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6784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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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呈请拘留报告书蜗牛在线-学习者家园-考试资料-学习资料-统考资料-复习资料-资源下载: c- r4 N; D/ m8 Lh 公刑拘字(2000) 号/ ! . n3 e 1 fG 李,男,28岁,(1971年10月20日出生),民族:汉族,原籍省县人,现住址县乡村,职业:农民。/ R3 a) s; - X9 y $ G/ U 简历:年至年在乡村小学读书;0 m% w! 9 - _( f4 年至年在乡中学读书;蜗牛在线-学习者家园-考试资料-学习资料-统考资料-复习资料-资源下载 t e) W4 q% b; G% E 年在市打工与工人打架斗殴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0天;9 t6 n! l# S

2、) t; B2 J. V蜗牛在线-学习者家园-考试资料-学习资料-统考资料-复习资料-资源下载 年至案发时在乡村务农。) x& Q& g8 s, u 5 K3 v! x( G4 Z 拘留的理由和依据: 4 bB i$ r0 c 2000年1月31日深夜,市县村女村民叶母子被残忍杀害。经侦查鉴定,犯罪嫌疑人李右食指指纹与现场指纹一致。并在李家炕席下提取了李的蓝布男西服长裤,裤脚上的血迹与死者叶某血型相同,侦查人员已采取措施对李进行了监视。+ N ?6 j( a4 fO 李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条,涉嫌故意杀人罪。. U1 B7 J0 N% i& |) ?1 | 综上所述,根据中

3、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论法第六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特呈请对犯罪嫌疑人李刑事拘留。 t 4 A3 ? J( W+ ?3 EF7 G# 8 d 妥否,请批示。+ I3 D! 2 Y; N9 W4 f3 6 C5 W% _3 b: H) i+ k 承办单位:县公安局刑警队1 F5 _# c; u/ A, i$ / $ l 承办人:王、刘 8 n ?5 a h1 V& A 2004年2月日领导批示 (是否同意拘留) (签名) 年 月 日 (是否同意拘留) (签名) 年 月 日作业2一、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检刑诉2001第号 被告人孙,男,28岁,1973年2月25日出生于省市一个工人家庭,本人为市工

4、厂工人,小学文化,汉族,住市路号,孙小学逃学被学校除名。此后终日在社会上游荡。1989年3月,因盗窃犯罪被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1999年8月经亲戚介绍到厂做工,但经常不上班。2001年9月13日现因涉嫌故意杀人罪, 2001年9月13日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市公安局逮捕, 现羁押于市公安局看守所。 被害人章,女,住市路号,1994年9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 本案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涉嫌故意杀人一案,于2001年9月20日以第20号起诉意见书预审卷宗3卷10册,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01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于2

5、001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及其父母,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和被告人的辩证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孙于2001年9月4日下午6时许,在其住处楼下看见章和其他小孩玩,顿起邪念。当章在电影院沙堆玩时,以糖为诱饵,将章引向电影院大门右侧然后抱起来到菜市场东头一个食品门市场,买了一个烧饼给章吃,一直拖延到夜,10时左右,孙才把章抱向自己的住处,在进门时,孙用双手将章掐死然后把章抱到楼上自己的房间,藏在床下,9月5日中午,孙到其母亲的住处取来一把菜刀,还找了一块砖磨了这把刀,下午两点钟当同住楼上的母亲、姐姐、妹妹等人上班和上学去之后,孙将

6、尸体拖出,放在一个白色长放形瓷盆上面分解肢体,当夜,孙骑自行车分两次将尸体抛入河中。9月6日,早晨,孙买了细盐,把从尸体上剥离的肌肉腌了起来。6日中午、7日早晨、8日、9日,孙先后几次烧煮腌过的人肉吃,后因人肉臭了,就用旧的白色塑料雨衣将其包起来挂在墙上。在杀人分尸之前,孙曾向好友李诱惑“人肉很嫩,味道很鲜,多活二十年,五六岁小孩更好等”。“小孩最好哄,搞几个小糖就来了”,“一掐就死”等等。孙还不止一次地对着行人指指点点说:“这人好吃,那个不好吃”等等。孙是在上述罪恶思想驱使下,对被害人章下此毒手。 上述事实的论据如下:1、从河中打捞被害人章尸体上,取毛发肌肉作血型检验,为“ AB”型,孙的血

7、型为“O”型,孙的妹妹血型为“A”型。2、孙供认后,侦查人员对肢解尸体用的搪瓷盆,装四肢和头的黑提包进行检查,血迹亦为“AB”型。3、从河中打捞装尸体、躯干的藤条提包以及包口的带子。经孙母亲、姐姐、妹妹辨认,肯定是他们家的,放在孙住处。4、据孙供认,在孙住处搜查时提取的小刀为肢体尸体的凶器,是从其母亲那里拿来,拿来后还磨过。孙的妹妹、弟弟证明是实。5、孙供认,9月6日买细盐一斤,腌人肉用去一部分。搜查时,查获细盐三两左右,经提取浸泡人肉的“福尔马林”水里沉淀物,用光谱仪鉴定结果证明人肉确用盐腌过,用量最少四两,与孙供认相符。6、孙供认,抱走被害人时,发现章口袋内有一把削铅笔的小刀。经被害家属和

8、当天下午与章一起玩的孩子们回忆。章当天确带有小刀。7、经法医鉴定,孙精神状态正常,没有精神病。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为满足自己的变态需求,故意将他人杀害,并肢解、煮食尸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且犯罪手段和情节极其残忍、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必须予以严惩。被告人孙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追究孙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书记员: 2004年10月5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孙现羁押于市公安局看守所。 2、证据目录一份

9、3、主要证据复印件一册作业3一、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07 刑终字第号)原公诉机关市 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秦浩,男,生于1985年5月26日,汉族,出生地省县,初中文化,原市厂工人,住市街楼号,因本案于2001年7月1日被拘留,7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市看守所。辩护人叶,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鲁成,男,生于1984年7月12日,汉族,出生地市 县,初中文化,原市厂工人,住市街厂宿舍楼栋号,因本案于2007年7月20日被拘留,7月22日被捕,现羁押于市看守所。辩护人王,律师事务所律师。市区人民法院审理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秦浩犯抢劫罪、强奸罪,原审

10、被告人鲁成,犯抢却罪,原审被告人李抢劫罪一案,于2007年8月29日作出(2007)法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秦浩、原审被告人鲁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判长吴,审判员许、张),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市区人民检察院派检察员刘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秦及其辩护人叶,上诉人鲁及其辩护人王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被告人鲁成于2007年5月间,得知王家中存有假币,即勾结被告人秦浩、被告人李多次密谋行抢,意欲抢得假币后进行违法交易。2007年6月10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秦浩、被告人李二人乘王不在家,手持刮刀、改锥闯入王家,对王妻持械威胁恫吓,并四处翻找,未找到假币,却

11、找到现金人民币1000余元,被告人秦浩将钱装入自己钱包(后与被告人鲁成、被告人李平分)。尔后秦将王妻捆绑、堵嘴、蒙头,指使被告人李浩抢走日本产的照相机一台,被告人秦浩又强行奸污了王妻。作案后,被告人秦浩、被告人李按约定向被告人鲁报信,并将照相机交给被告人鲁成。案发后,被告人鲁成畏罪逃离所在城市。截至2007年7月22日被告人秦浩、被告人鲁成、被告人李全部被逮捕归案。认定的证据有:被告人秦浩、被告人李二人所持作案工具(刮刀、改锥)、抢劫所得赃物(现金人民币1000余元,日本产的照相机一台。)、捆绑王妻用的绳索、被害人王妻内裤上的精斑检验鉴定结果、被害人王妻的陈述、被告人鲁成勾结被告人秦浩、被告人

12、李的供述等。原判认为,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秦浩犯抢劫罪、强奸罪,被告人鲁成,犯抢却罪,被告人李抢劫罪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秦浩犯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终身;被告人鲁成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被告人李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上诉人秦浩、上诉人鲁成及其辩护人的上诉、辩护意见为:第一审判决,量刑过重。市区人民检察院坚持上诉人秦浩犯抢劫罪、强奸罪,上诉人鲁成,犯抢劫罪,被告人李抢劫罪的指控。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综上所述,检察机关指控上诉人秦浩犯抢劫罪、强奸罪,上诉人鲁成犯抢劫罪,被告人李抢劫罪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上诉人鲁成、上诉人秦浩及其辩护人提出的量刑过重,辩护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吴审 判 员许审 判 员张2007年9月12日(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二、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7民初字第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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