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证据举证的主张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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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证据举证的主张要点书书证据一:(二审庭审笔录)即二审法院对本案二审理查明的事实。1、唐海清制作的二份土地(转让协议)中,所谓的甲方(转让 方)“谭良万”的签名字迹系唐海清请人高手模仿所写的。唐海清在 笔录中已承认了这一事实。2、唐海清制作的二份土地(转让协议)中,所有摁的手印全部 是唐海清一人所为。唐海清在笔录中已承认了这一事实。3、唐海清在该笔录中已承认在2009年4月13 日与谭良万签订 一份(包工包料施工建房协议)的事实。4、唐海清在该笔录的15页第16 行中,承认从没有给谭良万给 付所谓的土地转让费的事实。5、唐仕荣在该笔录中的16页第3 行中,已承认在2009年8 月 退出合伙关系

2、的事实,并陈述张吉堂在2008 年底退出合伙关系的事 实。6、唐海清在该笔录中的17 页24行均已承认在2009 年2月在 谭良万的建房工地参入阻工的事实。证据二:(2011)怀中民一终字第88号裁定书,二审法院对本 案作出的认为。1、二份土地(转让协议)系唐海清请人高手模仿谭良万的签名 字迹所写。2、系一审法院对落款日期为2009年4月13 日,谭良万与唐海 清签订的(包工包料施工建房协议)将该合同中的主体位置颠倒。属 对该事实认定错误。证据三:申请书1、原一审的鉴定机构没有将这份(谭良万书写自己的笔迹)的 申请书,作为笔迹鉴定重要依据的事实。并在鉴定意见书中有意排除 和删掉这份申请书的事实

3、。故该鉴定程序违法。2、湘鉴司鉴中心(2010)文鉴字第56 号(鉴定意见)没有依 据 SF/zJD0201000-2010 文书鉴定的事实。故该鉴定程序严重违法。3、从该鉴定意见最后的署名情况分析,是用一只笔一人同时签 署了两位鉴定人的名字,这一事实已证实。该鉴定人极不负责,鉴定 程序严重违法的事实。4、申请鉴定人要求对该鉴定意见进行复议后,但该鉴定机构一 直没有作出书面的鉴定复议结论的事实。证据四:西政司法鉴定中心(2011)文鉴第2007号(鉴定意见 书)1、该鉴定全部是依据SF/JD0201000-2010文书鉴定通用规范, 和SF/JD0201002-2010笔迹鉴定规范进行鉴定的事

4、实。2、该鉴定人员在最后的鉴定意见署名中非常正规,有教授,高 工,工程师三人的各自签名的事实。3、西政司法鉴定中心(2011)文鉴第 2007 号(鉴定意见书) 作出的鉴定结论:(转让协议)上甲方“谭良万”的字迹与谭良万样 本字迹不是同一人所写。这一鉴定结论现已被怀化鹤城区人民政府采 信。4、西政司法鉴定中心(2011)文鉴字第2007号(鉴定意见书) 从根本否定了湘鉴司鉴中心(2010)文鉴字第56号(鉴定意见书) 是错误的鉴定意见。证据五:委托和鉴定开支费用已花销4800元事实。(两张票据) 证据六:鹤政复决字(2012)1号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 议决定书作出了对唐海清伪造土地(转让

5、协议)授权人(委托书,) 虚构自己获得全部土地使用权的虚假事实,以及唐海清提交的关键证 据均是伪造的查明和认定的结论。证据七:怀化市城市建设项目放通知单,是在2009年10月19 日当市规划局下达的,该通知单已证实:1、建房权利人就是怀国用(207)第出 703 号土地使用权的权 利人谭良万一人的事实情况。2、怀国用(2007)第出703 号土地使用权,从没有进行过转让 的事实。3、该土地上的楼房基桩完工后,施工建房项目已通过了规划行 政许可的事实。证据八:在2011年9月16日,由市中国土局测量队绘制的(谭 良万用地红线图),证实该红线图的合法成立,到至今谭良万没有同任何人签订过土地使用权转

6、让的行为这一事实。证据九:解除(合伙集资建房协议)的通知书。1、在2012年2月21日,谭良万已向唐海清送交该通知书后, 产生法律效力的事实。2、已经书面通知唐海清其合伙建房原所有的股份,予以全部取消的严厉告知事实。证据十:(2011)怀鹤民一初字第303号判决书。1、唐海清,唐仕荣在该判决书中已承认:怀国用2007)第出703 号土地使用权登记在谭良万名下均表示无异议的事实。2、该判决书已证实在合伙建房关系存读期间,唐海清经手的楼 房桩基工程收方验收的事实,和应承担该程款 50%,费用 93701.25 元的事实情况,存在关连性的事实。证据一: (2010)怀中刑终字第4号判决书,证实:1、谭良万出资赔偿损失费用154361.91元的事实。2、中级法院认定,阻工当事人唐海清等致矛盾激化,在起因上 有重大过错行为的事实。3 、该1 5 4 3 6 1 . 9 1元的赔偿损失金额与唐海清参八唆使他人阻工 的行为,存在关连性和有因果关系的事实。理所当然应负责承担该损 失费用 50%的连带赔偿责任。反诉人:谭良万述2012年3 月 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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