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同义诉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变更公房承租人及行政赔偿一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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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吕同义诉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变更公房承租人及行政赔偿一案 吕同义诉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变更公房承租人及行政赔偿一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一中行终字第110号上诉人吕同义,男,193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住宅一公司退休工人,住(略)。被上诉人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二龙路27号。法定代表人张建东,区长。委托代理人王健,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干部。委托代理人白海磊,男,北京市西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干部。上诉人吕同义因变更公房承租人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西行初字第26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2、经审查,本院认为,虽然吕同义称其曾为北京市西城区原安德路7号楼1门4号房屋的承租人,但是其请求法院撤销的变更公房承租人的行为发生在1980年4月1日,属于1990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实施之前的行为。而且在该行为发生时,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此类行为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因此,吕同义请求法院撤销1980年4月1日的变更公房承租人行为缺乏法律依据。由于吕同义的起诉不成立,其提出的行政赔偿请求亦缺乏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由于吕同义的起诉不成立,涉案房屋的承租人杜荣敬与本案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一审法院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不妥,本院予以指出。综上,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吕同义起诉的结果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吕同义的上诉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项,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饶亚东审判员刘景文代理审判员胡华峰二八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蒋利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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