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必背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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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权法必背重点第一章物权的性质与效力1 物权的概念:物权就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并具有排他性的权利。2. 物权的特征:A. 对世性。(主体)B. 支配性。(内容)C. 特定性。(客体)D. 绝对性。(实现方式)E. 排他性。(效力)3. 物权的客体:物权中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A. 动产与不动产。不动产:依自然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的物,包括土地及其定着物。B. 主物与从物。在共同发挥效用的物的关系问题上,一般是先确定从物, 从物之外皆为主物。从物指非主物的构成部分但从属于主物,依交易习惯或当事人的约定辅助 主物发挥效用的物。主物则是指决定物的性质和效用而又有从物辅助其效用发挥之物。C原物与孳

2、息原物:能够产生收益的物。孳息:由原物所产生的收益。然孳息:依物的自然属性而获得的收益。法定孳息:因民事法律关系的 存在而产生的收益。D. 可分物与不可分物。E. 单一物、结合物与集合物。F. 特定物与不特定物。G. 融通物(可以作为交易标的的物)与不融通物(不可以作为交易标的的 物).H. 替代物与不替代物。消费物与不消费物。4. 物权的效力:是指法律赋予物权的强制性作用力与保障力。(1)物权的支配效力:物权所具有的保障物权人对标的物直接为一定行为, 并享受其利益的作用力。(2)物权的排他效力:物权相互之间的对抗效力,即一项物权排斥内容和 性质与其相抵触的另一物权并存于同一标的物之上,或者得

3、压制同一标的物上 的其他物权而先行实现的效力。(3)物权的优先效力: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当特定的物既是物权的支 配物又是债权中的给付标的物时,无论物权与债权成立的先后,物权均具有优 先于债权的效力。(4)物权的妨害排除效力:物权具有的排除他人妨害、恢复权利人对物的 正常支配状态的效力。物权请求权:是指物权人于其物被侵害或有被侵害之危险时,可以请求回 复物权圆满状态或防止侵害的权利。5. 物权法基本原则A.物权绝对原则:对物权法上关于物权为直接支配特定 物权利,仅凭权利人本人的意思及行为即可实现且得对抗任何人等特性予以确 认的一系列规则的概括。B. 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的种类法定 物权的内容法定

4、 其他重要事项的法定性:效力、公示方法、取得方法C. 物权公示公信原则公示原则:以公开的、外在的、易于查知的适当方式展示物权存在和变动 的情况。公信原则:依法定方式进行公示的原则,具有使社会一般人信赖其正确的效 力,即使公示的物权状况与真实的权利不符,法律对信赖公示的善意第三人从 公示的物权人处所取得的权利仍予以保护。第二章物权的种类与体系1. 物权种类之物权的学理分类:【理解】A. 自物权与他物权(根据物权的标的物为自有还是他有)B. 完全物权与定限物权(根据权利人对标的物的支配范围之不同)C. 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与权利物权(以标的物的种类不同为标准)D. 用益物权(使用价值)与担保物权(

5、交换价值)(在定限物权中,根据 权利人对标的物所支配的内容)E. 独立物权与从属物权(根据物权的存在是否以物权人享有的其他民事权 利为前提)F. 意定物权(抵押权、质权)与法定物权(留置权)(根据成立原因的不 同)G. 登记物权与非登记物权(以物权的成立及变动是否须登记为标准)H. 有期物权与无期物权(根据物权之存续有无期间限制)I. 普通法上的与特别法上的(根据物权所依据的法律不同)J. 本权与占有(根据是否有物权之实质内容)占有是指对标的物有管领力的一种事实状态。本权是相对于占有而言的,指当事人不仅对标的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而 且有产生该管领力所依据的权利。第三章物权的变动与公示1. 物权

6、变动的原因:A. 民事法律行为。包括单方法律行为与双方法律行为。B. 事实行为与事件。C. 行政行为与司法裁判。公法上的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或准司法行为。2.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规范模式(三种立法例)A. 债权意思主义:所有权的转移等物权变动以买卖契约等债权契约为根据, 既不须另有物权行为或物权合意,也不以交付或登记为其生效要件。B. 物权形式主义:买卖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除须有买卖契约及登记或交 付外,尚需当事人于买卖契约之外就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成立一个独立的合意。C. 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因法律行为发生变动时,除当事人间须有债权合意 (债权行为)外,仅须另外践行登记或交付的法定方式。3.

7、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之主要情形.A. 依法律、法令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物权变动。B. 因公益征收而发生的物权变动。C. 因法院或仲裁机构的判决而发生的物权变动。D. 因继承、遗赠而发生的物权变动。E. 因事实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4. 不动产登记的分类:A. 初始登记与变更登记B. 他项权利登记、移转登记与涂销登记C. 正式登记与预告登记一般的不动产登记,就是指对现实的不动产物权所进行的正式登记。预告登记:为保全一项以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债权请求权而 作的提前登记。D. 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更正登记:真正权利人或利害关系如认为登记有错误时申请更正或登记机 关发现登记有错误时依职权对原

8、登记进行更改修正所进行的登记。异议登记:真正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对现实登记的权利的正确性提出异议 而进行的登记。5. 动产交付(1)交付的一般形态一现实交付(2)交付的变通形态一观念交付A简易交付:动产物权的受让人已因其他关系先行占有了标的物,而后双方又达成了物权变动的合意,因而不必再行交付,物权变动自合同生效时发生效 力。B指示交付:当标的物由第三人占有时,让与人将对该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 让与给受让人并通知占有人,以代物的实际交付。C占有改定:出让动产时,出让人仍有必要继续占有该项动产的,可以与受 让人另行约定由其实际占有该动产而使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以代替实际交付 的情形。第五章所有权1.

9、所有权的法律特征:A. 自权性:所有权系所有人对自己的物所享有的物权。B. 全面性:所有权是最完全的物权,是主体对于物所能享有的最完整、最 全面的权利。C. 整体性:所有权系对标的物具有概括管领支配力或统一支配力的物权。D. 弹力性:所有权的内容可自由伸缩,其具体全能可以于一定情况下往复 分出。E. 恒久性:所有权因标的物的存在而永久存续,不得预定其存续期间。2.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多人共同拥有一栋区分所有建筑物时,各区分所有 权人对建筑物专有部分所享有的专有所有权和对共用部分所享有的共有权以及 因共同关系所生的成员权的总称。特点:A. 内容的复合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由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共有部

10、分的共 有权构成。B. 专有所有权的主导性。C. 权利主体身份的多重性。D. 流转上的一体性。3. 不动产相邻关系:相互毗连或邻近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在行使 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之间依法应当给予方便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 务关系。实质是相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行使其权利的扩张或限制,这种限制 既不损害所有人或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又给予了相邻他方必要的方便,有利于 增进物的利用效益和社会的安定团结相邻关系的特点:A. 相邻关系的主体是相邻近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B. 相邻权的客体不同于一般物权的客体。相邻关系客体不是财产本身,而 是由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所引起的和邻人有关的经济利益

11、或其他利益。C. 相邻关系的内容十分复杂。D. 相邻关系的产生有法定性。其产生应是相互毗邻的。4. 共有: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对同一物共同享有所有权的法律状态。(1)按份共有:数人按照确定的份额对同一物分享其所有权并分担义务的 共有。按份共有的特征:A. 按份共有人之间的联系不以存在共同关系为必要。B. 各共有人对共有物分别享有确定的份额。C. 按份共有人对其应有份额享有相当与所有权的权利。(2)共同共有:共有人基于一定原因而成立的共同关系,不分份额地共享 一物所有权的共有。共同共有的特征:A. 共同共有基于共同关系而产生,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B. 共同共有是不分份额的共有。C. 各共有人对

12、共有财产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3)按份共有人份额的转让与其他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在某一共有人转让其应有份额时,为维持共有关系和维护其他按份共有人 利益,促进物的利用、减少和避免共有人之间及其与他人的矛盾和纠纷,“限制共有人人数的增加,简化共有关系”,赋予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 权。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须符合下列条件:A. 限于在共有人有偿转让其份额时方得行使。B. 须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价格条件、付款方式)C. 须在一定合理期限内行使。5. 添附:不同所有人之物结合、混合在一起或者不同人的劳力与物结合在 一起而形成的一种新物的事实状态。(与抵押权结合)附合: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

13、起而形成某种信物。混合:不同所有人的动产互相混杂在一起而成为新物。加工:对他人的动产进行制作、改造,使之形成一种具有更高价值的新物。6. 拾得遗失物:发现他人遗失之物并予以占有的事实。(1)要件:A. 须有拾得的行为B. 标的物必须是遗失物 应为动产;必须是他人之物;遗失人丧失了对物的占有;占有的 丧失不是出于遗失人的本意。(2)拾得遗失物的法律效果A. 拾得人的义务: 通知;保管;报告及交存;返还;B. 拾得人的权利:费用返还请求权;报酬请求权;遗失物所有权的取得权7. 善意取得:无权取得人将其占有动产或登记在其名下的不动产转让给第 三人,若第三人在交易时出于善意即可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所

14、有人不得追 索的法律制度。(1)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A. 让与人须为动产的占有人或者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人;B. 让与人须无权处分;C. 受让人须基于交易行为而支付合理的对价;D. 受让人受让动产时须为善意;E. 转让的标的物须已经完成移转登记或者交付。(2)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A. 物权效力:在受让人与原所有人之间产生的物权变动的效力,即受让人 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而原权利人丧失该财产的所有权,不得向受让 人主张返还。B. 债权效力:在原所有人与无权处分人之间产生的关系。 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8. 取得时效:无权利人以行使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的

15、意思公然、和平的继 续占有他人的财产,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间,即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 财产权的法律制度。第六章用益物权1. 用益物权:是以一定范围内的使用、收益为目的,以支配物之使用价值 为内容而在他人之物上设立的定限物权。2. 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人为建造并拥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 设施而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予以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建筑用地使用权的特征:A. 客体限于国有土地。B. 设立目的是为了在土地上建造并拥有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C. 通过出让或者划拨的方式取得。D. 具有流通性。3. 土地承包经营权:农业生产经营者为种植、养殖、畜牧等农业目的对其 依法承包经营的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享有的占有、 使用、收益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征:A. 主体是农业生产经营者。B. 客体是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业用地。C. 设立目的是从事种植、养殖、畜牧等农业活动。4. 地役权:不动产权利人为了自己的不动产使用的便利和效益按照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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