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知识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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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权法的调整对象是人对于物的支配关系,这种支配关系具体表现为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 物权法的基本特征1. 财产法:物权法是最主要、最基本的财产法。2强行法:物权是对抗性权利,物权不仅涉及当事人,而且涉及其他第三人,涉及国家和社 会的公共利益,一旦准许当事人任意设定,这些利益就会受到损害。物权法的强行法特征, 是民法中物权法区别于其他财产法的一个典型特征。3普通法,物权法规定的不是适用于特定区域、特定事项或者特定时间限制的内容,而是适 用于全国领域、规定一般事项、在时间上也没有特别限制的法律,因而是普通法而不死特别 法。物权法是民法的组成部分,而不是民法的特别法。4固有法物权的基本原则一、物权法定

2、原则(一)物权法定原则,又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只能依据法律设定,禁止当事人自由创 设物权,也不得变更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二)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1、物权类型强制:实行物权类型强制,当事人只能依据法律明确规定的物权类型和条件设 立物权,不能超出法律的规定设立法定无权以外的物权类型。2、物权类型固定“内容强制:物权类型固定,指的是物权的具体内容也由法律规定, 法律对一个具体的物权内容规定是什么就是什么,不得有当事人约定法定物权的具体内(三)物权法定原则的理由主要是确保物权的绝对性和支配性(四)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效果1、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依据法律特别规定:物权法对权利种类和内容的后果

3、作出明确规定的, 应当按照特别规定处理。2、法律没有规定的当事人不得自由设立: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当事人自由设立物权种类 和内容,属于违反法律的禁止规定。3、部分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违反的部分无效4、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行为效力不影响其他法律行为的效力。二、一物一权原则(即冲突物权不两立,其核心是所有权):一物一权原则,也称为物权客 体特定主义,是指在一个物上仅能成立一个所有权,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物。内容: 1、一个物之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2、一个物的部分不能成立独立的所有权“三 条半驴腿3、集合物原则上不能成立所有权:一物一权原则并不排斥在一个物上设立几个他 物权,这些设立的他物权不

4、能相互冲突、相互矛盾。三、公示公信原则(一)物权公示原则:是指在物权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 会公开,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的安全。1、物权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变动即物权产生、变更或者消灭,必须以特定的、可以从外 部察知的方式即公示表现出来的物权基本规则。2、物权公示的方法,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形式。这就是不动产的物权变动必须经过登记, 动产的物权变动则须交付。(二)物权公信原则:是指物权变动按照法定方法公示以后,不仅正常的物权变动产生公信 后果,而且即使物的出让人事实上无权处分,善意受让人基于对公示的信赖,仍然取得物权 的原则。物权

5、具有下列法律特征:(1)是直接支配物的绝对权。物权是以不特定的任何人为义务主体的民事权利,该义务主体 均负有不得侵害其权利和妨害其权利行使的义务。(2)是直接支配特定的独立之物的权利。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的,因为物权对是对物的支配 权,其客体如果不特定就无从支配,此外物只有独立才能对其完全行使直接支配的权利(3)物权是以对物的直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为内容的权利。(4)物权是具有排它性的权利。在物权中,一个人享有物权,其他任何人都是这个权利的义 务主体,对该物权都有不可侵的义务。三、物权的效力(一)物权的排他性效力:物权的排他性效力是指在同一物上不得成立两个所有权或成立两 个在内容上相互矛盾的物权,即

6、一物不容二主。主要表现为:1、在同一标的物上,已有所有权存在的,不能另有其他所有权成立2、在一个特定物上存在着法律上的所有权,但是他人由于取得实效或者善意取得制度而取 得对该物的所有权,则先前的所有权将因此而消灭,并不得对抗后一个所有权3、在同一标的物上,已有以占有为内容的用益物权存在的,不得另有同样的性质的用益物 权成立。(二)物权的优先效力1、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在多个物权并存的情况下,先设定的物权优先于后设定的物权:(1)优先享受其权利:如在同一不动产上设定抵押权后再设定抵押权的,优先效力以抵押 权登记的先后确定,登记在先的抵押权优先受清偿(2)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 登记的优

7、先于未登记的,若都登记了,登记在先的优于登记在后的,若都没有登,则成立在 先的优于成立在后的。2、物权优于债权的效力:(1)物已为债权的标的,如就该物再成立物权时,则物权有优 先的效力(2)当担保物权与债权并存时,担保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三)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不管辗转流通到什么人手中,所有权人都可以依 法向物的占有人索取,请求其返还原物。物的追及效力并不是绝对的,因为在法律上确立善 意取得制度之后,物权的追及效力受到善意取得制度的限制。(四)物上请求权:物权的权利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有权对造成妨害其权 利事由发生的人请求除去妨害,这种权利为物上请求权,也叫做物

8、权请求权。四、不动产物权登记具有以下效力:1, 物权公示效力2, 物权变动的依据效力3, 权利正确性的推定效力,登记簿记载的权利即使有错误,对于善意第三人来说都应当是 正确的登记,因此登记的最具社会公信力的事实4, 善意保护效力:信赖登记的善意第三人取得登记的不动产物权时,其正当权利不会由于 错误的登记而被追夺,从而使正当的社会秩序得到维护5, 警示效力物权的分类:1自、他物权2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3主、从物权4动产和不动产物权物权请求权种类:1确权请求权2返还原物3恢复原状4排除妨害.5消除危险6损害赔偿请求权债权请求权1侵权人赔偿2侵权人按照财产减损价值赔偿七、所有权特征(1) 原始物权性。

9、所有权的原始性,是说所有权不是从其它财产权派生出来的,而是法律直 接确认财产归属关系的结果(2) 完全性和归一性所有权赋予权利人全面支配物的一切可能性,除了法律和公序良俗,不 受任何限制。所有权集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于一身,所有权又具有“归一性,即一切权 能的归一性(3) 永久存续性法律不限制所有权的存续期限,也不因时效而消灭,所有权除标的物灭失转 让、抛弃等法律事实外,是无限的存在的(4) 弹性所有人部分权能的全部或一部,可以通过设定他物权或者其他形式与所有权分离, 但只要没有发生使所有权消灭的法律事实(如转让、所有物灭失),所有权并不消灭。一旦加 诸于其上的限制或者负担消除,所有权也就恢

10、复其圆满状态。所有权的取得原始取得1劳动生产2收取孳息3国家强制4无主财产5无主动产的先占 取得6添附7人体变异物 继受取得1买卖2互易3赠与4继承与遗赠六、善意取得1、概念:亦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财产占有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财产转 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系出于善意,即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 财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的制度。2、要件:(1)在受让时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即善意;处分财产的 出让人须无处分权 受让人须出于善意(2) 以合理价值有偿受让(3) 转让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4) 转移

11、占有的财产须是法律允许流通的动产和不动产取得时效的构成1须有为自己取得权利的主观意思2须有符合条件的占有或权利行使的事实状态3须以他人的财产或他人财产的用益物权为取得权利的客体4须有占有或权利行使事实状态为一定时间的经过。八、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征1, 客体具有整体性2, 内容具有多样性:任何一个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业主,对于该建筑物都有部分空间的专有 权和某些空间和共用设施的共有权,以及对于整个建筑物的管理权3, 本身具有统一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不是一个权利的组合,而是一个实实在在的独立、 统一、整体的权利,专有权、共有权和管理权不过是这个统一权利的内容和组成部分,离开 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12、这些权利内容都不会独立存在4, 其中的专有权具有主导性: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权利内容结构中,专有权是主导的权 利,业主拥有专有权,就必然拥有共有权、管理权,在不动产登记上,只登记专有权即为设 立了区分所有权,共有权、管理权随此而产生,不必单独进行登记九、建筑物区分所有的构成条件* (一)建筑物能够区分所有一物质条件1,必须是能够出 让给他人所有的住宅、公寓和写字楼等房屋2,在结构上能够区分两个以上独立的部分3, 区分的各独立部分能够为业主所专有使用4,除区域专用部分外,还必须有共有部分(二) 建筑物事实上已经被区分所有:建筑物在事实上已经被区分所有,应当由该建筑物建设的投 资者将各独立部分的专

13、用部分通过法律行为转让给购买者十、相邻关系,是指不动产的相邻各方面在行使所有权或其他物权时,因相互之间应当给与 方便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权,非独立的物权()相邻关系的性质:相邻关系的实质,是对不动产所有人、用益物权人以及占有人行使 所有权、用益物权或占有的合理延伸和必要限制,而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相邻关系的产生 基于不动产物权,其本质是一种物权利益(二)相邻特征:1,主体是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用益人或占有人2,相邻关系只能基于 不动产相邻的事实而发生3,客体是行使不动产权利时互相给予方便所追求的利益4,相邻 关系的核心内容是给予相邻他方以必要的方便(限制)十一、按份共有和共同共

14、有的区别成立的原因不同。共同共有的成立,须以有共同关系(如夫妻关系、共同继承关系)的 存在为前提,按份共有则无此限制。所以,共同共有人间有人的结合关系,按份共有人间则 无此关系。权利的享有不同。按份共有人按应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共同共有人的权利,系及于共同 共有物的全部,而非按应有部分享有所有权,所以原则上应得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后方得就 共同共有物进行使用收益和处分。处分应有部分不同。按份共有人有权自由处分其应有部分,而共同共有,其应有部分无 自由处分可言。分割限制不同。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各共同共有人不得请求分割共有物。按份共有 人的随时请求分割。标的物不同。共同共有的标的物通常为多数,除物

15、以外,常并有以权利为标的的情形, 所以常称为共同共有财产。而按份共有的标的物通常为单一物或少数物。存续期间不同。共同共有的存在通常有共同的目的,所以,其存续期间本质上通常较长, 但是继承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遗产是例外。而按份共有本质上就是暂时关系。十二、共有权的特征1,主体具有非单一性2,共有物的所有权具有单一性3,共有权的内 容具有双重性(绝对权-针对除主体外的其他人,作为物权的形态;相对权-针对内部主体之 间)4,共有权具有意志或者目的的共同性十三,共有法律关系发生和消灭的原因(一)发生:1,基于当事人的意志而产生(合伙一协议共有)2,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 生(合伙、夫妻共有财产)3,基于财产的性质而发生(-强制共有,财产的性质具有不可 分割性)4,基于公同行为而发生(-取得共有)5,基于原来共有关系而发生6,基于不动 产相毗邻而发生(地役权)(二)共有关系的消灭:1, 一般原因:凡是消灭所有权关系的一般原因,都可以消灭共有 关系2,共有关系消灭的特殊原因:婚姻关系消灭;家庭关系解体-分家;合伙解散;共同 继承人分割遗产;共有财产归共有人中一人所有;共有人之间终止共有关系的协议;共有人 提出分割共有物的请求;约定共有关系、存款的期限已经届满;共有权利的存续期限届满; 共有的财产权利已经实现;设置该财产权的目的已经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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