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车辆驾驶员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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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题:项目部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培训时间:2017年11月20日地点:项目部办公室 主讲人:阮大瑶 培训人:阮大瑶 参加培训人员: 教育目的:了解项目部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培训内容:6.1道路交通安全管理6.1.1机动车辆驾驶员至少应有3年专职驾驶经验,且3年内无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经人力资源部考核录用后,报办公室备案,严禁部门私自聘用专职驾驶员行为。6.1.2驾驶员在驾车时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服从公安交 警、运管稽征部门的管理。6.1.3驾驶员必须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驾驶作风,遵章守纪,文明行车,按时参加安 全学习。6.1.4驾驶员在出车前应保持充足睡眠,严禁疲劳驾驶。6.1

2、.5任何人不得强迫驾驶员违法、违章驾车;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驶或将车交给无证 人员驾驶;严禁交通肇事后逃逸。6.1.6驾驶员在出车前应对车辆水箱、润滑系统、制动系统以及轮胎等进行例行安全检 查,在出车途中,应确保与有关人员保持通讯联系,及时反馈行车安全情况,遇到突发事件 及时报告。6.1.7机动车辆使用前,必须向公安交警部门申请登记,领取号牌、行驶证并按规定办 齐随车必备的证件。6.1.8车辆状况、各项安全技术性能必须保持完好。并按规定进行年检,合格后使用, 不得开“病车”上路。6.1.9车辆装载的货物必须绑扎牢固,严禁人、货混装。6.1.10运输“超长、超高、超宽”的大件或易燃、易爆的危险化

3、学品时,必须办理准运 证,采取安全措施,悬挂明显标记,必要时应配有指挥车,大型设备运输或搬运需指定专项 安全措施。6.1.11车辆在项目部内部和施工现场行驶,应按限速标志要求行驶,施工现场道路符合 规范要求,交通安全防护设施齐全可靠,警示标志齐全完好。6.1.12车辆应停放在指定的停车地点、场所停放,严禁随意停放。6.1.13车辆修复后需试车时,应由持有驾驶证的车辆检验员或指定的正式驾驶员在规定 路段试车。6.1.14车辆管理部门应每周组织机动车辆驾驶员进行一次安全学习,并定期对车辆进行 安全检查,保证机动车辆车况良好。6.1.15车辆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车辆出勤的审批管理,作好出车登记,严禁公车

4、私用。派 车时要科学调度车辆,合理安排工作量,严格控制恶劣天气条件下的车辆出行安排。主题:项目部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培训时间:2018年1月12日地点:项目部办公室主讲人:李廷丽培训人:李廷丽参加培训人员:教育目的:了解项目部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培训内容:6.5违章处罚6.5.1驾驶员在驾车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由公安交警机关对 其进行处理。6.5.2未按规定或限速标志要求行驶,超速行车,每次罚款100元。6.5.3超载行车或厂内机动车辆违章载人,每人次罚款100元。6.5.4车辆未按规定停放在指定的停车地点或停车场所,每次罚款100元。6.5.5部门负责人明知司机开车前有饮酒行为,仍安

5、排其开车或驾驶员在工作时间饮酒, 部门负责人或用车人未及时制止的,每次对部门负责人或用车人罚款100元。6.5.6驾驶员酒后驾车或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一经核实后,罚款100元,并解除 劳动合同,同时对部门负责人处以罚款100元。6.5.7车辆管理部门(三级机构)未按规定每周组织机动车辆驾驶员进行安全学习的,每 少一次罚款100元以上。6.6交通责任事故处理6.6. 1驾驶员负全部责任的,当事驾驶员承担保险项目部赔付外经济损失的20%,并罚 款100元。6.6.2驾驶员负主要责任的,当事驾驶员承担保险项目部赔付外经济损失的15%,并罚 款100元。6.5.3驾驶员负同等责任的,当事驾驶员承担

6、保险项目部赔付外经济损失的10%,并罚 款100元。6.6.4驾驶员负次要责任的,当事驾驶员承担保险项目部赔付外经济损失的5%,并罚款 100 元。6.6.5交通事故处罚最多不超过3000元。当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损失赔偿超过 3000元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3000元罚款,并解除劳动合同。6.6.6对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交通责任事故,造成累计保险项目部理赔之外经济损失达1 万元以上的专职驾驶员,取消驾驶资格和解除劳动合同。主题:道路交通安全法培训时间:2018年4月28日地点:项目部办公室主讲人:李廷丽培训人:李廷丽参加培训人员:教育目的:了解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第一节机动车、

7、非机动车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 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九条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来历证明;(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五)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 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 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

8、登记的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 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 定并监制。第十条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 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但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 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 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第十一条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

9、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 污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三)机动车用作抵押的;(四)机动车报废的。第十三条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 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 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具体办法由

10、国务院规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 保养。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 收费标准。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 同的报废标准。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 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第十五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

11、 标志灯具。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 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 使用。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 保险标志;(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第十七条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

12、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 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十八条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 准。主题:道路交通安全法培训时间:2018年5月18日地点:项目部办公室主讲人:阮大瑶培训人:阮大瑶参加培训人员:教育目的:了解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节机动车驾驶人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 机关

13、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 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 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条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 行资格管理,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 行资格管理。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 规、驾驶技能的培

14、训,确保培训质量。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 班。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 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 驶、文明驾驶。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 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 驶机动车。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

15、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 审验。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 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 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一年内无累积记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延长机动车驾 驶证的审验期。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第二十五条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 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根据通行需要,应当及时增设、调换、更新道路交通信号。增设、调换、更新限制性的道路 交通信号,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广泛进行宣传。第二十六条 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 黄灯表示警示。第二十七条 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的道口,应当设置警示灯、警示标志或者安全防护设施。 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应当在距道口一定距离处设置警示标志。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 通标线。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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