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耕地建房需缴纳的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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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农村耕地建房需缴纳的税费 村民建房占用耕地是否应缴纳耕地开垦费。 问:我省物价、财政、国土、农业四厅局于0X年4月27日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民建房收费的通知,文中规定:“凡农民在农村集体土地修建自用住房,除依法颁发的土地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按照国家规定收取工本费外,一律不得再向农民收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该规定的出台在我省产生了强烈的反响。如果农民占用集体耕地建房,而又无条件开垦新的耕地进行补充,那怎么能实现耕地总量不减少,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农民是否应缴纳耕地开垦费,履行“占一补一”的法定义务。 读者王志强 答。所提问题,可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厅函201

2、65号关于农民建房占补平衡有关问题的复函来执行,复函指出,农民个人建房应尽量采取旧址翻建或者利用存量土地,少占或不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按照法律有关规定,实行耕地占补平衡。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但其中没有明确“个人”承担补充承担责任。因此,农民建房不能自行占补平衡的,向农民个人收取耕地开垦费法律依据不足。为贯彻落实中央和地方政府提出的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精神,同时做到耕地占补平衡,对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农民建房占用的耕地,可依据关于切实做好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国土资发193号)有关规定,由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补充。具体可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通过土地整理补充占用的耕地,可以鼓励农民投工投劳参与整理,以减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负担,但不宜直接向农民个人收取开垦费。 白新亚 第 1 页 共 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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