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附加少儿白血病疾病保险条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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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泰康附加少儿白血病疾病保险条款阅 读 指 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C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v 签收本附加合同之日起10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我们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1.4 v 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3 v 您有退保的权利.7.1C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v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 v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2 v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4.1 v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7.1v 主合同中的部分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请您仔细阅读8.2 v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

2、著标识,请您注意.9C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C 条款目录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及生效 1.3 投保年龄 1.4 犹豫期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给付 3.5 诉讼时效4. 保险费的交纳4.1 保险费的交纳 4.2 宽限期5. 现金价值权益5.1 现金价值6.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6.1 效力中止 6.2 效力恢复7. 合同解除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

3、风险8.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1 效力终止8.2 适用主合同条款9. 释义9.1 保单年度9.2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9.3 周岁9.4 有效身份证件9.5 医院9.6 白血病9.7 遗传性疾病 9.8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9.9 现金价值 9.10专科医生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附加少儿白血病疾病保险条款(2009年8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记载于电子保险单上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附加少儿白血病疾病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

4、姓名在电子保险单上载明。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合同构成本附加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投保人申请,经我们同意,附加于主合同。本附加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电子保险单及其所附的保险条款、电子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它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或电子协议。1.2合同成立及生效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须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成立日及生效日与主合同相同,并在电子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见9.1)、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见9.2)均依据生效日为基础进行计算。1.3投保年龄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9.3)计

5、算。1.4犹豫期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之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将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解除本附加合同时,您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见9.4)。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2.我们提供的保障2.1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电子保险单上载明。2.2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的保险期间相同,并在电子保险单上载明。2.3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

6、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1) 本附加合同自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被保险人经医院(见9.5)初次确诊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白血病(见9.6),我们按您已交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数额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主合同仍然有效。(2) 本附加合同自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白血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主合同仍然有效。若主合同项下有借款或其他未还款项,则我们在给付疾病保险金时必须先扣除主合同项下的各项欠款及应付利

7、息,然后给付。2.4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定义的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3) 遗传性疾病(见9.7),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9.8)。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定义的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本附加合同终止之日的现金价值(见9.9)。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定义的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之日的现金价值。3.保险金的申请3.1受益人除另有指定外,本附加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8、3.2保险事故通知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我们。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3.3保险金申请在申请保险金时,疾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1)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2) 由医院专科医生(见9.10)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以及由医院出具的与该疾病诊断证明书相关的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

9、验报告。(3)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委托他人领取保险金时,受托人还必须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必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取保险金,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如果被保险人已向我们书面申领保险金,但在实际领取保险金前身故,本附加合同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

10、向被保险人的合法继承人给付。3.4保险金给付我们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的,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我们确定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我们确定的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我们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

11、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3.5诉讼时效受益人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4.保险费的交纳4.1保险费的交纳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电子保险单上载明。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交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4.2宽限期如果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如果您在宽限期内未

12、交纳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但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5.现金价值权益5.1现金价值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在电子保险单上载明。6.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6.1效力中止在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6.2效力恢复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之日起,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本附加合同自解除之日起终止。我们解除合同的,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中止时的现金价值。7.合同解除7.1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如果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

13、故,且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您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8.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8.1效力终止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1) 主合同效力终止;(2) 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合同效力终止情况。8.2适用主合同条款主合同订立的下列各项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3) 年龄性别错误;(4) 未还款项;(5) 合同内容变更;(6) 联系方式变更;(7) 争议处理。(8) 保险事故鉴定。9.释义9.1保单年度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零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9.2 周岁 指按有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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