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首例教案纠纷的法律思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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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内首例教案纠纷的法律思考最近一名小学教师与其学校的关于教案的纠纷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高丽娅曾经是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小学的一名小学教师,根据学校的要求,高教师每年都将自己写的教案上交给学校,十余年来共计48本。去年4月,高教师由于撰写论文的需要要求学校返还教案,但学校只返还了4本,其余的教案或者被销毁或者被卖给了废品回收站。双方由此在教案问题上产生纠纷并最终“对簿公堂”。高教师向法院起诉要求学校归还44本教案和赔偿由此给自己造成的经济损失8800元。 1此案之所以引起广泛关注,不仅是由于它是国内首例教师与学校之间的教案纠纷,同时也由于此案牵涉的面将特别广,它牵涉到全国1600万教师对教案有

2、哪些权益,同时也给法律界出了一道难题。此案经一审、重审至今仍旧没有给出一个令人满足的说法。笔者始终关注此案,发觉围绕本案引发了一系列值得思索的法律问题,试剖析之,以抛砖引玉。一, 教案是否构成作品?依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的规定:“著作权法所说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因此,在我国构成作品必需符合以下条件:(1)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2)具有独创性;(3)能够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教案是教师为进展教学活动所撰写的,它属于社会科学领域创作的一种表现形式,同时教案一般是以教案本的形式表达出来,因此它也是能够有形复制的,所以教案符合作

3、品的第(1)、(3)构成要件应不存在太大的争议,因而问题的关键就在于教案是否作品的第(2)个构成要件,即教案是否具有独创性。对于何为“独创性”,我国理论界尚有争议:一种观点认为作品只要是独立完成的,而不是抄袭、剽窃他人的现有成果,即使与他人的作品一样或类似,也具有独创性;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独创性要求创作必需到达肯定的“创作高度”,只有到达肯定“创作高度”的创作才能构成作品。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由于著作权法爱护的是作品的表达形式而思想,某作品所表达的思想内涵或许很平凡,但只要是独立完成的,作品有特定的表达形式,即使它的制造性很低,它也应受到著作权法的爱护,这也是被TRIPS协议、伯尔尼公约所确定的

4、,而对于“创作高度”的要求实际上是把工业产权中的“制造性”引入了著作权法,不合理的拔高了著作权的爱护标准。 2因此,教师撰写的教案只要是自己独立完成的而不是剽窃、抄袭他人的现有成果,就应受到著作权法的爱护,更何况,教案是一种很共性化的东西,教案中往往凝聚着教师对本门课的教学阅历和对某些问题的独特的见解,某些教师撰写的教案不仅具有独创性,而且可能具有很高的制造性。在实践中我们就会感到不同的教师对同一门课的讲授内容、讲授的风格、讲授的深浅往往不同的。而教师授课则主要是依据其课前撰写的教案进展的。而且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之(二)也示意将教案当作作品对待,该条规定:“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

5、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由此可见,口头授课是可以成为作品的,那么教案则不过是将口头授课的内容写在了纸面上,也就是说作品本身未变,只不过是作品的载体变了,作品载体的变化对作品本身的成立与否并不产生影响。所以,笔者认为,不管是从法理上看,还是从我国的法律法规来看,教案成为作品的一种形式应是可以成立的。二,教案的著作权人是谁?教案虽然可以成为作品,但是该作品的著作权属于谁,学校与教师之间有不同的熟悉。笔者认为,教案著作权的归属取决于该作品的性质。首先,教案不属于法人作品,法人对其法人作品享有除作品署名权以外的全部的著作权。教案是教师为课堂教学所撰写的一种作品,是教师思想的结晶和人格

6、的表达,它不是在学校的主持下完成的,其教案撰写的好坏一般也不是由学校来担当责任,因此教案不符合法人作品的构成要件 ,3教案不属于法人作品。其次,教案应属于职务作品。我国著作权法第16条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1条第1款规定:“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关于职务作品的规定中的工作任务,是指公民在该法人或者该组织应当履行的职责。”教师撰写教案是其本职工作之一,所以教案是职务作品。但是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16条的规定,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的归属依旧分三种状况:第一种状况: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由合同商定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但我国目前的法律、法

7、规中尚没有明确规定教案的著作权归属。在本案中,学校和教师之间对教案的著作权归属事先也没有合同商定,事后也没有达成全都意见。其次种状况: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担当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除了享有署名权外,著作权的其他权利归法人全部。法律之所以将上述作品的著作权归法人全部,根据当时的立法意图,主要是由于上述条件下产生的上述作品不相宜由公民个人享有著作权,例如,工程设计包括建筑、桥梁、道路、水库等,由详细设计人享有著作权明显是不适宜;产品设计图为工业用途,同时受到工业产权法,如专利法、技术密秘法等的标准,由设计人享有著作权

8、也是不适宜的。地图是国家正式出版物,与一般图书不同,个人也不能享有著作权;企业投资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也不能由个人拥有著作权。 教案明显不能归入上述作品。第三种状况:其余状况下的职务作品的著作权都归个人全部。由于教案不能归入本文上述的两种状况,那么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教案的著作权只能归教师本人全部。综上所述,在学校和教师对教案的著作权归属没有商定的状况下,教案的著作权应归撰写该教案的教师全部。但是,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第16条的规定,学校依旧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该教案,比方说学校将其教师撰写的优秀教案作为示范文本供其他教师作为教学的参考,就不能认为是侵害了教师的著作权。同时,在教案完成两年内

9、,未经学校同意,教师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其学校使用的一样方式使用该教案。三, 学校是否侵害了高丽娅教师的著作权?对于本案,目前一些学者认为:本案其实与“学问产权”并无太大的关系,学校明显没有侵害高教师的学问产权,而只是由于保管不善,侵害了高教师对教案本的全部权。 5而笔者并不这么认为,笔者认为在本案中学校不仅侵害了高教师的著作权,而且在肯定条件下也可能侵害了高教师对教案(本)的全部权。首先,让我们看学校在何种状况下侵害了高教师对教案本的全部权。这里首先要区分作品与作品的载体,教案是作品,而教案是写在教案本上的,也即教案本是教案的载体。在本案中,高教师虽然要求学校返还的是44本教案,但是由于作品作

10、为一种无形财产是无法返还的,返还的只能是承载着作品的有形物,所以笔者认为高教师要求学校返还应是承载着教案的44本教案本。因此,教案本本身的全部权归属在本案中就具有重要意义。在实践中,教师使用的教案本大局部是学校统肯定制或购置的,在这种状况下,教师对教案本只有使用权而没有全部权,由于教案本原来就归学校全部,所以学校对自己全部的东西不存在返还的问题。但是,假如教师用的教案本是属于自己的,那么教师对该教案本拥有全部权,学校对教师上交的教案本有保管的义务,假如学校无正值 理由不能返还教师的教案本,则是侵害了教师对教案本的全部权。 其次,学校侵害了高教师对教案的著作权。一些人认为,学校并不侵害高教师的著作权,由于我国著作权法给予了著作权人17项权利,而学校根本就没有行使这17项权利中的任何一项,那固然也就不会侵害到高教师的著作权。而笔者的观点恰恰与之相反,学校的确没有行使我国著作权法所给予著作权人的这17项权利,但是由于这44本教案是作品的原稿,高教师手中没有任何副本,那么学校对这44本教案本的错误处理,就使著作权法所 12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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