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司法考试《卷四》考前练习试题及答案解析(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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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22年司法考试卷四考前练习试题及答案解析(3)案情: 2022年10月,侯一明(户籍所在地为甲县)在甲县的家中去世,他生前曾在乙县某村居住过一段时间,留在乙县的三头耕牛是其全部遗产,由其大儿子侯大华接收占有。侯大华的弟弟侯小华认为耕牛是父亲留下的,应当有他一份,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主见其对父亲的遗产有继承权。当被告和原告就耕牛分割进展诉讼时,侯一明的堂兄侯一城从国外归来,也向法院提出了其是耕牛全部者。侯一城称:争议的三头耕牛原来就不是侯一明的遗产,而是侯一城在出国前借给侯一明使用的,当时商定由侯一明免费照管耕牛,并可以自己耕地使用,待侯一城回国后再返还,这一口头商定有两名见证人在场见证。

2、因此,侯一城要求参加到诉讼中来,认为双方所争的耕牛全部权完全归自己享有,原、被告无权分割耕牛,并要求侯大华赔偿侯一明死后这段时间擅自使用耕牛而给自己造成的损失。人民法院同意侯一城参与诉讼。在法庭辩论期间,侯小华发觉侯大华的诉讼代理人是审判长的妻子,于是提出要求审判长回避的申请。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原告侯小华亲自向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人民法院准许了原告侯小华的撤诉,裁定终止本案的审理。问题:1.哪个法院有管辖权?为什么?2.侯一城是否有权利参与诉讼?为什么?若其在侯大华与侯小华的诉讼过程中并未回国,待回国后发觉法院的生效判决侵害了自己的权利,侯一城可以如何救济?3.在法庭辩论期间,侯小华能否申请

3、回避?4.对于侯小华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5.人民法院的准予撤诉的做法是否正确?原告撤诉后有独立恳求权的第三人的地位有什么变化?答案1.此题考察的是专属管辖。甲县和乙县人民法院对于本案都有管辖权。民事诉讼法第33条第3项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宅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本案属于遗产继承纠纷,应当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宅地(甲县)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乙县)人民法院进展专属管辖。2.侯一城有权利以有独立恳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与诉讼。有独立恳求权的第三人指的是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的全部或者局部有独立的恳求权。此题中侯一城对于原被告争议的三头耕牛由

4、独立的恳求权,所以可以以有独立恳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加到已经开头的诉讼程序中。若侯一城在侯大华与侯小华的诉讼过程中并没有回国,待回国后发觉法院的生效判决侵害了自己的权利,其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判决的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撤销原判决。3.侯小华可以提出回避申请。民事诉讼法第45条规定回避事由是在案件开头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所以侯小华可以在法庭辩论期间提出。4.人民法院应当打算审判长回避,并打算延期审理。民事诉讼法第44规定,审判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的;。本案中侯大华的诉讼代理人是审判长的妻子,法院应当打算审判长回避。民事诉讼法第146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5.人民法院应当准予侯小华的撤诉。侯一城由第三人变成了原告,侯大华、侯小华成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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