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保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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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 2:工程质量保修协议发包方(甲方):承包方(乙方):为保证总包施工合同范围内承包方承建的工程在使用期限内正常、经济、合理 使用,维护建筑工程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双方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 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工程质量保修协议。1、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 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 装和装修工程 等施工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全部工程。承包方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 任。2、质量保修期

2、2.1. 本工程质量保修期约定为:2.1.1. 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1.2.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地下室的防水及 管道防渗漏为伍年;2.1.3. 装修工程为贰年;2.1.4. 给排水管道、阀门、水泵、龙头、洁具,电气管线照明灯具、插座、开 关、配电箱等安装工程均为贰年;2.1.5. 供热暖通系统为贰个供热采暖期;2.1.6. 电梯等设备安装工程为贰年;2.1.7. 小区内的水电气设施、市政园林等配套工程为贰年;2.1.8. 其它项目的保修期限:以双方合约、国家法规、地方规章、行业规定中 有利于用户方的条款为准。均未约定或

3、规定的,按贰年计算。2.2.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验收合格备案完成并将工程交付给发包方之次日起开始 计算,对于工程质量出现的永久性缺陷或在保修期内即已存在但尚未暴露的质量 问题,承包方承担责任不受保修期限限制。2.3. 返修项目返修部位的质量保修期从承包方对该保修部位维修完毕验收合格 之日起按上述质量保修期重新计算,该部份质保金的退还时间顺延到重新计算的 质量保修期到期后。3、质量保修责任3.1. 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方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日 内派人保修,做到服务周到,随叫随到。承包方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 包方可以按照每逾期一日要求承包人支付【 】至【 】元的违约金,同

4、时有权 委托他人维修,因此产生的费用以及给业主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发包方有权从承 包方的质保金中直接扣除;承包人的质保金不足以抵扣的,承包人应负责赔偿。3.2.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方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 抢修。3.3. 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 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方实施保修。3.4.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方组织验收。3.5. 保修责任、保修内容约定详见保修维修条款。3.6. 质保期内,承包人的维保负责部门为,维保负责人,其移动电话,办

5、公电话,传真,联系地址,邮政编码。承包人维保负责人应当保证其移动电话每天24小时畅通。上述联系方式如有变更, 承包人应在变更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承包人在质保期内维修应出 具书面的公司授权委托文件,明确相关法律权限)。3.7. 在维修过程中以及房屋交付给业主后,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事故或者人身损 害、财产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乙双方或者其他第三人)的,由承包人承担全部 责任。3.8. 发包人或其授权委托的物业公司有权跟踪、管理和监督承包人的维修工作, 承包人应当服从、配合。3.9. 对于重大或者疑难维修事项,承包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物业公司 或报修人的要求在【 】日内聘请专家踏查,在

6、查明原因后按专家书面建议方可 进行维修施工。否则,因擅自施工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对该项维保 事项应自维修完毕通过发包人验收后重新计算质保期。3.10. 因承包人施工质量原因,导致业主退房、补偿等全部责任、费用及发包人 的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安排相关授权人与业主进行协商谈判,若承包 人未按照时间约定如期谈判,视同承包人授权发包人全权代表承包人与相关业主 进行谈判,并对谈判结果表示认可,承包人应在发包人通知有关费用的3天内向 发包人支付,否则发包人加15%的违约金从保修金中扣除,并要求承包人补充 保修金。3.11. 承包人每次维修完毕,应负责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并在完成后取得业主和

7、 发包人的验收签字,所维修项目如在保修期内或在维修完毕通过验收后六个月内 (以两者时间较迟者为准)再次出现同样缺陷的,仍然由承包人保修,且对所维 修项目的保修期重新计算。3.12. 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 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3.13.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物业公司组织验收。4、保修费用及质保金支付4.1. 本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本工程合同结算总价款的 5%。质保期内,下列费用将 从承包人质保金中扣除:4.1.1. 因工程质量维修产

8、生的工料费、人工费、机械费等;4.1.2. 因工程质量造成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直接或间接损失;4.1.3. 因承包人维修不及时或不到位而造成的扩大损失;4.1.4. 因应急维修而产生的费用;4.1.5. 承包人维修过程中造成的损失;4.1.6. 其他因承包人工程质量问题而造成的损失。4.2. 如工程质量问题系多个施工单位共同造成,发包人将按照责任比例和损失总 额,分别扣除各方质保金(如有必要聘请第三方进行责任认定的,费用由各施工 单位按比例承担)。4.3. 发包人应在扣除质保金时,出具相关书面材料,此书面材料经发包人、承包 人、物业公司签字确认后作为扣除质保金的依据。承包人拒不在该材料上签字的,

9、 视为承包人同意该项扣款。5.4. 如承包人对发包人或其授权委托的物业公司通知的维修事项的责任划分有 异议的,以第三方认定的责任划分为准(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但第三方划分 责任前,承包人不得拒绝维修。否则,因延误维修造成的扩大损失和应急维修产 生的全部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4.5. 如承包人对质保金扣取数额有异议,发包人应向承包人出示扣取质保金的相 关书面材料。4.6. 质保期届满前一个月,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出书面质保金请款申请。发包人 将就承包人工程质量征求物业使用人的书面意见。5、其它5.1. 发包人对物业公司的授权范围为:对工程质量问题现场情况进行确认;通知 承包人进场维修;对承包人的维

10、修工作进行管理和督导;启动应急维修程序;核 查承包人工程质量情况;对发包人退还承包人质保金事宜出具意见。5.2. 发包人委托的物业公司在被授权范围内对承包人所作的任何指示和行为均 视为发包人的指示和行为,承包人不得因物业公司不是合同签订的主体为由拒绝 该指示或行为。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方、承包方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 一式份,发包人执份,承包人执份,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 至全部项目保修期满。发包方:(盖章)承包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年 月 日年月日保修维修条款本保修维修条款是工程施工合同和本质量保修协议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具体内容如下

11、:一、术语定义和解释1、与本条款相关的各方1.1 发包方:指在本合同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 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本条款所称发包方还包括发包方委 托的物业管理公司。1.2 承包方:指在本合同中约定,被发包方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 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3 业主:指在售房合同、租赁协议中约定,被发包方接受的具有产权和使用权 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2、维修项目类别2.1 简单维修项目:指通常 24 小时内能完成的维修项目。如窗配件的维修等。2.2 一般维修项目:指通常 72 小时内能完成的维修项目。

12、如油漆、室内裂纹、 空鼓、门窗翘裂、管道堵塞等。2.3 复杂维修项目:指通常七天内能完成的维修项目。如屋面防水、外墙面、厨 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的防水工程、管道渗漏等。3、维修通知方式3.1 承包方交付使用时,必须书面向发包方提供负责维修的专业团队的有效的联 络方式(包括固定办公场所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件地址、详细邮政通讯地址 等),提供维修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包括姓名、联系电话和以下有效的联络方 式,并经承包方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以供发包方通知时使用。若承包方提 供的维修负责人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必须在 48 小时内书面通知发包方,并获 得发包方的书面确认。3.2 以下联络方式可同时

13、采用,但采用其中任意一项均为有效。3.1.1 电话通知:发包方用电话通知承包方。以发包方的电话记录为准,双方约 定有效。发包方电话记录的内容包括通知时间、收话人姓名、通话内容、收话人 的应答等。发包方须保留电话记录至保修期结束。3.1.2 传真通知:发包方用传真通知承包方,承包方收到传真件后向发包方传真 回执。发包方需保留收到的传真回执至保修期结束。3.1.3 电子邮件通知:承包方必须在合同中提供邮箱地址,发包方需保留邮件发 送记录至保修期结束。3.1.4 必要时发包方也可用邮寄挂号信或特快专递通知承包方。3.3 承包方承担未能让发包方及时知晓其有效联络方式而造成的各类损失。4、机构及职责4.

14、1. 发包方相关机构及职责 发包方负责组织协调保修期内的相关工作,建立对承包方维修小组工作的全面监 控,督促及考评工作机制。4.2. 承包方保修机构及职责4.2.1. 承包方由合同指派的项目经理负责,在工程竣工验收后 3 天内成立维修 小组。由承包方公司提供书面的维修负责人授权书、联系方式,维修小组各专业 维修和管理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并报发包方认可。4.2.2. 保修期开始的六个月内,维修小组应配备足够的各专业维修和管理人员, 并常备相应的材料工具常驻现场负责维修工作,认真履行保修责任,服从发包方 的管理,并遵守发包方的各项规定。做到服务周到,随叫随到。维保人员应在发 包方发出通知后 24

15、小时内赶到现场进行维修,履行保修义务,保证维修的质量 及效果。若本合同工程保修期内出现保修事项,承包方接到发包方通知后必须在 24 小时内到发包方物业管理公司报到,与发包方有关人员共同到现场查看,书 面确定维修项目类别和完成时间,并于现场查看后 24 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方案, 复杂(重大)维修项目 48 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方案,并在约定的处理时间内处 理完成。4.2.3. 承包方提供的维修施工方案需经发包方认可后方可施工,但责任和费用 由承包方承担。施工中进行现场保护并做好标识,施工期间及完工后及时清运施 工垃圾,并经发包方检查验收合格后方能撤场。4.2.4. 凡保修维修项目施工涉及业主现场保

16、护、装修恢复、家具搬动等,承包 方应报告发包方向业主协调并得到认可后,才能实施。承包方应作好相应的保护 措施。保修维修施工完毕,应恢复其原样。承包方在保修期维修施工中所造成的 人身及财产损失(含给业主造成的财产损失),由承包方全部自行承担。4.2.5. 承包方全权委托发包方代表承包方与业主进行谈判(包括维修、赔偿), 认可谈判结果,积极履行谈判所形成的合同或完成承诺事项,同时承担全部费用。 承包方在保修期进出小区的所有维修人员,应遵守发包方的各项规定。承包方在 进行维护维修工作中,未经发包方许可不得向业主随意解释、说明、承诺。4.2.6. 承包方保修期维修施工使用的水、电、气由承包方自行安表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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