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籍管理制度范文(3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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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籍管理制度范文1、新生入学:(1)根据义务教育法规定,凡适龄儿童均可持本市正式户口,按规定的报名时间和划定的辖区范围报名,学校审查录取,并发录取通知书。(2)适龄儿童需缓学、免学的,由其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因疾病申请缓学、免学的就持有县级以上医院的证明,缓学期为一年,缓学期满仍不能入学的就重新提出缓学申请。(3)严格控制招生计划,学额不超过区教育局的规定,若固特殊情况,需超学额,要向教育局初教科打报告。2、升级、留级:(1)取消留级制度,如有学科不及格,开学前补考后予以升级。(2)个别学生成绩特别优秀,平时测试有四次甲等者,经个人申请,班主任和任课教师推荐,教导处考核,经校

2、长同意审批,准予期未免考。3、休学、复学:(1)在校学生因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申请休学者,并持市级医院或有关单位证明,经学校报区教育局初教科批准可以休学,并发给休学证明,每年申报批准一次,但不能超过两年,若超过两年,学校不保留学籍。(2)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凭医院康复证明,向学校申请,经审查批堆,予以复学,并编入休学时相衔接的年级学习。4、转学:(1)学生因家庭搬迁或其它特殊原因,需转学者,必须由父母或监护人向居住地和新居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持接收证,准予转学。(2)学生转学,应凭转入学校签发的接收证,转出学校签发的转学证,学生手册以及规定的学籍档案资料。转学工作,一

3、般在学期结束或开学办理。(3)学校及教师不能以任何理由迫使本校在籍学生转学。5、借读:(1)凡户口不在本城市,因有困难,需要借读的需持暂住户口,家长单位证明,向居住辖区范围内学校提出申请,办理借读手续。并按区教育局规定缴纳一定的借读费。(2)凡国有特殊原因(拆迁、培训)需暂时在外校就读,需经家长或监护人申请办理保留学籍手续,经学校审查并缴纳一定的保留费后,方能保留。6、毕业、结业,肄业:(1)小学生在校学习期满,参加小学毕业考试且德、智、体各方面都合格者,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2)因丧失学习能力,不能完成小学学习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发放完成义务教育证书,或作为肄业处理。(3)毕业、结业、肄

4、业证先由学校填写加盖校印和校长印章后,连同其他名册,报区教育局审核验印,方能有效:7、建立学籍登记表和学生名册:(1)在籍学生,分别建立学生档案,保存备查,学生转学,其学籍登记表就随学生转入新校。(2)建立学生手册,记载学生学业成绩、操行评定、奖励与处分,达标体检,学校与家长通讯联系等情况,学生手册由学生个人保存,随时供教师和家长查阅。期末交班主任填写,签章,交教导处验审盖章。每学期末,班主任要根据学生平时表现,实事求是地进行评分,写出评语。其中_分以上为优,70_分为良,60_分为一般,_分以下为差。每学年末,要将学生成绩填写在学籍卡上。学年成绩评定,上学期占_%,下学期占_%。(3)严格控

5、制流失生,建立班级日志,及时发现缺课生,逃学生,立即上报教导处,并做好家长工作,请回学校上课。学籍管理制度范文(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中小学生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普通中小学校。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适龄儿童、少年,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应当入学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第四条学籍管理实行由省教育厅宏观管理下的分级负责制。高中学籍由设区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义务教育段学籍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各级教育

6、行政部门和学校设学籍管理人员,负责学籍管理工作,学籍管理员要定期参加相关培训及学习。学籍管理人员要求政治素质好,熟悉学籍管理的各项工作。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五条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的子女或被监护人属义务教育年龄段的,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应依法主动与暂住地所属学校联系,送适龄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保证其接受义务教育。父母或者其

7、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义务教育段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本学区或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第六条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须持有关证明及时向学校请假。高中新生如在规定报到时间结束两周后仍未到校办理手续且未向学校请假,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外,取消其入学资格。第七条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第八条严格控制班额。学校在接收正常入学、转学、复学的学生后,小学每班不超过_人,初中、高中不超过

8、_人。第九条学校按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要求采集学生学籍信息,并按规定时间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高中新生注册学籍时,如发现有伪造证件等弄虚作假行为或属违规招生的,不予注册;高中新生超出规定注册时限还未注册的,不再注册。第三章转学与借读第十条学生不得随意转学。因家庭住址变化、户口迁移等因素确需转学的,由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并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准予转学。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准转学。高中学生在本县内不准转学。义务教育段学生在本学区内不准转学。第十一条高中学生在市内跨县转学,须经转出学校同意、市级学籍主管部门确认、转入学校同

9、意后,持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等材料,到市级学籍主管部门办理转学手续。本省内跨市转学,须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并由转出方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持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等材料,到转入学校所在地市级学籍主管部门办理转学手续。由外省转入我省,须经接收学校同意后,持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原就读学校出具的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或成长记录档案、转出省相应考试管理机构提供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学生已经获得的学分清单,经我省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确认后,由市级学籍和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及转入学校办理接收手续。由我省转出到外省,须经转出学校同意后,持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

10、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等材料,经市、省学籍主管部门逐级审核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第十二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须由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持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房产证或相关证明材料,到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转学手续。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接收的,出具同意转入证明信。学籍管理制度范文(三)为了加强和改进学校管理,全面提高教学质量,根据九台市有关学籍管理的规定和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我校的学籍管理制度。第一章班主任的职责第一条。班主任是班级的管理者,应配合学校做好学籍管理工作。第二条。每学期按要求填写学生有关档案,并签字盖

11、章。学生手册由班主任保存。开学初班主任在开学一周内上报本班人数;其他时间人数变动也要及时上报。第二章入学第三条。当年新生凭入学通知书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手续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手续,但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无故逾期一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入校并取消入学资格。第三章注册与备案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按上级要求负责新生注册,建立电子学籍档案。学生档案表格用字必须一致。第四章转学第五条:因家长工作调动,户口迁移及家庭住址搬迁,学生可申请转学。毕业班最后一学期原则上不得转学。学生转学必须有转学证明和学籍档案以及四联单。第六条。申请转入我校的学生经考核合格后

12、可办入班手续。班主任凭入班手续接收进班,第七条:由我校转出的学生,经班主任同意后,学校开具转_系信见回条后,与班主任一起办理学生转学证明、本人档案。学生一经转出,学校不再予以接收。学生转出未办理手续者,超过一个月,按自动退学处理。第八条。转学办理时间为每学期开学初和放假前。第九条:转学过程中不得留级或休学,借转学之际择校的不予办理转学。第五章休学与复学第十条:学生因病在一定时间内不能坚持学习,在一学期内累计病假时间超过总授课时数三分之一以上者,由学生家长持镇级以上医院证明(病历),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同意后,即可休学。第十一条:休学的学生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一年。第十二条。根据我校实际,六年最后一学年不准休学。第十三条:学生休学期满申请复学,应持镇级以上医院证明,经学校批准,编入与休学时相衔接的班级学习。第六章毕业第十六条。学习期满成绩合格,即可毕业。第七章管理第十七条:学籍管理在校长统一领导下,由主管副校长负责;教导处主任主管。班主任配合。学籍档案由专人管理,并采用微机管理,其他人不得擅自取走或改动。第十八条。第3页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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