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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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解释: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 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只有在合同尚未成立,或者虽然成立,但是因 为不符合法定生效要件而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时,缔约人才承担缔约上过失责任。如果 合同已经成立,但是其为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因条件不成就而尚未发生效力,所产生的责任 当为合同责任,而非缔约上过失责任。需要注意的是,缔约过失责任虽然发生在合同成立之 前,但是它要求当事人之间已经进行某种缔约联系并实际展开缔约活动。缔约过失责任产生的前提是一方违背基于诚实信用原则

2、所应负的义务。依据诚实信用原 则,在缔约过程中,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的附随义务,即先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主要包 括以下几种:与合同订立有关的重要事项的告知义务;相互协作和保护的义务,即缔约当事 人在缔约之际应尽必要的注意,尽力保护对方的利益,尽可能地为其提供方便;忠实与保密 义务,即当事人在缔约之际,不得欺诈、胁迫以及滥用优势地位,也不得随意泄露其在缔约 过程中知晓的对方的商业秘密。从这个角度看,缔约过失责任就是故意或者过失地违反这些 先合同义务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以造成相对方信赖利益损失为前提。信赖利益又被称为消极利益或者消极 合同利益,指一方当事人信赖合同成立或者有效而因为合同不

3、成立而蒙受的损失。它包括因 对方的缔约过错行为而致使其财产的直接减少,如为了缔结合同所支付的差旅费等有关费用 也包括信赖人的财产应增加而未增加的利益,如信赖合同有效失去的其他可以获得的机会等 当然,对合同成立或者有效的信赖必须合理,否则不能通过缔约过失责任主张赔偿。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发生的时间不同。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阶段;违约责任则发生在合同有效 成立之后。二、性质不同。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的损害赔偿责任,其目的是解决没有合同关系 的情况下因一方的过错而造成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的问题;违约责任则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 定,如当事人

4、可以约定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和数额等。三、赔偿范围不同。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当事人的信赖利益损失,以求回复到先前的状态; 违约责任则赔偿当事人的期待利益损失,目的在于达到犹如合同全部履行的状态;在具体的 责任形式上,缔约过失责任表现为单一的损害赔偿责任,而违约责任则表现为支付违约金、 赔偿损失和实际履行等。四、损害赔偿的限度不同。基于违约责任而产生的损失赔偿原则上不能超过违反合同的 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所可能造成的损失;在缔约过失责任中则不存在这样 的限制性规定。缔约上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与一般侵权责任都以当事人有过错为构成要件,二者主要有以下区别:一、缔约过失责

5、任以当事人已经进行交易上的接触并基于此接触而产生信赖关系为前提 侵权责任的发生则不需要当事人之间存在任何的特定关系。二、在缔约过失责任中,当事人违反的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交易惯例所生的附随义务; 在侵权责任中,当事人所违反的则是不得侵害他人财产和人身等绝对权的一般性义务。三、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的是信赖关系被破坏所生的信赖利益的损失,这种信赖利益可以 不是既有财产;侵权责任赔偿的则是财产、人身受害而生的实际损害。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范围: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如果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 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和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以及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 在订

6、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实践中, 主要适用以下情形:一、要约人错误地撤销要约。它指要约人撤销不能撤销的要约或者未按法律规定的条件 和程序撤销要约,而受要约人已经对要约产生合理信赖并且因要约的错误撤销而遭受损失, 应承担缔约上过失责任。二、合同在实质上不成立。它是指合同在表面上已经成立,但实际上当事人之间并无合 意,或者虽有合意,但未满足特定的形式要求,例如要物行为中标的物并未交付、要式行为 中尚未满足特定的合同形式,致使合同未能成立,如果相对方已经产生合理的信赖,则对合 同不成立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信赖所遭受的损失,即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三、缔

7、约之际未尽通知义务而致相对方遭受损失。如甲乙商谈购买乙的一幅名画,双方 约定甲于某日前往乙处察看,然而乙已于数日前就将该画售与他人,使甲蒙受损失,乙应对 甲之损失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四、缔约之际未尽保护义务、保密义务而致相对方遭受损失。 因合同不符合法律要求的要件而被确定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当事人一方因信赖此合同有 效而蒙受损失,有过错的当事人所负的赔偿之责也可视为缔约过失责任。【相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 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

8、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 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 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 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 犯商业秘密。本条所称

9、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 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 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 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 理费用。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98 修订):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 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

10、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规定所称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 本规定所称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 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或者竞争优势。本规定所称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 保密措施。本规定所称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 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本规定所称权利人,是指依法对商业秘密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第三条 禁止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一)以盗窃、利诱

11、、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 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四)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 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 犯商业秘密。第九条 权利人因损害赔偿问题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调解要求的,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可以进行调解。权利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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