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口供”制度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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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零口供”制度的思考摘 要:在认识到我国刑事诉讼法实践界对口供证据太过依赖, 辽宁抚顺市抚城区人民检察院出台了主诉检察官办案零口供规 则,试图遏制这种偏向。各媒体都将其报道成沉默权引进中国的 标志。对此,本文试图通过分析”零口供”制度的内涵以及运行情 况,揭示”零口供”并不能代表沉默权的确立,并呼吁我国应尽快 建立适合本国国情的沉默权制度。关键词:”零口供”;沉默权;证据 一、”零口供”规则的内涵2000年 8月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 主诉检察官零口 供规则刚出台时,”零口供”包了两方面的内容:其一是侦察 机关将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即口供呈至检察机关提请逮捕时,检 察机关将视其有罪供述不存在,即为零,应通过在案的有关证据进 行推论,证明其有罪;其二是在审查起诉时,犯罪嫌疑人对检察官 的讯问允许作无罪、罪轻的辩解,允许其保持沉默。该规则经历了 由绝对”零口供”至相对”零口供”的变化。 2001年 3月 27日,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对主诉检察官零口供规则进行了 第 5 次修改 , 而”零口供”也被重新定义为 : 认定犯罪事实可以不依 赖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而独立存在 , 而使有罪供述对犯罪事实 认定的影响降低到零。修改后的主诉检察官零口供规则与 原来最大的区别在于不再把口供视为零 , 而是把口供的依赖降到最 低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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