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洗钱风险评估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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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机构洗风险评估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风险为本的反洗工作机制,客观评价 金融机构洗风险情况,规洗风险评估工作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国反洗法及配套规章、 反洗非现场监管办法(试行) 等反洗法规、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金融机构洗风险由金融机构潜在洗风险和反洗预防措施共同决定。 金融机构潜在洗风险主要是指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 出售金融产品、 提供各种金融服务等过程中被犯罪份子利用洗的可能性或概率。 反洗预防措施可以降低金融机构的潜在洗风险,从而减少金融机构总的洗风险。金融机构洗风险评估是指人民银行在收集、整理金融机构反洗工作有关数据、材料、信息基础上,按照规定的

2、原则、式和标准,对金融机构潜在洗风险和反洗预防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从而全面、综合评估金融机构洗风险的系统性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主要包括:(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银行、村镇银行;w.(二)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第四条金融机构洗风险评估的目标是:客观评价金融机构洗风险,促进金融机构格遵守反洗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反洗工作职责和相关义务,构

3、建洗风险预防体系,有效防和遏制洗行为,维护辖区金融秩序。第五条 金融机构洗风险评估工作按照“统一领导 ,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开展。人民银行分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金融机构洗风险评估办法,并领导、组织和协调全省洗风险评估工作。人民银行分行营管部、各市州中心支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金融机构洗风险估的组织领导和实施推动工作。第二章评估的组织实施第六条金融机构洗风险评估由金融机构潜在洗风险评估和金融机构反洗工作评估组成。其中:w.金融机构潜在洗风险评估由人民银行根据金融机构提供的各项业务数据、 非现场监管资料、 监管台账、现场检查资料、金融反洗工作自律评估核实资料以及其他途径了解的能反映金融机

4、构反洗工作和洗风险情况的资料进行评估。金融机构反洗工作评估由金融机构反洗工作自律评估和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反洗工作评估两个部分组成。金融机构反洗工作自律评估和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反洗工作评估均采取百分评价制。金融机构反洗工作评估最终结果计算公式为:金融机构反洗工作评估得分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反洗工作评估得分 70 金融机构反洗工作自律评估得分30 。金融机构洗风险评估等级最终由金融机构反洗工作和潜在洗风险评估结果综合确定。第七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人民银行分行负责市区金融机构(银行、农商银行和银行业地法人金融机构在蓉分支机构除外)洗风险评估的组织实施工作; 人民银行分行营管部负责评估银行、农商银行

5、、 银行业地法人金融机构在蓉分支机构和市郊县金融机构洗风险评估的组织实施工作; 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负责本辖区金融机构洗风险评估的组织实施工作。第八条市及各市(地级市)州金融机构的管理机构应每半w.年对本级及下级分支机构的反洗工作组织开展自律评估, 并根据自律评估的总体情况, 填制覆盖本机构及下级分支机构反洗工作开展状况的金融机构反洗工作自律评估表 (附表 1),撰写金融机构反洗工作自律评估报告 ;同时负责向本级和下属分支机构通报评估结果、 督促评估中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 评估档案的管理等。第九条每年 7 月 20 日和 1 月 20 日前,市区及各市 (地级市)州金融机构的管理机构应向人民银行

6、分行和各市州中心支行横向报送半年或全年的金融机构反洗工作自律评估表、金融机构基本情况表 (附表 2)和金融机构反洗工作自律评估报告。第十条 人民银行分行、分行营管部和各中心支行应成立评估小组,每年对金融机构的反洗工作和潜在洗风险实施评估,确定被评估机构最终洗风险,并填制金融机构反洗工作评估表(附表 3)、和金融机构洗风险评估情况一览表 (附表 4),撰写金融机构洗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 每年 2 月 5 日前,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应将金融机构洗风险评估情况一览表 和金融机构洗风险评估报告报送人民银行分行反洗处。w.第三章金融机构反洗工作自律评估程序、容及标准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反洗工作自律评估每半

7、年开展一次,自律评估分为评估准备、评估实施、评估报告三个阶段。(一)评估准备阶段市区及各市州金融机构的管理机构应指定牵头部门,抽调业务骨干,成立由分管行(或公司)领导任组长的反洗工作自律评估小组,专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级及下属分支机构的自律评估工作。评估小组要结合本单位的业务开展和机构设置情况, 按照办法的要求,制定评估案,落实有关机构、部门和岗位的评估职责,明确评估的容和标准,细化评估的部操作流程。评估前要组织评估人员学习 办法和评估案,熟练掌握评估法和有关要求;组织本机构及下级分支机构全面梳理和自查上半年或全年反洗工作开展情况; 收集本级以及下级分支机构自查情况的资料, 并对收集的资料进行汇总

8、分析, 验证资料的真实有效性; 发现异常或明显有差错的评估指标,要采取措施验证和核实。(二)评估实施阶段市及各市州金融机构管理机构应按照金融机构反洗工作自律评估项目和标准, 对本机构及下级分支机构执行反洗法律法规的情况分项目进行评估 (具体评估计分法和评估标准见第十四条w.和第十六条),计算分项得分。根据分项得分计算总分。(三)评估报告阶段市区及各市州金融机构的管理机构应于每年7月20日前将半年的金融机构反洗工作自律评估表和金融机构反洗工作自律评估报告报送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于次年1月20日前将全年的 金融机构反洗工作自律评估表、金融机构基本情况表和金融机构反洗工作自律评估报告报送当地人民银

9、行分支机构。报送式可以通过“反洗监管交互平台”或“反洗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网上报送,也可采取光盘形式人工报送。金融机构基本情况表是人民银行判断金融机构潜在洗风险情况的基础资料, 主要包括被评估机构的地域、 分支机构和网点、业务种类和构成、客户构成等基本信息。金融机构反洗工作自律评估报告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容:1.反洗自律评估组织开展情况; (包括:评估领导小组建立和工作开展情况; 评估案制定和落实情况; 管理机构和营业机构之间、各业务部门之间评估职责划分情况; 评估覆盖的分支机构网点围、容和评估涉及的纸质或电子档案资料情况等)2.自律评估单位执行反洗规定的基本情况;3.自律评估单位反洗工作存在

10、的问题; (所述情况要涵盖 w.金融机构反洗工作自律评估办法各评估项目存在的问题)4.整改措施;(针对评估发现的问题应逐项提出整改措施)5.下一步工作计划或安排。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反洗工作自律评估采取百分评价制。评估具体法是对评估项目逐项衡量,以各项目满分为限, 根据评估标准对违反反洗法律规定的行为区别情况扣减分数,计算分项得分。各项目评估得分之和即为评估总分。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反洗自律评估具体标准如下:(一)反洗组织机构建设情况(2 分)反洗组织机构建设不健全,存在以下行为或现象之一的,扣0.5 分,本子项目最多扣2 分。1.未设立本级反洗工作领导小组(或领导机构);2. 反洗工作领导小组(或领

11、导机构)成员缺少相关业务、技术、审等必要部门;3.未明确反洗工作领导小组职责,或职责不清晰;4.未明确反洗牵头部门;5.未明确本级反洗工作牵头部门和各职能部门职责,或权责模糊、职责不清晰;6.反洗牵头部门没有指定或配备专人负责反洗工作;7.反洗相关业务部门未设立反洗岗位,未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反洗工作;w.8.反洗领导小组(或领导机构) 未有效履职, 未就反洗工作制度建设、全年工作安排、 非现场监管自律评估、 大型专项活动、等重大事项进行组织推动和部署落实;9.反洗牵头部门不能有效组织各有关部门开展反洗工作,影响反洗工作质量。(二)反洗控制度建设情况(8 分)1.未建立健全反洗控制度,每缺一项以

12、下容的,扣2 分,本子项目最多扣8 分:( 1)客户身份识别部操作规程;( 2)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部操作规程;( 3)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部操作规程;( 4)反洗宣传培训制度;( 5)反洗部审计、稽核或检查制度;( 6)协助人民银行行政调查制度;( 7) 反洗信息交流和反馈机制;( 8) 反洗责任考核机制;( 9) 反洗工作保密机制。2.反洗控制度照搬现有反洗法规和人民银行监管政策, 没有结合自身业务开展和部组织架构特点, 将客户身份识别、 客户身w.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等反洗监管法规和监管要求嵌入各项业务办理的具体操作流程中,不能体现 “风险为导向、客户为中心、流程控制为手段”要求,扣1 分。3.反洗控制度的容不全面, 未涵盖反洗法规和人民银行监管政策的规定和要求,每发现一条,扣0.5 分,本子项目最多扣1分。4.反洗部操作流程各环节涉及的上下级之间、 部门之间、 岗位之间反洗职责不明确, 反洗工作容、 法和要求不清晰、 不具体,反洗控制度可操作性较差,扣 0.5 分。5.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制度明显不合理,未明确结合客户身份特点、并结合地域、业务、行业等要素,综合评价并划分客户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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