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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临汾煤业公司后庄煤矿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临汾煤业公司后庄煤矿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我矿矿用设备器材的安全使用管理工作,保证矿用设备器材在计划、选型、购置、使用、维护、检修中符合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的要求,依据煤矿安全规程,设备管理规程,煤矿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等,结合煤业公司管理制度和我矿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各相关部门在选购矿用设备器材时,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业标准及集团公司的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本制度中所称的矿用器材是指用于煤矿生产的支护材料、爆破器材、风筒、阻燃带、钢丝绳、矿用电缆等对煤矿安全生产影响较大的材料。第三条 矿用设备的选型
2、应当遵循技术先进、性能可靠、故障率低、操作简单、维修方便的原则,选购的设备有生产许可证和煤安标志,并且是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产品。第四条 井下使用的防爆电器设备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安全标志准用证等。第五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殊设备及附件的购置应选用经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的、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和产品质量合格证的生产厂家的合格产品。第六条 矿每年四季度要向煤业公司提出年度矿用设备购置计划。第七条 明确机电科对全矿设备统一管理,各专业部门根据业务保安分工及时了解新技术新规定提出购置建议和技术要求报机电科,机电科要组织专业技术进行技术可行性,配套性,先进性讨论
3、签订技术协议。报煤业公司相关部门选型采购。第八条 机电科要建立本单位的动态台帐,做到设备数量清、状态明、属性准、帐卡物一致。设备台帐每月核对一次。设备台帐与财务部门的固定资产台帐每年核对一次。第九条 设备投入使用前,机电科必须对设备组织内部鉴定,并报煤业公司机电部门批准,同时使用单位的系统分管领导必须组织相关技术人员根据设备随机资料撰写相应的操作规程以及维护保养、定期检修等管理制度,并发布实施。第十条 机电科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炭工业企业设备管理规程、煤矿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煤矿机电设备质量标准、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要求制定定期或不定期对设备维护保养制度,使用单位严格执行维护
4、保养制度,使其保持完好状态,确保设备安全保护装置齐全,动作灵敏可靠,防爆设备无失爆,并定期对设备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一条 机电科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对井下防爆电器设备的规定及GB3836标准要求,严把防爆设备入井关。第十二条 规定防爆检查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完善的防爆设备管理制度,井下防爆电器设备(含小型电器)入井前必须经专职防爆检查员检查,防爆性能确认合格,签发“防爆合格证”后方可下井使用。第十三条 由机电科负责推广应用“三新技术”,推行设备故障诊断和状态检测技术,加强设备的动态检测,提高设备故障诊断的准确性,科学的指导制定检修计划,确保设备的高效、安全运行。第十四条 机电科、安全科要
5、严格审查特种设备维修单位供应的资质,持有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和特种设备维护保养安全认可证的维修单位,方可进行矿修业务。第十五条 机电科按照设备使用标准要求和规章制度要求,制定年度设备大修理计划,报煤业公司。确需委外的修理项目,应优先选用内部具有修理资质的专业厂点。第十六条 设备委外大修理时,由机电部门对委外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必须将设备委外给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维修,委外修理必须严格执行委外维修管理制度及办法。第十七条 设备大修后的质量验收,机电科组织相关部门的有关人员共同参加。验收后要写出评定意见,参加人员要分别签名。第十八条 单台修理费用超过煤业公司规定的设备,由煤业公司负责审查技术方案并
6、参与验收。煤业公司参与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大修理的验收。第十九条 机电科负责按设备管理要求及管理制度安排矿井生产系统装备的检查和测试,保证矿井生产系统机电设备安全、可靠、符合国家规定。第二十条 生产系统实行机电设备月度定期停产检修,节假日检修天数每年不得少于6天(员)第二十一条 月度机电设备停产检修计划,由矿井领导组审查批准后,提前6天上报煤业公司审批,第一次施工或工艺有变化的重大工程必须制定施工组织措施及技术安全措施。第二十二条 矿井机电检修时,必须由分管领导指定详细的作业计划,做到五落实,即项目、人员、材料、安全措施、工具落实,每次检修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经相关领导批准,并贯彻后,方
7、可检修。第二十三条 每次计划安排的检修项目已经审定的计划不得随意更改,如果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时,应进矿井分管领导批准,重点项目变更应向煤业公司汇报。第二十四条 对重点检修项目,由矿井分管领导牵头,组织机电及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参加验收人员要签字。第二十五条 月度和年度停产检修完成后,要进行总结和分析,没有完成的项目要写明原因和加强管理的措施,在检修后的5个工作日内,机电科将停产检修总结报送煤业公司机电部门。第二十六条 电器设备的检查、调整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三大保护整定细则的规定进行。第二十七条 固定设备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要求,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定期测试和试验,机电科负责执
8、行落实。第二十八条 新购置的固定设备投入运行前需进行技术测试,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由煤业公司机电部门负责执行落实。第二十九条 主提升机新安装和大修理后进行一次技术测定,以后每三年进行一次技术测定,主通风机新安装盒大修理后进行一次技术测定,以后每五年进行一次技术测定;主排水泵、空压机每年进行一次技术测定,由机电科负责执行落实。第三十条 特种设备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要求,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由机电科负责执行落实。第三十一条 为了优化设备资源配置,盘活存量资产,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矿对闲置设备实行调剂管理。第三十二条 以下设备列入闲置设备:(1) 连续停用一年以上或新购进设备两年以上,本
9、单位不能投入使用或设计变更不能使用的设备。(2) 由于产业机构调整,本单位不再使用的设备。(3) 列入固定资产的配件、备件、辅机和附件等,固定资产闲置而需进行调剂的。第三十三条 对需调剂的闲置设备,由矿机电部门填写固定资产价让报批单,经矿井分管领导确认后,报煤业公司审批。第三十四条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设备应及时更新或报废:(1) 由于技术状态落后、耗能高、效率低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老、旧、杂设备。(2) 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安全、健康,进行改造不经济的设备。(3) 一次修理费用超过重置价值80%的设备。(4) 遭受意外灾害,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设备。(5) 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设备。第
10、三十五条 设备报废程序:(1) 设备报废时净残值必须等于3%,否则不予办理正常报废手续。(2) 待报废设备由矿井机电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鉴定报矿井审批,由矿机电部门负责将报废设备明细表报煤业公司设备管理中心。(3) 煤业公司设备管理中心根据煤业公司安排,对符合报废条件的设备经“设备报废小组”鉴定后,统一汇总,经煤业公司董事会研究通过后,通知矿机电科准备固定资产(报废)审批表等有关材料,统一到山西煤运集团公司办理正常报废手续。第三十六条 职责划分:(1) 煤业公司物资供应公司及相关部门是煤业公司矿用器材的供应部门,负责矿用器材的采购供应管理,对供应矿用器材符合安全标准就相关安全规定负全责。(2)
11、 各生产单位是矿用器材的使用单位,负责矿用器材的使用、维护、修理、更新和报废等管理。第三十七条 矿用器材使用前的验证和检测。(1) 矿用器材采购部门在采购器材时,要对所使用的矿用器材是否有国家所规定的有关证件(如营业执照、出厂检验合格证、安全标志准用证书或防爆合格证或生产许可证)进行验证,并存档备查,凡没有国家所规定的有关证件的不准采购和供应。(2) 矿用器材使用前使用单位要对国家有规定的证件进行验收,还要由煤业公司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部门分别对矿用器材进行检测,检测合格才能使用。(3) 矿用器材的检测程序,要按照编报检测计划,提取或送交检测样品,实施材料检测等程序进行检测。(4) 矿用器材的检
12、测方法要采用机械,仪器和人力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以保证检查结果有效。(5) 使用单位要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标准或说明书,组织使用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三十八条 矿用器材使用中的管理和维护(1) 矿用器材的使用要建立健全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交接班制,维护保养等制度。(2) 矿用器材的安装、调试、操作、维护人员,要经过专业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3) 矿用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人员,要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和作业规程及各项规章制度。第三十九条 矿用器材的更新和报废(1) 矿用器材的更新由供应部门提出计划,报煤业公司物资供应中心,由煤业公司物资供应中心负责采购供应,使用单位安装。(2) 爆破器材的报废销毁处理由使用单位提出计划,报煤业公司爆破器材使用管理领导组审批,经审批后由使用单位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按规定地点进行处理。(3) 单体液压支柱的报废优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煤业公司生产处审批。(4) 除爆破器材、单体液压支柱外,其它矿用器材的报废按照煤业公司报废设备程序规定进行报废。(5) 报废的矿用器材由使用单位的使用部门集中到供应部门指定的地点堆放,严禁乱堆乱放。第四十条 报废矿用器材的处理,要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