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池村村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5则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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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南池村村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则范文 第一篇:南池村村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推荐南池村村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南池村村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为加强本村村容村貌物环卫管理,维护村容整洁,保障村民身体健康,创造文明优美的生活和生产环境,保持文明的光荣称号,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如下规定。 1、实行”门前三包”(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责任制。 2、 不准乱搭建、乱摆设、乱挂广告,有碍村容,建者除责令清除外可处5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3、不准在村巷道、空旷地搭设摊档、堆放生产生活杂物,各户必须自备垃圾容器,但不准放在巷道里,违者除限期改正或清除外,并处于50

2、元以上000元以下罚款。 4、不准在村里乱停放车辆,应停放在指定的停车场里,违者处00元以上2X元以下罚款。 5、不准在村中设置饲养经营性质的家禽、家畜场所,要养猪要离村偏远地方及离东深河公里,并要做三级化粪池,违者除限期拆除外,每栏可处1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村民如需养狗必须经公安部门批准并按时注射防疫狗针,进行拴养,如狗咬伤人,狗主按有关规定交由公安部门处理。 6、不准村民住户在村中经营电焊铁门、窗等工程,有碍村民正常用电和噪音影响村民健康,违者限期拆除外,并处以3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不准在村内设置杀鹅、鸡及烧烤、麻辣食品加工场所。因加工场所不卫生其加工气味污染严重,违者除

3、拆除外,并处1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8、村民住户要设置厕所,一定要做三级标准化粪池,不能直通,一经发现,除责令拆除外,并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9、不准村民住宅出租收购、拾生产和生活垃圾的人使用居住,违者采取强制措施强行搬迁,并处以罚屋主00元以上202X元以下罚款。 以上管理规定,由村委会解释并组织实施,自202X年7月1日公布之日起执行,希各村民住户共同遵守执行。 南池村村民委员会 第二篇:南池村村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南池村村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为加强本村村容村貌物环卫管理,维护村容整洁,保障村民身体健康,创造文明优美的生活和生产环境,保持文明的光荣称号,现根据国家有关法

4、律法规,特制定如下规定。 1、实行”门前三包”(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责任制。 2、不准乱搭建、乱摆设、乱挂广告,有碍村容,建者除责令清除外可处5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 、不准在村巷道、空旷地搭设摊档、堆放生产生活杂物,各户必须自备垃圾容器,但不准放在巷道里,违者除限期改正或清除外,并处于50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 4、不准在村里乱停放车辆,应停放在指定的停车场里,违者处50元以上22X元以下罚款。 5、不准在村中设置饲养经营性质的家禽、家畜场所,要养猪要离村偏远地方及离东深河公里,并要做三级化粪池,违者除限期拆除外,每栏可处1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村民如需养狗必须经公安部门批准并按时注

5、射防疫狗针,进行拴养,如狗咬伤人,狗主按有关规定交由公安部门处理。 、不准村民住户在村中经营电焊铁门、窗等工程,有碍村民正常用电和噪音影响村民健康,违者限期拆除外,并处以300元以上00元以下罚款。 7、不准在村内设置杀鹅、鸡及烧烤、麻辣食品加工场所。因加工场所不卫生其加工气味污染严重,违者除拆除外,并处10元以上5元以下罚款。 、村民住户要设置厕所,一定要做三级标准化粪池,不能直通,一经发现,除责令拆除外,并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9、不准村民住宅出租收购、拾生产和生活垃圾的人使用居住,违者采取强制措施强行搬迁,并处以罚屋主10元以上22X元以下罚款。 以上管理规定,由村委会解释并

6、组织实施,自年7月1日公布之日起执行,希各村民住户共同遵守执行。 南池村村民委员会 第三篇。村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为加强本村村容村貌物环卫管理,维护村容整洁,保障村民身体健康,创造文明优美的生活和生产环境,保持文明的光荣称号,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如下规定。 1、实行”门前三包”(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责任制。 2、不准乱搭建、乱摆设、乱挂广告,有碍村容,建者除责令清除外可处5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3、不准在村巷道、空旷地搭设摊档、堆放生产生活杂物,各户必须自备垃圾容器,但不准放在巷道里,违者除限期改正或清除外,并处于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4、不准在村里乱停放车辆,应停放

7、在指定的停车场里,违者处00元以上xx元以下罚款。 、不准在村中设置饲养经营性质的家禽、家畜场所,要养猪要离村偏远地方及离东深河1公里,并要做三级化粪池,违者除限期拆除外,每栏可处10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村民如需养狗必须经公安部门批准并按时注射防疫狗针,进行拴养,如狗咬伤人,狗主按有关规定交由公安部门处理。 、不准村民住户在村中经营电焊铁门、窗等工程,有碍村民正常用电和噪音影响村民健康,违者限期拆除外,并处以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7、不准在村内设置杀鹅、鸡及烧烤、麻辣食品加工场所。因加工场所不卫生其加工气味污染严重,违者除拆除外,并处10元以上0元以下罚款。 、村民住户要设置厕所,一

8、定要做三级标准化粪池,不能直通,一经发现,除责令拆除外,并处0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 9、不准村民住宅出租收购、拾生产和生活垃圾的人使用居住,违者采取强制措施强行搬迁,并处以罚屋主100元以上xx元以下罚款。 以上管理规定,由村委会解释并组织实施,自xx年7月1日公布之日起执行,希各村民住户共同遵守执行。 第四篇。村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农村生活居住环境,促进农村环境卫生面貌根本好转并得到长效管理,结合农村实际,制定我县农村村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第二条乡镇设立村容环境卫生管理队伍、村指定保洁员,负责本乡镇的村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三条禁止在辖区范围内的建筑物、

9、构筑物、市政设施及树木上涂写,刻划或张贴各类宣传品。不得有乱搭建,乱摆设,乱挂广告等有碍村容村貌的行为。 第四条乡镇辖区内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应当保持完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挖掘村镇道路,确需临时占用、挖掘的,应经道路管理部门批准,并在规定的期限内负责修复。 第五条保持乡镇辖区内道路、沟渠环境整洁,道路无粪堆、柴垛、土堆和建筑垃圾等,沟渠护坡平整,无垃圾杂物。 第六条建制镇区主要街道两侧不得设置废品收购站点。其其地段设置废品收购站点,须经镇人民政府同意。 第七条设置广告、招牌、路标、画廊、霓虹灯等设施,必须经镇人民政府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 批手续。对破损的设施,应当及时维修。超过审批

10、期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延期手续或者自行拆除。 第八条在镇、村庄合理设置环境卫生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损坏、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使用功能。确需拆除的,应当经镇、场管理部门批准。 第九条农户院墙门楼应当规范、院落应当整洁卫生,生活区、生产区应当隔离,无乱堆乱放现象,杂物摆放整齐。 第十条禁止随意倾倒垃圾、污水,庭院围墙外搭建厕所、圈舍,堆放垃圾、粪堆、柴草、杂物等,利用道路打场晒谷。 第十一条环境卫生管理队伍由各乡镇从现有工作人员中调配;村环境卫生保洁员按每组1人的标准指定,保洁人员工资、垃圾清运费、环卫设施维护费、垃圾车辆燃油费等从收取的环境卫生费中支付,差额部分由县财政列入

11、年度预算计划。 第十二条环境卫生费按照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居民每户每月2元,村庄农户每户每月1元的标准进行收取,沿街商铺每个每月510元的标准收取,由乡镇统一管理。乡镇所在地各单位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合理收费。 第十三条对村庄环境卫生的垃圾,由保洁员将垃圾集中收集到村垃圾站,乡镇统一配置垃圾清运车辆,负责收集并运送到垃圾处理场。 第十四条环境卫生管理队伍和保洁员应当定期维护垃圾池、垃圾车等环境卫生设施,对破损、陈旧的环境卫生设施及时更新或者修复,保持完好。 第十五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制定本辖区的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和“门前三包”责任制,各村制定村庄环境卫生公约。 第十六条对违反农村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12、的行为,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篇:南池村供水管理办法南池村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将村供水、管水、用水纳入法制轨道,充分发挥村供水在村民生活、生产建设和村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村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村用水户必须遵守本办法。村委是负责供水的专业管理,具有管理和服务性质,应认真贯彻为人民生活、生产建设服务的宗旨,不断改善设施条件的经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为本村发展供好用水、管好水。 第二章水源 第三条水源是村发展的重要资源,必须科学规划,合理安排(与北池村合用,共同开发合理利用,优势互补)。 第四条水源卫生防护应按照国家水源保

13、护及环境保护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供水管理 第五条自来水的供水范围,主要是本村住家户。灌溉及工业用水自行解决供水。 第六条村委在正常情况下保证水质、水量、水压符合国家颁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供水技术要求,连续、安全供水。如因工程施工、检修造成部分地段临时停水,应及时通知用户。如属无法避免的突然情况例外。 第七条用户申请接用村自来水(包括新旧管网改造)应向村委提出申请,经审校批准后,按规定办理接水手续。 第八条基建工程施工用水,必须经村委办理临时用水许可证,方可供水。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有上下水设施的住宅、车间及其它建筑,必须按照节约用水的技术要求进行设计,经批准接水的户(室)外管道部分安

14、装任务必须由村委统一承担,如果安装不能满足工期要求时,村委可委托符合技术标准等级的单位承建。竣工后,由村委组织验收,验收合格方可供水。 第十条用户变更用水性质、更名过户和停止用水时,应向村委提交书面申请、结清水费后,再行变更、过户和拆表销户,严禁擅自转供水。 第十一条任何个人都不得在生活、生产用水管道上擅自安装加压设施。确需安装加压设施的用户,可提出申请,由村委批准并监督安装加压设施。 第四章供水设施管理 第十二条村供水水厂、水井、泵房、加压站、输配水管道、闸阀、水表、消防栓、排气阀、测压表、供电、通讯线路及专用道路、公共水站等设施,属村集体财产,受法律保护。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启闭、改

15、动、侵占和毁坏。 第十三条供水管道及其附属建筑设施周围,严禁挖抗取土、堆放垃圾和建筑材料。 第十四条用户需要移动或改造供水设施时,必须报村委审查办理有关手续。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用户负担。 第十五条为防止供水管网水被污染,用户的自备水源、储水池及工业管道,一律严禁与村配水管道连接。 第十六条凡用户投资和村委合资敷设的户外水管,表前部分均村委管理维修,表后由用户负责管理维修,用户不得私自移改或拆除。在满足用户用水的前提下,村委可进行改装或发展其它用户用水,他人不得干涉。 第十七条公共消防栓除火警外不准做其它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启闭。建筑物内无水表消防栓,由村委铅封管理。 第五章水表及水费管理 第十八条村委承担用户水表的校验、检定、修理,实行水表周期强检制度,并按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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