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置资产建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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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处置资产建议:一、 出售资产的定性: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企业需要整体搬迁。有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有搬迁协议和搬迁计划,有企业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二、 要考虑企业搬迁后建厂的事项:1、 用地费用:契税、耕地占用税。2、 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3、 市政建设配套费。4、 电力的增容,5、 水、供暖、污水处理、道路的修建、6、 厂房基础的平整。(契税5%、耕地占用税每平方米10元、营业税5%)7、 新建厂房的成本、机器设备的搬迁、调试费用。8、 新建厂房的工期影响产值、利润。9、 厂房、建筑物的建筑营业税价款的3%、城

2、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税款的7%、3%、2%)。有关文件附后: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成文日期:2010-10-27字体:【大】【中】【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就企业以不同形式取得财产转让等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一、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08年1

3、月1日至本公告施行前,各地就上述收入计算的所得,已分5年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的,在本公告发布后,对尚未计算纳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一次性作为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118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9-03-1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规定的原则和精神,现将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明确如下

4、: 一、本通知所称企业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是指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企业需要整体搬迁(包括部分搬迁或部分拆除)或处置相关资产而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或处置相关资产而取得的收入,以及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 二、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

5、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二)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企业取得的

6、政策性搬迁收入和原厂土地转让收入加强管理。重点审核有无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有无搬迁协议和搬迁计划,有无企业技术改造、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是否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技术改造、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和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等。国家税务总局二00九年三月十二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 国税函2009603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9-10-27 字体: 【大】 【中】 【小】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确定问题的请示(京地税地2009124号)收悉。经商财政部,现批复如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

7、004134号)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对通过“招、拍、挂”程序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按照土地成交总价款计征契税,其中的土地前期开发成本不得扣除。国家税务总局二00九年十月二十七日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征收契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8662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8-07-11 字体: 【大】 【中】 【小】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缴纳的土地收益金征收契税问题的请示(川地税发20083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根据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对纳税

8、人因改变土地用途而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应征收契税。计税依据为因改变土地用途应补缴的土地收益金及应补缴政府的其他费用。国家税务总局二八年七月十一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 财税2007162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7-12-11 字体: 【大】 【中】 【小】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计税依据确定问题的请示(京地税地200735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根据国家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及所附建筑物、构筑物等(包括在建的房屋、其他建筑

9、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转让给他人的,应按照转让的总价款计征契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二七年十二月十一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4134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4-08-03 字体: 【大】 【中】 【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进一步明确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相关的契税政策,推动公有住房上市的进程,现将有关契税政策通知如下: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一)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

10、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没有成交价格或者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征收机关可依次按下列两种方式确定:1.评估价格: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相同地段、同类房地产进行综合评定,并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的价格。2.土地基准地价: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公示的土地基准地价。(二)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二、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法缴纳契税,其计税依据为应补缴的土地出

11、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三、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免征土地权属转移的契税。关于纳税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不动产或受让土地使用权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吉地税发201137号 来源: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作者: 时间:2011-04-18【字体:大中小】【关闭】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为进一步规范税收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相关规定,现就纳税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不动产或受让土地使用权征收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一、纳税人销售其购置的不动产,以销售不动产的全部收入减去购置不动产的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征收营业税。购置的不动产是指购入已经取得产权证明(包括初始产权证明)的不动产。二、纳税人转让其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土地使用权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征收营业税。转让其受让的土地使用权,是指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尚未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即进行转让的行为。对纳税人转让已进入建筑物、构筑物建造或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无论转让时建筑物、构筑物是否完工,均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营业额征收营业税。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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