业进行回收利用处理,促进再生产品直接进入商品流通领域。易腐垃圾应当通过生物处理等技术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其他无害化方式处理。有害垃圾处理应当符合国家

15、有关规定处理,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防止二次污染。其他垃圾应当通过焚烧或卫生填埋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第二十二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规定配置处理设施以及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二)建立处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的运输单位、种类、数量等信息;(三)按照规定处理生活垃圾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污染物,建立环境影响监测制度,防止污染周边环境;(四)制定应急预案,应对设施故障、处置事故等突发事件;(五)国家、省和本市有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其他规定。第五章 促进措施第二十三条本市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开展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的宣传。户外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公益广告纳入户外广告发布内容。第二十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应当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促进和激励措施,引导、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分类与减量工作,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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