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与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范文(四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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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种设备与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范文1.目的为规范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工作,避免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2.范围2.1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一切涉及特种作业的单位和特种作业人员。本制度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在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2.2我公司特种作业包括: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厂内机动车辆驾驶;防爆电动葫芦操作;高压锅炉及导热油炉作业(6)压力容器操作2.3本制度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年龄满_周岁;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

2、和生理缺陷;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制度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3.培训3.1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3.2安排职工从事特种作业操作的部门应以书面形式向安环部提出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计划,提出培训需求申请,由安环部联系有关单位进行培训。3.3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由上级安全管理部门审查认可的、具有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资格的单位负责。4.考核和发证4.1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和发证工作,必须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4.

3、2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分为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两部分。4.3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和发证工作由上级安全管理部门审查认可的、具备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和发证资格的单位进行。5.复审5.1特种作业操作证必须定期复审。复审时间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上的复审时间或有效期到达时间为准。5.2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由各用人单位在证件复审时间前一个月向安环部提出申请,由安环部联系发证单位进行复审工作。5.3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内容包括:健康检查;违章作业记录检查;安全生产新知识和事故案例教育;本工种安全知识考试。5.4复审合格的,由复审单位签章、登记,予以确认。复审不合格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_日内向原复审单位

4、申请再次复审。再复审仍不合格或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6.管理和监督_公司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严禁安排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活动。6.2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持有相应工种的、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无证上岗操作的,按公司有关制度对用人部门和作业人员进行处罚。6.3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6.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收缴其特种作业操作证:未按制度接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操作记录达_次以上的;弄虚作假骗取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经确认健康状况已不适宜继续从事所制度的特种作业的。6.5离开特种作业岗位满_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

5、,如需重新上岗,部门要向公司提出申请,由公司联系发证单位对其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6.6特种作业人员操作时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并有权拒绝违章指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6.7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或转让特种作业操作证。若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挂失并申请补办新证。6.8安环部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情况进行监督。7.相关记录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台账里)特种设备与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范文(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规范特种设备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防止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促

6、进生产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_令第3_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_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用锅炉、压力管道、起重机械。本办法所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指直接从事特种设备操作的人员及管理人员。包括以上设备操作人员、电工、焊接工、切割工和行车司机等。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特种设备的安装、使用、维修、检验、日常维护保养、改造、报废,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和复审等。上述各项管理工作,由生产部负责。第二章特种设备的安装、维修、改造第四条在安装新

7、购置锅炉、起重机械、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之前,应当先将安装单位的安全资质证书、安全施工方案与安全保证体系(含施工安全负责人、安全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_及相应证书复印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与监督检验证明等有关资料,同时书面报告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经确认由使用单位与施工单位签署安全责任书后,方可施工。安装结束后,施工单位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锅炉、起重机械、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进行校验和调试,并且向具有特种设备检测检验资格的机构申请检验。检验合格后,使用单位(合同有约定除外)应当在_日内,到规定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且将安全合格标志固定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方可以投入正式

8、使用。第五条特种设备的维修,在签订维修合同前,应先将维修单位资质证书、维修、维护保养合同文本内容、维修人员的资质证书等材料报生产部门审查。经审核同意后,签署生效。第六条改造锅炉、起重机械、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应按照新安装特种设备审查报批、持证施工、检测验收、建立档案等进行。第七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竣工后经检验合格,负责该项目施工的单位,必须在_日内,将有关技术文件、资料移交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将原始资料及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等,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第三章特种设备的使用第八条使用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部门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第九条生产部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和

9、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包括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安全操作常规检查、维护保养、定期检验,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等特种设备安全使用和运营的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第十条生产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记录;(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第十一条使用

10、部门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且定期自行检查,作出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处理。第十二条生产部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制度。安全性能年检的周期按有关规定执行:锅炉一年;起重机械二年;压力管道、各类气瓶应按相应的安全监察规程要求的定期检验周期执行。逾期未检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否则视为无证运行或使用。第十三条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部门应当及时申请予以报废,并且应当向最近一次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特种设备进行报废处理前,使用部门应当向所属公司设备部门书面申请,并按公司有关规

11、定办理相应的固定资产报废审批、处理与注销手续等。第四章特种作业人员第十四条特种设备的使用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且立即报告生产部有关负责人。第十五条锅炉、起重机械等的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即:特种作业人员经安全技术培训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第十六条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应当按规定审验,一般每二年复审一次。逾期不审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自动失效,继续从事特种设备操作或管理工作视为无证上岗。第十七条离开特种作业操作岗位达六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

12、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聘用退休的特种作业人员,身体健康的(凭区、县级以上医院的健康检查证明),可以从事特种作业的指导或示范性操作,但是不得直接顶岗作业,年龄应控制在男_周岁和女_周岁以下。第十八条凡特种作业人员,在初复审合格后,应当及时将审验合格手续复印上报人力资源部办理登记手续。特种作业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如需调动,应征得本部门安全生产主任同意。第五章特种设备管理第十九条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特种设备人员管理由生产部负责。第二十条生产部负责全部特种设备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积极与当地有关部门联系组织特种设备审验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掌握本项目特种设备使用情况和特种

13、设备操作人员配备情况,定期检查监督特种设备安全操作制度执行情况。特种设备与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范文(三)(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规范特种设备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提高机务人员安全生产意识,防止事故,保障机务人员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促进施工的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_令第3_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_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结合本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用锅炉、空压机(含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架桥机、运梁车、提梁机、移梁机以及限于施工场内使用

14、的机动车辆。本办法所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系指直接从事特种设备操作的人员及管理人员。包括以上设备操作人员、电工、焊接工、切割工、电梯司机和行、吊车司机及挂钩工、施工场内使用的机动车辆驾驶员、锅炉司炉工、空压机操作人员等。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使用、维修、检验、日常维护保养、改造、报废,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和复审等。上述各项管理工作,由各子(分)公司设备部门与设备使用管理单位(以下称使用单位)共同负责。集团公司设备物资部负责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与检查。第二章特种设备购置第四条特种设备购置必须按集团公司设备购置及租赁招标管理办法办理申购有关审批手续,并通过招标采

15、购程序选定设备供应商。第五条参加特种设备投标的供应商,其设计、生产单位必须是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境外制造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我国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程的要求。第三章特种设备的安装、维修、改造第六条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取得许可资格的单位进行。第七条在安装新购置锅炉、电梯、起重机械、架桥机、提梁机、移梁机、空压机、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之前,应当先将安装单位的安全资质证书、安全施工方案与安全保证体系(含施工安全负责人、安全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_及相应证书复印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与监督检验证明等有关资料,向各子(分)公司和各项目部设备部门申报。同时书面报告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经确认由使用单位与施工单位签署安全责任书后,方可施工。安装结束后,施工单位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锅炉、空压机、压力管道、起重机械、架桥机、运梁车、提梁机、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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