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合同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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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编号:合同编号:深圳市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委 托 人:监 理 人:2012年2月试行版 / 目 录第一部分 协 议 书2一、工程概况2二、词语含义2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2四、工程监理服务范围2五、工程监理服务期限2六、工程监理服务酬金3七、双方承诺3八、其他3第二部分 通 用 条 件4一、定义与解释4二、监理人的义务5三、委托人的义务7四、违约责任8五、监理服务酬金的计取与支付9六、监理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10七、争议解决11八、其他11第三部分 专 用 条 件11一、定义与解释11二、监理人义务11三、委托人义务11四、违约责任11五、监理服务酬金的计取

2、与支付11六、监理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11七、争议解决11八、其他11九、补充条款11附录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11A1 勘察阶段:11A2 设计阶段:11A3 设备采购监造:11A4 其他(专业技术咨询、外部协调工作等):11附录B 委托人提供的人员、房屋、资料、设备、设施11B1 委托人提供的人员11B2 委托人提供的房屋11B3 委托人提供的资料11B4 委托人提供的设备、设施11第一部分 协 议 书委托人(全称):监理人(全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

3、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规模: 4.工程类别: 工程等级: 5.投资性质: 6.工程概算投资额: 招标部分工程概算投资额: 7.其它: 二、词语含义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3.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4.专用条件;5.通用条件;6.附录:附录A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附录B委托人提供的人员、房屋、资料、设备、设施7.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

4、部分。四、工程监理服务范围1.房屋建筑工程: 2.市政公用工程: 3.其他工程: 五、工程监理服务期限1.施工阶段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日历天;2.保修阶段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日历天;3.设备采购建造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日历天;4.勘察阶段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日历天;5.设计阶段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日历天;6.其他服务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日历天。六、工程监理服务酬金按照第三部分专用条件第20条酬金计取的计取,本工程各阶段监理服务酬金合计总金额为(大写): (¥ )。其中:1.施工阶段监理酬

5、金为 万元;2.保修阶段服务酬金为 万元;3.设备采购监造服务酬金为 万元;4.勘察阶段服务酬金为 万元;5.设计阶段服务酬金为 万元;6.其他服务服务酬金为 万元。七、双方承诺1.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2.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人员、房屋、资料、设备、设施,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酬金。八、其他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 份,双方各执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盖章)监理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住所:住所:邮编:邮编:电

6、话:电话:合同订立地点:合同订立时间:年 月 日第二部分 通 用 条 件一、定义与解释第1条 定义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工程监理合同(以下简称“监理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 “工程”是指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1.2 “委托人”是指监理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1.3 “监理人”是指监理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4 “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5 “监理”是指监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工程建设标准

7、及合同约定,代表委托人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施工承包人的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监督,参与协调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1.6 “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招标、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1.7 “正常工作”是指监理合同订立时约定的监理人在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和范围内的工作。1.8 “附加工作”是指监理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1.9 “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监理合同的组织机构。1.10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书面形式授权,负责履行监理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并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的

8、规定加入深圳市监理工程师协会,成为深圳市监理工程师协会个人会员的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1.11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是指经总监理工程师授权,在项目监理机构中履行总监理工程师的部分职责,并按照深圳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的规定加入深圳市监理工程师协会,成为深圳市监理工程师协会个人会员的深圳市监理工程师或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对于一名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仅担任一项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时,不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1.12 “专业监理工程师”,是指在总监理工程师的领导下,从事某专业工程监理工作或某监理业务工作,并按照深圳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的规定加入深圳市监理工程师协会,成为深圳市监理工程师协会个人会员的深圳市

9、监理工程师或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1.13 “监理员”,是指在总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的领导下,从事某项具体监理工作业务,并按照深圳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的规定加入深圳市监理工程师协会,成为深圳市监理工程师协会个人会员的深圳市监理员。1.14 “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监理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监理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1.15 “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1.16 “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1.17 “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

10、方。1.18 “书面形式”是指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9 “天”是指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1.20 “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1.21 “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监理合同时不可预见,在监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第2条 解释2.1 监理合同文件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2.2 组成监理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协议书;.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通用条件;.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二、监理人的义务第3条 监理服务范围与工作内容3.1 施工阶段除专用条件另有特别约定外,监理服务范围与监理服务工作包括:.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熟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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