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协议 (9)(天选打工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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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密协议(编号: )*年*月保密协议*公司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密协议甲方:*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乙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鉴于:1、甲方拟进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即新三板)挂牌项目(以下简称“项目”);2、甲方拟聘请乙方担任其财务顾问,在项目中为甲方提供财务顾问、推进挂牌(含持续督导)服务;3、乙方是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具有主办券商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为了项目之目的,双方将互相提供某些保密信息。鉴此,双方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保密信息1、 本协议所指“保密信息”是指一方(“披露方”)已经或将要向对方(“接收方”)提供的,与披露

2、方或项目有关的符合下列条件的具有非公开性、保密性或专有性的所有信息:(1)不为公众所知悉;(2)对披露方具有经济利益或一旦未经授权公布会对披露方造成实质性的不利影响; (3)披露方已对其采取保密措施。2、 “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1)技术文件:现有的及正在开发或者构想之中的知识产权、项目策划、广告创意等方面的资料,与披露方制作工艺技术有关的概念、模型、数据、记录、图纸、以及技术经验等资料; (2)经营资料:现有及正在开拓、洽谈的客户名单,商业合同、价格标准、往来文书、会议记录、信息资料、设计稿样、招投标文书等资料; (3)市场资料:市场占有情况、市场营销计划、经营策略、市场分布、营销机构分

3、布、客户分布情况及相关计划、分析报告等资料和情况;(4)财务资料: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原始财务报表及根据相关要求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及凭证;(5)人事资料:关于人事、劳动、薪水以及奖金等领域的情报、规则、计划等资料; (6)虽属于第三方,但披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和其它商业信息。 3、 保密信息可以以书面、口头或其他方式提供。即使披露方未在披露材料上注明“保密”或未在披露过程中提示“保密性”,对于保密信息的内容,接收方均有义务保密。第二条 保密义务1、接收方对保密信息应采取与接收方对其自身保密信息相同的保护手段和注意程度(但无论如何不得低于合理限度的注意程度),以避免未经授权使用、散布或公开

4、保密信息。2、接收方保证该保密信息仅用于项目有关的用途。未经披露方同意,接收方不得将保密信息向任何第三方(第三方包含接收方与本项目无关的其他工作人员)披露。3、尽管有上述规定,接收方为了与项目有关的目的,仅可以向有知悉必要的联营机构或各自的董事、监事、高管、雇员或咨询顾问(合称“代表”)披露保密信息,但前提是,接收方应向该等代表提示保密信息的保密性,并确保所有代表遵守至少与本协议规定同等严格的保密义务。如果上述代表出现泄密行为,接收方均应承担责任。第三条 例外1、本协议不要求接收方对下列信息承担保密义务:(1)披露方向接收方披露该信息之时,该信息已以合法方式属接收方所有或由接收方知悉;(2)并

5、非由于接收方或其代表违反本协议的原因,该信息进入或已经进入公开领域的;(3)该信息是接收方从对披露方没有保密义务的第三方获得的;(4)该信息是接收方或其代表独立开发的。2、如果政府机构、法院、仲裁机构、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或类似机关,或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必须披露保密信息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接收方可以遵守该等要求。但接收方应在切实可行并且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给予披露方及时的书面通知。第四条不侵犯第三方权利披露方保证其有权向接收方提供保密信息,其提供的保密信息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商业秘密或知识产权。第五条无其他权利或义务1、披露方所提供的保密信息始终是披露方的财产。除了本协议明确规定的权利之外,接收方不因

6、本协议而获取任何知识产权或其他权利。2、本协议或其履行不构成任何一方与另一方就项目达成任何协议的承诺。第六条 违约责任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条款均被视为该方违约(该方被称为“违约方”),违约方应依法赔偿给守约方因该等违约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第七条 生效与保密期限1、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起生效。2、接收方的保密义务截至保密信息被公开或双方另行约定的其他时间为止。第八条 争议解决1、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台湾法律)管辖与解释,不包括冲突法规则。2、对于因本协议及与本协议有关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尽力通

7、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如果自争议发生之日起30日内双方未能达成满意的解决方法,则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当产生任何争议及任何争议正按本第八条规定进行解决时,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第九条 通知1、本协议项下的所有通知或其他通讯均应以书面形式作出,按以下联系方式用传真发出或以快递方式发出。如果该等通知或通讯以传真方式发出,则于发件人传真机生成了发送成功的确认时视为送达;若以快递方式发出,则于邮件寄出日后的第三个工作日视为送达。2、本协议双方的寄送地址及传真如下:甲 方:*公司联系人:*地 址:*邮 编:【 】传 真:【 】电 话:* 乙 方

8、:*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系人:*地 址:*邮 编:*传 真:*电 话:*3、任何一方的上述联系方式中的任何事项发生变化时,该方应在变化发生之日起3日内通知另一方。如逾期未通知,则另一方依据本条规定向上述地址发出的通知或通讯将被视为已送达。第十条 其他1、本协议中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影响本协议中任何规定的含义或解释。2、本协议对双方及其权利义务继承人均有约束力,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者变更应由双方以书面方式进行。3、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其在本协议中的权利或义务。4、本协议中如有任何条款被认定为不合法、无效或不可执行的,则本协议的其它条款仍应完全有效,如同并未包含任何不合法、无

9、效的和不可执行的条款一样。5、任何一方没有或延迟行使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救济不构成对该权利或救济的放弃,任何权利或救济的放弃必须以书面形式做出。6、本协议构成了双方之间就本协议项下相关事宜达成的全部和唯一的协议和约定,并取代其先前达成的所有书面和口头的协议、讨论和约定。7、本协议应签署贰份原件,双方各执壹份,每份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天耀宏图科技有限公司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保密协议之签章页)甲方:北京天耀宏图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公章: 签署日期:*年_月_日 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公司公章: 签署日期:*年_月_日 第4页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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