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化施工合同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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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绿化施工合同 4 篇建设单位 (甲方 ): 施工单位 (乙方 ): 根据武汉市建委有关规定,甲方将武汉首期绿化工程委托给乙方 施工,根据该工程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一、 工程名称:武汉XXX绿化工程。二、施工地点及范围:本工程位于武汉XXX,绿地总面积为X又平方米。三、工程内容:1乙方根据甲方所提供的设计图纸按图施工,甲方按图验收;2绿地深翻 50厘米,加工 20 厘米(包括土地平整、造地形 等);3工程竣工后,乙方必须养护一年 ( 落叶树今冬明春种植,按具 体树种种植起算 ) ;4施工过程中,由于甲方原因需要返工的,则须经甲方签证认可 后按实结算;养护期间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苗木死亡的

2、,均由乙方按合 同规格要求补植;5种植质量应根据武汉市有关部门对绿化工程的要求进行验收。 草坪应按地形铺设,要求平整度高,整体性强,自然泛水,铺设间隙 不得超过一指宽。四、工程造价: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XX元整,一次性包干。五、付款方式:园林绿化施工合同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承包人资质等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gf 99 0201)及其他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双方就本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项目经协商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第 1 条 工程概况1.1 工程名称:1.2 工程地点:1.3

3、工程内容:1.4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1.5 资金第 2 条 工程承包范围2.1 承包范围:2.2 工程总面积:二、合同文件及图纸第 3 条 本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3.1 除双方另有约定以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 下:(1)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2) 本合同条款(3) 中标通知书(4) 投标书及其附件(5)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6) 图纸(7) 工程量清单(8)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 部分。第 4 条 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4.1 适用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市有关法规、规 章及规范性文件均对本合同具有约束力。4.2

4、 适用标准、规范名称: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 范(db11/t212 XX)、城市园林绿化用植物材料木本苗(db11/t211 XX)、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db11/t213 XX)、。4.3 双方另有约定列入补充条款。4.4 双方对合同内容的约定与上述法律、标准、规范规定有矛盾 的,以法律、标准及规范规定为准。第 5 条 图纸5.1 发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及套数:5.2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让给第三人。5.3 发包人对图纸的特殊保密要求:三、双方的权利义务第 6 条 监理6.1 监理单位名称:6.2 监理工程师姓名: 职务:职权: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5、 除本款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监理工程师无权解除合同 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第 7 条 双方派驻工地代表7.1 发包人派驻工地代表姓名:职权:7.2 承包人派驻工地代表姓名:职权:7.3 任何一方驻工地代表发生变更时,应提前 7 日书面通知对 方,并明确指出交接时间、权限。第 8 条 发包人工作8.1 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并承担相 应费用:(1) 保证施工现场达到具备施工条件的具体要求和完成的时间:(2) 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等管网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 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3) 负责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的时间和要求:(4) 工程地质和地下管

6、网线路资料的提供时间:(5) 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6) 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7) 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时间:(8)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 文物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9) 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8.2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第 9 条 承包人工作9.1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 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2) 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和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3) 向发包人提供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4) 需承包人办理的

7、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 续:,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5) 承担费用负责已竣工但未交付发包人之前的工程保护工作; 对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6) 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 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具体要求及费用承担 :(7) 保障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并且:(8)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四、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第 10 条 合同工期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日第 11 条 进度计划11.1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11.2 发包人对施工方案、进度计划予以书面

8、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的时间:,发包人逾期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同意。11.3 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11.4 承包人必须按照经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并接受监督和 检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的,承包人无权就 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第 12 条 延期开工如发生: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延期开工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给承包人造成 的损失,并顺延工期;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的,应提前 7 日书面通知 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同意延期的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期 限内发出延期通知的,工期不顺延。第 13 条 暂停施工如发生: 因发包人原因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

9、款,赔 偿承包人由此受到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停工的,由 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顺延。第 14 条 工期延误14.1 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发包人确认,工 期相应顺延。(1)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使施工不 能正常进行;(3)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 正常进行;(4) 因工程量变化或重大设计变更影响工期;(5) 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等原因造成停工;(6) 不可抗力及自然灾害;(7) 发包人同意工期相应顺延的其他情况;(8) 其他可调整工期的因素:14.2 承包

10、人在以上情况发生后 3 日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 的经济支出向发包人、监理方提出报告。发包人在收到报告后 7 日内 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承包人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第 15 条 工期提前15.1 工期如需提前,双方协议如下:(1) 发包人要求提前竣工的时间:(2) 承包人应采取的赶工措施:(3) 发包人应提供的条件:(4) 因赶工而增加的经济支出和费用承担:五、质量与检验第 16 条 工程质量16.1 工程质量标准:16.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由 质量监督站鉴定,所需费用 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第 17 条 隐蔽工程的中间验收17.1 双方约定的中间验收的部位:4

11、817.2 当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部位以前,承包 人自检,并于 48 小时前书面通知发包人、监理方检验。验收合格,发 包人、监理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若在 小时内发包人、监理方不进行验收也未提出书面延期要求的,承包人 可自行组织验收,发包人、监理方应承认验收记录。验收不合格,承 包人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能影 响工期。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经济支出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 工期。六、安全施工第 18 条 安全施工18.1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 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

12、检查, 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 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8.2 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 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 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 费用。第 19 条 事故处理19.1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 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发包人,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 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19.2 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认 定处理。七、合同价款与支付第 20 条 合同价款20.1 发

13、包人保证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 应当支付的款项。20.2 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小写): 元第 21 条 合同价款的调整21.1 本合同价款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采用 方式确定。21.2 合同价款发生设计变更或洽商的情况时可以调整。合同价款 的调整方式:第 22 条 工程量的确认22.1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22.2 发包人核实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发包人逾期未核实 工程量的,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将视为被确认并作为工程价款 支付的依据。发包人核实工程量未提前 24 小时通知承包人的,确认结 果无效。22.3 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自身

14、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 量,发包人不予确认。第 23 条 工程款支付23.1 合同生效后 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本合同总造价的 % 为预付款。23.2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方式和时间:拨付工程进度款时间(工程进度、部位) 占合同承包总造价百分比 金额人民币(元)23.3 发包人应在确认工程量结果后 日内按前款的约定向承包人 支付工程款(进度款)。23.4 工程全部完工,竣工验收通过并办理完毕相应结算手续后 日内,发包人累计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应达到工程结算总价的%,结算总价的 %作为工程保修金。23.5 本工程保修期满,在承包人履行了保修责任的前提下,发包 人一次性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保修

15、金。八、材料设备供应第 24 条 发包人供应苗木材料设备24.1 发包人供应苗木材料设备一览表(附后)24.2 双方约定的苗木材料设备交验的标准:24.3 发包人供应的苗木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 人承担责任如下:24.4 发包人供应苗木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第 25 条 承包人采购苗木材料设备25.1 承包人采购苗木材料设备的约定:25.2 苗木采购应出具苗木产品产地证明。25.3 双方约定的检疫证明及方式:九、工程变更第 26 条 设计变更施工中发包人对原设计变更,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变更通 知,承包人按照通知进行变更。如果承包人对原设计提出变更要求, 经发包人、监理方批准后方可实施,并签署书面变更协议。第 27 条 其他变更 施工中如发生除设计变更以外的其他变更时,采用协议形式双方 加以确认。第 28 条 确定变更价款28.1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通知或签署变更协议后 5 日内提出变更 工程量及价款报告资料。28.2 发包人在收到变更资料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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