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化学有限公司厂级安全教育教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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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XXXX化学有限公司厂级安全教育教材二一二年十一月一日一、概述为了规范新入厂员工的安全教育,从源头把好安全关,增强新入厂员工安全意识,消减安全风险,特编写了本讲义。本讲义简述了三级安全教育的规定、内容,重点对厂级安全教育的内容进行了介绍。本讲义适用于公司安全部门对新入厂员工进行厂级安全教育。 二、三级安全教育的有关规定 1. 2005年12月2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三号令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提出了“企业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厂级、车间级、班组级三级安全教育”的要求。并要求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

2、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2.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其中,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主要有新员工上岗前的三级教育、“四新”教育和变换岗位教育、经常性教育等。 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制度要求“对新进入单位的员工应进行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对从事钻井、井下作业、油田建设施工、采油、油气储运和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运输等危险性较大的专业和岗位的新员工,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

3、时。 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制度规定,新员工入厂时,由人事部开具安全教育通知单,然后介绍到安全环保部进行厂级安全教育,时间为3天;厂级安全教育结束后,经考试合格并由安全教育负责人填写三级安全教育卡、签署意见后,由新员工带着三级安全教育卡回到人事部,人事部再将新员工分配到车间教育,时间为3天;车间教育结束后,经考试合格并由教育负责人填写三级安全教育卡、签署意见后,将新员工介绍到班组教育,时间为3天。调岗员工不进行厂级安全教育,由安全环保部出具三级安全教育卡后,到车间、班组进行二级安全教育。三、三级安全教育内容 (一)厂级安全教育主要内容: 1.安全生产法规,企业安全生产的重大意义; 2.介绍企

4、业基本情况,主要岗位及危险因素; 3.安全环保职业卫生基本知识; 4.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劳动纪律;5.有关事故案例及原因分析;6.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7.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 (二)车间级安全教育主要内容: 1.本车间的概况、生产性质、生产任务、生产工艺流程,主要设备的特点,安全生产状况和规章制度; 2.本车间的危险区域、有毒有害因素及必须遵守的安全事项; 3.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主要措施; 4.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三)班组级安全教育主要内容: 1.本班组安全生产情况; 2.遵章守纪教育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3.所使用机器设备、工具的性能、

5、特点及安全装置、防护设施性能、作用和维护方法; 4.岗位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事项; 5.典型事故及发生事故后应采取的紧急措施; 6.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性能及其正确使用方法。 7.工作中常见的安全标志、安全色介绍。 四、厂级安全教育具体内容 (一)安全生产法规,企业安全生产的重大意义。 一)安全生产法规 1.安全生产法规概念:是指调整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同劳动者或生产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以及生产资料和社会财富安全保障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安全生产法规的作用 (1)确保劳动者健康与安全的合法权益; (2)加强安全生产的法制化管理; (3)提高生产力,推动经济建设发展; (4)保

6、持社会稳定。 3.安全生产法规体系 (1)安全生产方针: 安全生产方针是指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总要求,它是安全生产工作的方向。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策,是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指导原则。 “安全第一”的含义是指安全生产是全国一切经济部门和生产企业的头等大事,当生产和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先解决安全问题,使生产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进行。“预防为主”的含义是指把安全的工作重点放在依靠立法、政策引导和企业更新改造、技术进步、科学管理上,通过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消除事故隐患和危害因素,从根本上防止事故的发生。同时,要求我们防微杜渐,防患

7、于未然,把事故和职业危害消灭在发生之前。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不同于其他事情,一旦发生往往很难挽回,或者根本无法挽回。到那时,“安全第一”也就成了一句空话。“综合治理”的含义是指适应我国安全生产形势的要求,自觉遵循安全生产规律,正视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抓住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主要矛盾和关键环节,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人管、法治、技防多管齐下,并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的监督作用,有效解决安全生产领域的问题。 (2)我国安全生产法规体系的层次: 第一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颁布的宪法和法律; 第二层:国务院制定和颁布的行政法规; 第三层: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

8、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和颁布的地方性法规; 第四层:国务院各部、委员会制定和颁布的部门规章; 第五层: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和颁布的地方规章; 第六层:安全生产技术标准; 第七层:国际公约; 第八层:其他要求。 (3)法律简单分类: 1)基础法:宪法。 2)专项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劳动法、消防法、交通法、矿山安全法等。 3)一般法:刑法、民法、企业法、标准化法、工会法、卫生防疫法、环境保护法等。 (4)重要的安全生产法规简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5次会议通过)。 摘录: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9、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营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通过,自2002年11月1

10、日起施行)。 A.摘录: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

11、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十九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

12、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

13、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第四十七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第四十九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第五十一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B.安全生产法确定七项基本的法律制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生

14、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安全中介服务制度、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事故应急和处理制度。 C.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十项权利和四项义务: a.十项权利: 合同权:“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知情权:“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建议权:“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批评、检举及控告权(不得报复):“第四十六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

15、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培训权:“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获得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权:“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拒绝危险权(不得报复):“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紧急避险权:“第四十七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工伤索赔权:“第四十八条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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