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52号《关于发布农业系cxp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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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物价价局、财财政部19992价价费字4452号号关于于发布农农业系统统行政事事业性收收费项目目和标准准的通知知19992价价费字4452号号农业部: 根据据中共共中央、国国务院关关于坚决决制止乱乱收费、乱乱罚款和和各种摊摊派的决决定(中中发119900166号)的的精神,对对中央管管理的农农业系统统的行政政事业性性收费进进行了重重新审定定,经全全国治理理“三乱乱”领导导小组同同意,现现将有关关规定通通知如下下: 一一、国内内植物检检疫费,按按国内内植物检检疫收费费管理办办法(附附件一)和和国内内植物检检疫收费费标准(附附件二)执执行。 二、畜畜禽及畜畜禽产品品防疫检检疫费,按按畜禽禽及畜信

2、信产品防防疫检疫疫收费管管理办法法(附附件三)和和畜禽禽及畜禽禽产品防防疫检疫疫收费标标准(附附件四)执执行。 三、兽兽药审批批检验费费,按兽兽药审批批检验收收费管理理办法(附附件五)和和(兽药药审批检检验收费费标准(附附件六)执执行。 四、饲饲料添加加剂审批批检验费费,按饲饲料添加加剂审批批检验收收费管理理办法(附附件七)和和饮料料添加剂剂审批检检验收费费标准(附附件)执执行。 五、渔渔业资源源增殖保保护费,仍仍按一九九八八年年十月九九日国务务院批准准的渔渔业资源源增殖保保护费征征收使用用办法(附附件九)执执行。 黄渤海海、东海海、南海海区渔业业资源增增殖保护护费,按按黄渤渤海、东东海、南南

3、海区渔渔业资源源增殖保保护费征征收使用用暂行办办法(附附件十)执执行。 黄渤海海对是资资源增殖殖保护基基金,按按黄渤渤海对是是资源保保护增殖殖基金征征收及使使用管理理办法(附附件十一一)执行行。 六六、渔船船渔港管管理费,按按渔船船渔港管管理费征征收使用用管理暂暂行办法法(附附件十二二)和渔渔船渔港港管理费费征收标标准(附附件十三三)执行行。 七七、海洋洋渔业船船舶船员员考试发发证费,按按海洋洋渔业船船舶船员员考试发发证收费费标准(附附件十四四)执行行。 八、土土壤肥料料测试收收费,按按土壤壤肥料测测试收费费管理办办法(附附件十五五)和土土壤肥料料测试收收费标准准(附附件十六六)执行行。 九九

4、、乡镇镇企业管管理费,按按乡镇镇企业管管理费管管理办法法(附附件十七七)执行行。 十十、农机机监理规规费和农农机管理理服务费费,由各各省、自自治区、直直辖市物物价、财财政部门门制定收收费管理理办法和和收费标标准,报报国家物物价局、财财政部备备案。 农机产产品测试试检验收收费标准准另行发发布。 十一、农农作物种种子检验验部门接接受种子子生产、经经营单位位等的委委托检验验(含仲仲裁检验验),可可酌收检检验费,收收费标准准暂由各各省、自自治区、直直辖市物物价部门门会同同同级财政政部门制制定。 农作物物品种区区域试验验费,由由申报单单位与区区域试验验主持单单位协商商确定。 十二、农业部门其他行政事业性

5、收费,按农业系统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附件十八)执行。 十三、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收费、渔业船舶和渔业船用并联和品的检验收费另行发布。 十四、各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附件一:国内植物物检疫收收费管理理办法 第一条条 根根据国务务院发布布的植植物检疫疫条例第第二十一一条“植植物检疫疫机构执执行检疫疫任务可可以收取取检疫费费:”的的规定,制制定本办办法。 第二条条 国国内植物物检疫收收费由县县级以上上(含县县级)农农业行政政部门所所属的植植物检疫疫机构收收取。 第三条条 各各级植物物检疫机机构依法法对种子子、苗木木等繁殖殖

6、材料和和其他应应施检疫疫的植物物、植物物产品进进行产地地检疫和和调运检检疫以及及对境引引种进行行疫情监监测,均均按本办办法收取取检疫费费。 第第四条 种子子、苗木木等繁殖殖材料的的检疫费费按国国内植物物检疫收收费标准准计收收。 其其他应施施检疫的的植物、植植物产品品的检疫疫费,粮粮谷类按按国内内植物检检疫收费费标准的的20%计收;经济作作物和水水(瓜)果果类按国国内植物物检疫费费标准的的30%计收。 境外引种疫情监测费具体标准暂由各地制定。在农业部审批的引进苗种,由农业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按种植地的疫情监测费标准收取。 受检植物、植物产品没有收费标准的,各植物检疫机构可参照国内植物检疫收费标准

7、中相类似种类的标准计收。 检疫证书费,每证1元。 第五条 被检货物按价值收取检疫费。对调运的应检货物,其价值按调运货值的合同价计算,没有合同价的按市场价计算;对产地应检作物,按国家牌价计算价值,没有国家牌价的按市场价计算。 第六条 植物检疫人员到原(良)种场、苗圃、特约队、专业户、科研单位等种子、苗木繁育地(不包括林业),对生长期间的作物按检疫操作规程执行产地检疫,按不同作物和面积收取检疫费。对未发现检疫对象的,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 第七条 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时,调出单位应主动向植物检疫部门申请报验。检疫部门按检疫操作规程进行检疫,收取调运检疫费。一批货物(即同一品种、同一商品标记、

8、运住同一地点、同一收货单位或收货人)为一计算单位,开具一份检疫证书,并收取检疫证书费。 上述物品已经进行过产地检疫的,调运单位可凭产地检疫合格证换取植物检疫证书,不再收取调运检疫费只收检疫证书费。 第八条 对邮寄、托运限量内的植物及其产品实施检疫免收检疫费。 第九条 教学、科研单位所需的少量原始种子,其免费检疫的限量为:每批次大粒种子50克,小粒种子30克,薯类50克,苗木10株。凡一批次的被检货物超过以上限量的,不做免费检疫。 第十条 凡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经省种子、粮食部门批准调运的粮油救灾备荒种子,实施检疫,免收检疫费。 第十一条 植物检疫收费收入应纳入单位财务管理,全部用于植物检疫机

9、构的检疫事业开支。主要用于植物检疫试剂、必要的设备购置、维修保养、人员培训及其他有关检疫事业所必须的开支,不得挪作它用。植物检疫收费收入的结余按预算外资管理。 第十二条 植物检疫机构按规定向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编报收支预算时,要包括检疫费收支计划,经批准后执行。附件二:国内植物物检疫收收费标准准作物种类类免费限量量调运检疫疫收费产地检疫疫收费备注说明起点额(元元)收费额占占货值比比率%起点额(元元)收费额占占货值比比率%粮谷类大粒种子子50克克(稻、麦麦、玉米米、豆类类、棉花花、花生生甜菜等等)0.5000.6001.0000.400含稻、麦麦、玉米米、薯类类、牧草草、豆类类及其他他1、免费

10、费限量系系指确因因教学、科科研需要要的少量量原始材材料,不不含小包包装的商商品种苗苗。经济作物物类小粒种子子10-30克克(烟麻麻、牧草草、油菜菜籽等)薯薯类5000克苗苗木100株0.7000.7001.0000.455含烟棉麻麻、油料料、花生生、糖料料、蔬菜菜及其他他2、检验验货物1100公公斤以内内(含1100公公斤)、1100株株以内(含含1000株)、11亩以内内(含11亩)按按起点额额收费,若若上述限限量内的的货(产产)值不不足起点点额的33倍者,按按货值比比率收取取。水(瓜)果果类1.0000.8001.0000.600含乔、灌灌木水果果、香蕉蕉、葡萄萄、瓜果果及其他他3、检验验

11、货物超超过起点点额限量量部分均均按货(产产)值比比率(%)收取取检疫费费附件三:畜禽及畜畜禽产品品防疫检检疫收费费管理办办法 第一条条 为为加强畜畜禽及畜畜禽产品品的防疫疫、检疫疫和兽医医卫生监监测的收收费管理理,根据据国务院院家畜畜禽防疫疫条例及及其实施施细则的的有关规规定,制制定本办办法。 第二条条 各各级农牧牧部门的的兽医卫卫生监督督检验机机构、畜畜禽防疫疫检疫机机构及乡乡(镇)畜畜牧兽医医站为执执行本法法的收费费单位。凡凡从事畜畜禽饲养养、屠宰宰、购销销、仓储储,畜禽禽产品的的生产、加加工、购购销和仓仓储的有有关单位位和个人人,为本本办法规规定的收收费对象象。 第第三条 依法法对畜禽禽

12、实施各各种防疫疫措施的的,可收收取防疫疫费。 第四条条 依依法对畜畜禽及畜畜禽产品品实行检检疫(验验)的,可可收取检检疫(验验)费;需作实实验室检检验的,另另收检验验费。 第五条条 依依法对毛毛、蹄、骨骨、角、皮皮、病死死畜禽和和病害畜畜禽产品品以及畜畜禽、畜畜禽产品品的运载载工具和和有关场场所设施施等进行行消毒或或无害化化处理的的,可收收取消毒毒、处理理费。 第六条条 畜畜(货)主主持有规规定的检检疫证明明进入流流通的,市市场出售售和调运运过程中中不得重重复检疫疫和收费费。但对对上市买买卖和运运输过程程中的畜畜禽及畜畜禽产品品可进行行监督抽抽检,抽抽检不得得收费。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检疫

13、证明、消毒证明、免疫证明,以及证明逾期、物证不符;伪造、变造证明或发现有畜禽传染病的,须实施补免、补检、补充消毒或重新检疫、消毒免疫,可加倍收费; 第七条 根据有关检疫标准和规程,成批调运畜禽、畜禽产品进行抽样检疫的,按该批畜禽及畜禽产品的总数收费。 第八条 农牧部门的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机构依照国家或行业兽医卫生标准,要求,对畜禽饲养、屠宰、购销、贮存,畜禽产品的生产、加工、购销、仓储等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考核、发证和定期的技术监测,可收取费用。不定期的技术监测,合格者不得收费,不合格者加倍收费。 防疫检疫机构等各出(用)证单位,按有关规定领取农牧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兽医卫生证、章、标志时,应交纳工

14、本费,其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备案。 第九条 实验动物、观赏动物、演艺动物、家养或捕获的野生动物伴侣动物等的收费,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省、地、县三级兽期待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可分别从防疫检疫收入中平衡调剂4%、10%、20%的比例用于发展兽医卫生监督管理事业。 第十一条 防疫、检疫等收入须纳入单位财务收支计划,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收取的防疫检疫费、差额预算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业单位收取的防疫检疫费结余部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防疫、检疫等收入要专款专用,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使用范围和用途全部用于兽医卫生事业,作为防疫检疫等机构所需经费的补充,主要用于检疫检验设施的改造更新、疫情调查、科研经费以及其他有关防疫检疫事业所必要的开支,不得用于发放奖金、提高福利待遇。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随意平调,不得挪作他用,并主动接受财政、物价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在不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的前提下,制定当地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并抄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备案。附件四:畜禽及畜畜禽产品品防疫检检疫收费费标准表一种类单位(次次)动物防疫疫收费标标准(元元)备注预防注射射驱虫药浴大家畜中中家畜鹿鹿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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