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高速公路试验检测大纲(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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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高速公路试验检测大纲贵州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前 言为规范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工程试验检测活动,明确工地试验室建设、临时资质申报要求及申报程序、各施工、监理、业主试验室等工地试验室的试验检测工作任务、范围、试验检测项目、试验检测工作制度、管理制度、管理流程、检测工作程序和其它日常试验检测工作管理,以及确保试验检测工作的规范性、及时性、准确性、真实性和高速公路工程的试验检测记录、报告的试验编号、试验检测依据、结论和监理意见及相关试验检测资料的规范和统一性,保证试验检测工作质量,从而高速公路工程施工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公

2、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贵州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黔交质201063号文)、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指南、监理、施工招投标文件及合同文件、业主试验室委托合同书,制定本大纲,请各施工、监理、业主工地试验室遵照执行。- 9 -目 录第一章 总则1第二章 工地试验室2第三章 试验检测活动6第四章 监督检查10附件1 试验检测管理模式框图13附件2 工地试验室临时资质申报程序14附件3 工地试验室常规试验检测项目16附件4 特种材料和设备的种类和试验检测项目18附件5 需第三方检测单位检测的试验检测项目21附件6 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职责22附件7 监理单位工地试验室职责24附件8 业主试验室职责26

3、附件9 试验检测工作程序28附件10 试验检测管理制度37附件11 试验检测工作制度45附件12 试验检测标准47附件13 试验检测项目及频率52附件14 试验检测编号67附件15 试验检测表格的填写说明 70试验检测大纲(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工程试验检测活动,保证公路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贵州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黔交质201063号文)、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技术指南、监理、施工招投标文件及合同文件、业主试验室合同书,制定本大纲。第二条 本项目工程施

4、工、监理及业主试验室各单位试验检测管理工作均应遵守本大纲。第三条 本大纲所称工程试验检测,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对公路工程所用材料、构件、工程制品、工程实体的质量和技术指标等进行的试验检测活动。本大纲所称工地试验室,是指承担本项目工程试验检测业务并对试验检测结果承担责任的各施工、监理、业主单位工地试验室。本大纲所称试验检测人员,是指具有各相应公路工程试验检测知识、能力,持有相应的公路工程试验检测资格证件,并承担本项目工程试验检测业务的各监理、施工、业主等试验检测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试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循独立、科学、客观、严谨、公正的原则。

5、第五条 本项目试验检测工作受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的政府监督,项目公司具体实施本项目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二章 工地试验室 第六条 本项目各监理、施工单位、业主工地试验室资质须具备省质监局审查认可的临时资质(丙级资质)等级。 (一) 申报工地试验室检测机构临时资质,其原单位应具备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乙级及以上资质等级。 (二)申请工地试验室检测机构临时资质时,其试验检测仪器设备等须满足工程项目试验检测需要的试验仪器设备到位,且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必须经地市级及以上计量部门标定合格。 (三)申请工地试验室检测机构临时资质,其检测人员须达到交通运输部

6、贯彻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交质监发2008274号)中规定的丙级资质等级条件。(四)申请工地试验室检测机构临时资质,须到省质监局办理临时资质的审批手续,取得工地试验室临时资质后方可从事本项目工程的试验检测工作。 (五)对没有申请到工地试验室检测机构临时资质的各施工、监理、业主单位工地试验室,不准参与试验检测工作,其试验检测资料无效;对已申报工地试验室临时资质未通过的各施工、监理、业主单位工地试验室,应按要求整改。未取得试验室临时资质或在整改期间的试验室,其试验检测项目应委托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公路工程综合乙级或甲级资质等级且通过计量认证的检测机构进行 第七条 各业主、监

7、理、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必须具备对本合同段进行常规试验检测的能力。 第八条 各业主、监理、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应具备与试验检测相适应的工作环境,不得受周围粉尘、烟雾、震动和噪声等污染源的影响;采光、照明、温湿度应满足试验要求;仪器设备应布局合理,保持整洁,与试验业务无关的人员和物品不得进入试验室内。 第九条 各业主、监理、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试验仪器设备的性能和精确度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应定期检验标定并有专人管理,建立管理台帐,并在仪器设备上做出明显标志。第十条 业主、监理单位工地试验室要求具备中等规模,负责各种抽检及平行试验,并满足检测工作的需要。第十一条 业主、监理、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通过

8、省质监局临时资质考核的同时,必须通过当地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标定)后,方可开展工作。第十二条 各级工地试验室人员资质规定各级工地试验室主任、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须具备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并持有经交通运输部质量监督总站考试合格后颁发的试验检测工程师资格证书,其余试验检测人员须持有经交通运输部质量监督总站考试合格后各省质监局颁发的试验检测员资格证书,人员资质、数量须满足工程需要和贵州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要求。第十三条 试验检测职责、设置及检测频率(一)业主试验室应对所抽检任务试验检测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应配有足够的试验检测人员,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实行明确的责任分工。(二) 监理单

9、位工地试验室是对所监理的施工标段进行数据控制和检测测定的中心,对各个工程项目的材料、配合比和强度及工程质量等进行有效的控制,应配有足够的试验检测人员,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实行明确的责任分工。(三) 业主、监理、施工单位试验室必须根据各自试验检测工作的需要将工地试验室(或分部试验室)设置在本项目管辖内并有利于试验检测工作开展地段。(四) 业主试验室应独立完成业主交给的覆盖率100%、抽检频率不少于5%的试验检测工作频率,并协助和配合业主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对工程的定期、不定期的质量检查,以及完成项目公司交付的其它工作。(五) 监理单位工地试验室应按照合同文件及监理规范独立完成覆盖率100%、抽检频率

10、不少于20%的抽检及平行试验工作;应对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的设备功能、人员情况、操作方法、资料管理及日常试验检测等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参与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并完成项目公司交付的其它工作。(六) 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应根据自身合同段所承担的施工任务,按照现行的有关国家、行业标准、规范、规程及相关要求独立完成频率为100%的自检工作,并做好同业主、监理单位试验室的配合工作。第十四条 业主、监理、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建设应根据国家、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及省质监局对工地标准化建设和工地试验室的相关要求进行建设,其建筑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不含资料室、办公室),按土工室、集料室、水泥室、力学室、标准养

11、护室、留样室、现场检测室、隧道室(有隧道工程任务试验室)、资料室、办公室等分室并悬挂不同标牌;其中标准养护室内采用自动控温仪控制,其温度、湿度符合规范要求,保证标准配合比和强度检验等的准确性和规范性。同时应做好工地试验室的环保、水保工作。第三章 试验检测活动 第十五条 业主、监理、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应当严格按照现行有效的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和规程独立开展检测工作,不受任何干扰和影响,并保证试验检测数据的科学、客观、真实、公正和准确,以及试验报告的及时性、真实性、规范性。 第十六条 业主、监理、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应当建立严密、完善、运行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仪器设备进行正常维护,

12、定期检定与校准。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工地试验室应对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的标准试验进行平行复核(对比)试验,以肯定、否定或调整其标准试验的参数或指标。 第十八条 业主试验室应按不少于5的频率独立进行抽样试验(覆盖率100%),以鉴定监理、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的试验结果是否真实可靠。在日常检测管理工作中发现的存在问题,业主试验室应在第一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办,由项目办督促相关监理单位试验室、施工单位试验室进行整改闭合后回复项目办、业主试验室备案。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工地试验室应按不少于20的频率独立进行抽样试验(覆盖率100%),以鉴定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的试验结果是否真实可靠。同时应对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

13、的设备功能、人员情况、操作方法、资料管理及日常试验检测等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如在日常试验检测工作中发现存在问题,监理试验室应在第一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并监督相关施工单位试验室立即进行彻底整改,并要求施工单位试验室将整改通知、整改过程、整改结果闭合形成书面材料回复监理试验室备案。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应按规范、规程、标准及相关规定进行全频率抽样试验,同时进行各种标准击实试验、土、砂石料、水泥、钢筋、沥青等用于工程的永久性材料试验及混合料的配合比试验、结构的强度试验等其它相关试验检测工作(特种材料试验除外)。 第二十一条 业主、监理、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制度,保证档案

14、齐全,原始记录填写和试验检测报告出具内容必须清晰、完整、规范。第二十二条 检测人员分为试验检测工程师和试验检测员。业主、监理、施工单位试验室主任、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须由试验检测工程师担任,试验检测报告应当由试验检测工程师审核、签发。第二十三条 各级工地试验室检测人员在日常试验检测工作中应当严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程序,独立开展检测工作,保证试验检测数据科学、客观、公正,并对试验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特种材料的取样和送样特种材料是指各级工地试验室不具有试验检测资质、不能完成的特种材料,包括工程用水、钢绞线、精轧螺纹钢及其连接件锚具、夹片、橡胶支座、外加剂(减水剂、缓凝剂、防水剂、速凝

15、剂、防冻剂、养护剂、膨胀剂和其它外加剂等)、粉煤灰、钢纤维、防水卷材、土工布、土工格栅、玻纤锚杆、钢材(U型钢、工字钢、镀锌钢管、隔离栅、镀锌铁丝及网等)、橡胶止水带、止水条、伸缩缝、塑料盲沟、三维网、波纹管、塑料排水板、波形梁钢护栏、立柱、防阻块及连接副、交通标志的标志面材料、交通标志的标志底板材料、交通标线材料、视线诱导设施、防眩设施试验检测、收费设施、监控设施质量试验检测、通信设施检测、电源照明设施检测及其它不能自检且必须检测的用于工程永久性材料。(一) 对于各施工、监理单位工地试验室不能完成的上述特种材料,为了确保试验的可靠性和便于管理,监理单位应监督施工单位试验室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并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的乙级及以上资质等级且通过计量认证的检测机构完成。(二)特种材料取样、送样工作实行项目办、监理、施工单位试验室三方见证制度,由施工单位试验室进行委托,项目办、监理单位试验室进行见证工作(试验检测报告一式四份:施工单位二份,项目办、监理试验室各一份)。 第二十五条 复杂试验检测项目各施工、监理单位工地试验室不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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