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合作协议书格式版(2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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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企业合作协议书格式版第一章总则公司与公司,根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第二章合营各方第一条本合同的各方为: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在登记注册。其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国籍: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在登记注册,其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国籍:第三章成立合作经营公司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中国的其它有关法规,合营各方同意在中国桂林市境内建立合作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筒称合营公司)。第三条合营公司的名称为:合营公司注册地址:第四条合营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并受中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第五条合营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作各方以其投资或者提供

2、的合作条件为限对合营公司承担责任。合营公司以其注册资本对合营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四章经营目的、范围和规模第六条甲乙方合作经营的目的是:第七条合营公司经营范围:第八条合营公司经营规模:第五章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第九条合营公司的投资总额为:第十条甲乙双方认缴的出资额共为:以此为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之差额部分由公司自行借贷解决。第十一条甲乙双方提供的合作条件如下:其中:甲方以作为合作条件;乙方以作为合作条件。甲方占合营公司%的股份;乙方占合营公司%的股份。甲、乙双方按以上比例分享合营公司的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外币与人民币比价按实际缴款当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为准

3、。第十二条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由甲乙双方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关规定缴付,由甲乙双方按其出资比例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一个月内缴清够出资额。并委托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资,由会计师事务所给出资各方出具验资报告书.第十三条甲乙任何一方,转让其在合营公司合同中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义务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第十四条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另一方有优先购买权,如向第三方转让时,其条件不能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转让时,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第十五条合营企业注册资本在合营期限内,不得减少。但是,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原审批机构批准。第十六

4、条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调整、转让或以其它方式处置,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并经董事会通过,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向原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六章合营各方的责任第十七条甲乙双方应各自负责以下各项事宜。甲方责任:1、一办理为设立合营公司,向中国有关部门申请批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等事宜,其费用由合营公司支付;2.按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依期按数向合营公司缴付出资额;3.协助合营公司招聘技术人员、工人和所需其他人员;4.协助办理乙方工作人员所需的入境签证,工作许可证和旅行手续等;5、协助组织合营公司开业前的筹备工作;6、协助合营公司在中国境内购置设备、材料。办公用具、通迅设施、交通工具等;7.协助合

5、营公司办理水、电等基础设施供应;8、办理合营公司委托的其它事宜。乙方责任:l、按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按期按数缴付出资额。2.办理令营公司委托在中国境外选购机械设备,村料等有关事宜;3,负责办理合营公司委托的其它事宜。第七章产品销售第十八条合营公司的产品,在中国境内外市场销售。外销部分占%,内销部分占%。第十九条为了在中国境内外销售产品,经合营各方协商,经中国有关部门批准,合营公司可在中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第二十条合资公司产品使用的商标待定。第八章董事会第二十条合营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即为合一营公司董事会成立之日。第二十一条董事会由人组成,甲方委派人,乙方委派人。首期董事长由方委派,副董事长

6、人,由方委派。方委派财务总监名。第二十三条董事会成员任期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各方均以书面委派。第二十四条董事会是合营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下列事项需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决定:1.修改合营公司章程;2.终止、解散合营公司;3.调整合营公司注册资本;4.一方或数万转让其在本公司的股权;5.一方或数方将其在本公司的股权押给债权人;6.抵押公司资产;7.合营公司的合并,分立或变更组织形式;8.对其它事宜由董事会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方可作出决议,具体事宜在章程中另行规定。第二十五条董事长是合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应授权他人代为履

7、行,董事长未明确授权的,由副董事长代行。第二十六条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的提议,董事长应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应第二十七条包括会议时间和地点、议事日程,且应当在会议召开的_日前以书面形式发给全体董事。第二十八条董事会年会和临时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会议记录应归档保存,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在合营公司所在地举行,也可在异地召开。每名董事享有一票第二十九条各方有义务确保其委派的董事出席董事会年会和临时会议。董事因故不能参加董事会会议,应出县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会议。第三十条如果一方或数方所委派的董事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

8、也不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会议,致使董事会十日内不能就法律、法规和本合同所列之公司重大问题或事项作出决议,则其他方(通知人)可以向不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及委派他们的一方(被通知人),按照方法定地址再次发出书面通知,敦促其在规定日期内出席董事会会议。第三十一条前条所述之敦促通知应至少在确定召开会议日期的_日前,以双挂号函方式发出,并当注明在本通知发出的至少4_日内被通知人应书面答复是否出席董事会会议。如果被通知人在通知规定期限内仍未答复是否出席董事会会议,则应视为被通知人弃权,在通知人收到双挂号函回执后,通知人所委派的董事可召开董事会特别会议,即使出席该董事会特别会议的董事达不到举行董事会会议的法定

9、人数,经出席董事会特别会议的全体董事一致通过,仍可就公司之重大问题或事项作出有效决议。第三十二条不在合营公司经营管理机构任职的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金。与举行董事会会议有关的全部费用由合营公司承担。第三十三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名监事组成,监事由股东会决定选派。其中三分之一监事会成员由职工代表担任,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职工代表的监事及监事长待公司成立后三个月内报登记机关备案。1、检查公司财务;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3、当董事、高级经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和高级管理经理人员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

10、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法规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第九章经营管理机构第三十四条合营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合营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人,由方推荐,副总经理人,由方推荐名,乙方推荐名,任期年。期满后董事会继续聘请可以连任。第三十五条合营公司采取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的职责是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营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对外代表合营公司,对内任免下属人员,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第三十六条经董事会聘请,董事长、副董事

11、长和董事可以兼任合营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它高级管理职务。总经理处理重要问题时,应同副总经理协商。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它经济组织对本合营公司的商业竞争。第三十七条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它高级管理人员如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的,经董事会会议决定可随时解聘。第三十八条合营公司的任何一方的董事或经理请求辞职,须一个月前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由董事会决议同意方可。第三十九条合营公司所需设备、原材料和配套件等,在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在中国购买。合营公司在国外市场选购设备时,应邀请甲乙双方派人参加。第十章劳动管理第四十条合营公司职工的招收、招聘、辞职、工资

12、、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和奖惩等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管理部门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经董事会研究决定方案,拟定劳动合同文本后,合营公司和合营公司的工会组织集体或个别订立劳动合同加以规定。劳动合同订立后,报当地劳动管理部门备案。第四十一条合营各方推荐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聘请和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福利,差旅费标准等,由董事会会议讨论决定。第十一章税务财务审计外汇第四十二条合营公司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条例规定缴纳各项税金。第四十三条合营公司职工根据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第四十四条合营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有关规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提取储备基

13、金、企业发展及职工福利奖励基金,每年提取的比例由董事会根据中国有关规定和公司经营情况讨论决定。第四十五条合营公司的会计年度从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一切自制凭证、帐簿、报表用中文书写。第四十六条合营公司的财务审计,应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进行查帐和验证,并将结果报告董事会和总经理。甲、乙各方可以共同或者单方自行委托中国注册会计师查账,所需费用由委托方查胀方负担。第四十七条合营公司每一营业年度的头三个月,由总经理组织编写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和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董事会会议审查通过。第四十八条合营公司的有关外汇事宜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办理。第四十九条合营公司在中

14、国银行或其它银行开设人民币和外币帐户,并由开户银行监督收付。第十二章合营期限第五十条合营公司的合营期限为_年,合营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公司成立之日。合营公司期限届满,合营各方经协商同意要求延长合营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80天前向原审批机构申请延长合营期限合营公司期满或提前终止经营后,各项帐簿及文件。第十三章合营期满财产处理第五十一条合营公司期满或提前终止合营,合营公司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对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算,清算后的财产在偿还债务和清算费用后,按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第十四章保险第五十二条合营公司的各项保险,均由合营公司董事会会议讨论决定。第十五章合同的变更、修改和解除第五十

15、三条对本合同,章程及其附件的修改,必须由合营各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才能生效。第五十四条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是由于合营公司连年亏损,无力继续经营,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可以。提前终止合营期限和解除合同。第五十五条由于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合同、章程的规定,造成合营公司无法经营或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经营目的,视作违约方片面终止合同,守约方除有权向违约一方索赔外,并有权按合同规定报原审批机构批准终止合同。如合营甲,乙双方同意继续经营,违约方应赔偿合营公司的经济损失,损失由政府承认的机构评估并出证明,经济损失及评估所需费用由违约方负担。第五十六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令营各方可鉴定附属协议,经原审批机构批准生效后,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具有与本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第十六章违约责任第五十七条合营公司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第五章第十一、十二条的规定,依期按数额提交完出资额时,经另一方要求,从逾期第一个月算起,每逾期一个月,违约一方应缴付出资额的百分之一违约金给守约的一方,如逾期的三个月仍未提交,除累计缴付应缴出资额的百分之一违约金外,守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第五十四条规定终止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第五十八条由于一方的违约,造成本合同及其附件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违约的一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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