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制度(修订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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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 录一、矿井通风管理制度2十一、矿井抽采瓦斯管理制度34十三、综合防尘管理制度67十四、防灭火管理制度71十五、通风安全监控管理制度81十六、排放瓦斯管理制度86十八、巷道贯通管理制度92十九、通风设施管理制度96二十、工程质量管理验收制度102二十一、井下爆破管理制度106二十二、井下施焊(氧割)管理制度111二十三、煤仓瓦斯管理制度113二十四、“一通三防”资料管理制度115二十五、“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制度116二十六、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119二十七、通风安全仪器仪表保管、维修、保养制度120二十八、“一通三防”安全装备管理制度122二十九、巷道冲洗管理制度124三十、矿井测风制

2、度126三十一、盲巷管理制度126三十二、粉尘测定、化验管理制度128三十五、“一通三防”隐患排查与通风例会制度136三十六、职工培训管理制度137一、矿井通风管理制度1、矿井每年在安排生产衔接计划前必须由通风瓦斯科根据矿井产量、瓦斯涌出量、采掘部署等情况,进行该年度通风能力核定工作,并应分采区进行通风能力核定,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产量,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2、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通风系统中禁止出现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老塘通风。3、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如实现独立通风确有困难时,可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采

3、用串联通风,对于串联通风,必须制定有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的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4、矿井回采工作面、掘进工作面、独立通风的硐室、独立通风巷道配风量按集团公司制定的矿井风量计算方法进行计算分配,矿井实行以风定产,通风瓦斯科每年年初进行一次矿井通风能力核定。5、改变全矿井、一翼或一个水平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总工程师审批,并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通防处备案。采区及采区内的通风系统调整由矿总工程师批准,系统和风量的调整由通风瓦斯科具体负责操作,其它任何单位无权进行。6、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

4、开掘其它巷道。采区巷道延伸必须首先施工风道,风道必须延伸到位,至最低标高。7、每个采区必须设置至少一条专用回风巷,准备采区专用回风巷不到位的,不准开掘采煤工作面进回风顺槽。采区专用回风巷内不得运输物料、安设电气设备。现生产采区没有设置专用回风巷的,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8、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或冒顶区,采空区必须及时封闭,通过采空区的连通巷道必须随采煤工作面的推进逐个封闭。9、不得在倾斜运输巷中设置风门;如果必须设置风门,应安设自动风门或设专人管理,并有防止车辆或风门碰撞人员以及车辆碰坏风门的安全技术措

5、施。10、回采工作面结束后必须及时进行密闭。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在45天内拆除设备,进行永久封闭;因故不能按期封闭的,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井主要负责人审批,报公司备案。11、新井投产前必须进行1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以后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通风、机电、生产部门对主扇运行情况及矿井通风阻力分布情况进行分析,采取措施保证矿井通风系统稳定、经济。在矿井开拓及通风系统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及时测定矿井通风阻力。12、矿井通风系统图必须标明风流方向、风量和通风设施的安装地点。必须按季绘制通风系统图,并按月补充修改,若遇矿井通风系统发生变化时,必须在24小时内填图。多煤层同时开采的矿井,必须绘制分层通

6、风系统图。矿井应每年绘制矿井通风系统立体示意图和每半年绘制矿井通风网络图。13、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10天进行1次全面测风。对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每次测风结果应记录并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根据测风结果采取措施,进行风量调节。当矿井通风系统发生改变后,必须进行1次全面测风。14、矿井通风有效风量率不得低于85%,矿井通风阻力不得大于300mmH2O,矿井等积孔不得小于1。15、采煤工作面投产时,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对采煤工作面的通风、防尘、抽放瓦斯、监控等系统进行验收,不符合规定的不准生产。16、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装有主要通风机的井口必须封闭严密,

7、其外部漏风率在无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5%,有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15%。17、矿井必须安装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装置,1套运行,1套备用,备用通风机必须能在10min内开动。备用主要通风机因故无法正常运行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如超过一周必须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并上报公司通防处备案。18、装有主要通风机的出风井口必须安装防爆门(井盖),防爆门(井盖)必须每6个月检查维修1次。由机电部门负责至少每月检查1次主要通风机。改变通风机转数或叶片角度时,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19、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或主通风机改造必须进行1次通风机性能测定和试运转工作,以后每5年至少进行1次通风机性能测定。20、因检

8、修、停电或其他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必须制定停风安全技术措施;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受停风影响的地点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工作人员先撤到进风巷道中,并由跟班管理人员或班组长与调度室联系,接受调度指令,安监员、瓦检员及时向调度室汇报井下安全、瓦斯情况。矿井主要通风机意外停止运转时,由值班长根据停风后的具体情况,迅速决定全矿井是否停止生产,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撤出,是否打开防爆盖利用自然风压通风,如打开防爆盖利用自然风压通风,通风、安监部门负责安排人员到井口附近警戒,井口附近20米范围内严禁烟火。在恢复矿井通风系统后,必须根据井下瓦斯情况,严格执行主要通风机停风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全矿井瓦斯排放

9、工作。所有受停风影响地点和所有安装电动机及其开关地点附近20米的巷道内,都必须经过瓦斯检查人员检查瓦斯、通风设施完好情况,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时,方可人工恢复送电。21、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个联络巷,必须砌筑永久性挡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两道连锁的正向风门和两道反向风门或连锁的无压风门。22、高瓦斯矿井必须设置专用回风井;采区至少要有三条集中巷,其中必须至少有一条专用回风巷,如无法区分采区集中巷道,总回风巷必须按照采区专用回风巷管理;严禁利用专用回风巷存放设备、敷设电缆、运输物资和作为主要行人巷道。23、根据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每年测定和计算矿井、采区

10、、工作面瓦斯涌出量;每年由矿长组织进行一次矿井反风演习;每季度由机电矿长组织对矿井反风设施进行一次检查,通风瓦斯科按规定完善井下反风风门,确保反风通风系统完整可靠。24、掘进巷道在施工前必须在作业规程中编制局部通风设计,掘进工作面开口时,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对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装备进行验收。25、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20m3/min,进风巷净断面8m2以上,经抽放瓦斯(抽放率25以上)和增大风量已达到最高允许风速后,其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仍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按管理权限报公司审批后,可采用专用排瓦斯巷,专用排瓦斯巷的设置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工作面风流控制必

11、须可靠。(2)专用排瓦斯巷必须在工作面进回风巷道系统之外另外布置,并编制专门设计和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严禁将工作面回风巷作为专用排瓦斯巷管理。(3)专用排瓦斯巷回风流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2.5%,风速不得低于0.5m/s;专用排瓦斯巷进行巷道维修工作时,瓦斯浓度必须低于1.0%。(4)专用排瓦斯巷及其辅助性巷道内不得进行生产作业和设置电气设备。(5)专用排瓦斯巷内必须使用不燃性材料支护,并应有防止产生静电、摩擦和撞击产生火花的安全技术措施。(6)专用排瓦斯巷必须贯穿整个工作面推进长度且不得留有盲巷。(7)专用排瓦斯巷必须安设甲烷传感器,甲烷传感器应悬挂在距专用排瓦斯巷回风口15m处,当甲烷浓度

12、达到2.5时,能发出报警信号并切断工作面电源,工作面必须停止工作进行处理。(8)专用排瓦斯巷禁止布置在易自燃煤层中。26、凡因生产需要必须调整系统时,生产业务部门必须至少提前10天书面通知通风瓦斯科,以保证通风部门有一定的系统调整准备时间。27、井下所有通风巷道必须达到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最低风速要求,否则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28、井下采区变电所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必须设在进风风流中。如果硐室深度不超过6米、入口宽度不小于1.5米而无瓦斯涌出,可采用扩散通风。29、矿井必须采用正规采煤方法,回采工作面必须有两个畅通的安全出口,实行全风压通风。严禁采掘工作面无计划停风;严

13、禁无风和微风作业。30、井下盲巷必须立即封闭,暂时不能封闭的,必须保证正常通风。31、每年组织1次井巷大修检查,对井下巷道失修情况进行调查,制定失修巷道维修计划。二、主要通风机管理制度(一)主要通风机安装、使用规定:1、主要通风机必须安装在地面;装有通风机的井口必须封闭严密,其外部漏风率在无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5%,有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15%。2、必须保证主要通风机连续运转。3、必须安装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装置,其中1套作备用,备用通风机必须能在10min内开动。4、严禁采用局部通风机或风机群作为主要通风机使用。5、装有主要通风机的出风井口应安装防爆门,防爆门每6个月检查维修1次。6、至少每

14、月检查1次主要通风机。改变通风机转数或叶片角度时,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7、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1次通风机性能测定和试运转工作,以后每5年至少进行1次性能测定。(二)主要通风机管理:1、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施,并能在10min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当风流方向改变后,主要通风机的供给风量不应小于正常供风量的40。2、每季度应至少检查1次反风设施,每年应进行1次反风演习;矿井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应进行1次反风演习。3、严禁主要通风机房兼作他用。4、主要通风机房内必须安装水柱计、电流表、电压表、轴承温度计等仪表,还必须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并有反风操作系统图、司机岗位责任制

15、和操作规程。5、主要通风机的运转应由专职司机负责,司机应每小时将通风机运转情况记入运转记录簿内;发现异常,立即报告。6、因检修、停电或其他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必须制定停风措施。7、变电所或电厂在停电以前,必须将预计停电时间通知矿调度室。8、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人员先撤到进风巷道中,由值班矿长迅速决定全矿井是否停止生产、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撤出,并立即安排机运科组织人员查明原因,运行抢修。9、矿井通风系统中,如果某一分区风路的风阻过大,主要通风机不能供给其足够风量时,可在井下安设辅助通风机,但必须供给辅助通风机房新鲜风流;在辅助通风机停止运转期间,必须打开绕道风门。10、严禁在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中安设辅助通风机。(三)责任划分:1、机电队负责主要通风机及其配套设施的运转、维护和抽风机房井口守护工作。2、调度(信息)中心负责风井的瓦斯、一氧化碳、风速、温度监控设施和抽风机房监控仪器、电力监控、通讯检查与维护。3、通风科、机电科负责每月对主通风机、设备运转、防爆门、反风设施、室内仪器仪表进行一次检查,以及负责煤矿安全规程、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规定的其他工作。4、通维队负责风井的通风设施及防爆门的检查与维护,并协助通风科完成其他工作。(四)相关处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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