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反洗钱工作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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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反洗钱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反洗钱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及公司所属各分支机构,公司总部各部门及各分支机构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不得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第三条 合规部负责反洗钱工作的统一管理,经纪业务事业部、投资银行事业部、固定收益部、清算部、计划财务部等负责日常监督,信息技术部负责技术支持,稽核审计部负责内部审计。第四条 公司工作人员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

2、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第五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发现洗钱活动或相关线索的,应当向公司合规部直接举报,合规部应当对举报人身份和举报内容保密。第二章 客户身份识别及资料保存制度第六条 公司按反洗钱相关法规及规范要求建立和实施客户身份识别及资料保存制度。第七条 分公司、营业部为客户办理业务时,应当要求客户使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有效证明文件上的姓名或名称。分公司、营业部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或假名账户,不得为身份不明确的客户办理业务,发现已经开立的账户有名实不符情况的,应中止业务关系,并向合规部报告。第八条 分公司、营业部为个人客户开立证券账户或资金账户时,应当要求个人客户出示有效

3、身份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客户的姓名、联系方式、证件名称、证件号码和有效期限等信息,并保存客户身份证件(双面)复印件。代理他人开立账户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如客户没有到场,代理人还需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柜员经过核对后,登记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姓名、联系方式、证件名称、证件号码和有效期限等信息,并保存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经公证的授权书原件。对拒绝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开户名称与所出示身份证件名实不符,或者出示证件已过有效期的,分公司、营业部不得为其开立账户。对代理多人开立账户的,分公司、营业部应进行客户身份尽职调查,按规定进行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并向

4、合规部报告。第九条 分公司、营业部为机构客户开立证券账户或资金账户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机构客户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进行核对并登记,同时保存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对拒绝出示相关证件及资料或所出具的证件名实不符的,分公司、营业部不得为其开立账户。第十条 分公司、营业部应当依照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暂行管理办法对新开户客户进行洗钱风险等级划分,并对评定结果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一条 分公司、营业部依据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对客户进行开户以外业务的身份识别的,参照开户识别办理。分公司、营业部在利用固定电话、移动电话、

5、互联网络以及其他方式为客户提供非柜台方式的交易服务时,应采取严格的身份认证措施和相应的技术保障手段以识别客户身份。第十二条 分公司、营业部发现客户行为符合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时,应当对客户进行重新识别,同时依照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客户洗钱风险等级进行重新评定。第十三条 分公司、营业部对客户进行身份识别和重新识别,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如下一种或多种措施进行:要求客户补充相关资料或文件、回访客户、实地查访、电话查询、向有关部门核实等,并保存相关记录。第十四条 分公司、营业部为客户开立证券账户或资金账户

6、时,应当建立客户信息档案。客户信息档案应包括客户及其代理人的基本信息及相关资料。分公司、营业部应当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的规定保存客户的交易记录。第十五条 分公司、营业部应当定期检查和及时更新客户信息档案。分公司、营业部在获知机构客户及其代理人、个人客户及其代理人的有关信息发生变化时,在核实后应当立即更新客户信息档案,并保存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分公司、营业部应当提示机构客户及其代理人、个人客户及其代理人在其有关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通知开户机构。第十六条 公司总部及分支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期限保存客户的账户资料和交易记录:(一)账户资料,自销户之日起至少

7、20年;(二)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之日起至少20年。第三章 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第十七条 公司按照反洗钱法规建立并实施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第十八条 公司合规部和各分支机构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岗位,明确专人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公司建立相应的风控系统,用于大额、可疑交易数据的初次采集。第十九条 公司合规部参照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监测客户款项划转情况,对符合大额交易标准的,及时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第二十条 分公司、营业部反洗钱岗依照下列标准认定可疑交易:(一)客户资金账户原因不明地频繁出现接近于大额现金交易标准的现金收付,明

8、显逃避大额现金交易监测;(二)没有交易或者交易量较小的客户,要求将大量资金划转到他人账户且没有明显的交易目的或者用途;(三)客户的证券账户长期闲置不用,而资金账户却频繁发生大额资金收付;(四)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并在短期内发生大量证券交易;(五)与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有业务联系;(六)开户后短期内大量买卖证券,然后迅速销户;(七)客户要求变更其信息资料但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有伪造、变造嫌疑的。第二十一条除上述情形外,公司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发现其他交易的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有异常情形,经分析认为涉嫌洗钱的,同样作为可疑交易确认。第二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及分支机构对于已经确认的可疑交

9、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上报。第二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及分支机构对于涉嫌恐怖融资活动的可疑交易和怀疑客户、资金、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以及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的人相关联的,无论所涉及资金金额或者财产价值大小,都应当进行报告。第四章 报告与协助调查制度第二十四条 公司反洗钱报告与协助调查程序由合规部制定。第二十五条 分公司、营业部合规员负责组织本机构的反洗钱工作,担任本机构反洗钱岗的员工负责具体监控和报告。第二十六条 公司信息技术部负责数据采集及报送过程中的技术工作,应当保证数据采集及时、准确、完整,保证报送过程安全、可靠,符合有关部门的技术规范。第二十七条 合

10、规部负责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及相关报表,并负责向公司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提交相关工作报告。第二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对于在工作过程中发现的可疑事项应当至迟于次一交易日向合规部报送。第二十九条 合规部认为可疑交易如不立即报告会导致资金转移或增加可疑交易调查和侦查难度的,可以立即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并同时报告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合规部对重大可疑交易,应当立即向公司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并由相关部门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当地派出机构、当地公安机关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同时按照规定格式向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上报,注明重要程度和处理情况。第三十条 公

11、司总部各部门及各分支机构应当配合对涉嫌洗钱客户的司法调查或行政调查。第三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有权向公司各部门及分支机构调查与可疑交易有关的交易信息。公司各部门及分支机构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要求负责查明,及时回复,并记录存档。分支机构收到调查通知时,应当按规定上报公司合规部。第五章 培训与宣传制度第三十二条 公司合规部制定反洗钱培训和宣传总体计划,并督促公司相关部门及各分支机构落实。公司相关部门及各分支机构结合实际情况负责本部内部培训和宣传工作的具体开展。第三十三条 公司相关部门及各分支机构应当对工作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反洗钱培训,并将反洗钱相关规定纳入新员工试用期的考核内

12、容。反洗钱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有关法律法规;(二)内部控制制度、操作规程和控制措施;(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第三十四条 公司合规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反洗钱工作视频培训。针对不同风险程度的岗位,培训须涉及不同的工作要求及注意事项。第三十五条 公司相关部门及各分支机构应当留存反洗钱培训的相关资料,反洗钱培训情况每年一次统一报合规部备案。第三十六条 合规部负责对公司员工参加反洗钱培训及自学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评价,并不定期组织书面考核,考试成绩纳入员工的年终考核范围。 第三十七条 公司相关部门及各分支机构应当加强反洗钱的宣传工作,通过投资者园地、讲座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反洗钱工作

13、意义、反洗钱基础知识和法规的宣传,提高工作人员和客户的反洗钱意识。第六章 罚则第三十八条 合规部应当对反洗钱工作进行检查。第三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及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合规部报送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及人力资源部进行处罚:(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和执行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和执行大额、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三)对明知或应知的可疑交易不报告的;(四)在大额现金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中故意提供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五)未按照规定建立和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的;(六)未按照规定开展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工作的;(七)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证券账户资料和交易记录的;(

14、八)未按照规定进行反洗钱培训或宣传的;(九)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可疑交易信息等反洗钱工作信息的;(十)未按照规定建立客户信息档案的;(十一)拒不配合合规人员检查,或者在反洗钱现场检查和调查中提供虚假信息、隐瞒真实信息的。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如下:(一)“机构”系指法人;(二)“大额”系指机构客户单笔或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三)个人客户单笔或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四)“短期”系指10个工作日内(含10个工作日);(五)“频繁”系指交易行为营业日每天发生3次以上或营业日每天发生持续3天以上;(六)“长期”系指1年以上;(七)“大量”系指交易金额单笔或累计低于但接近大额交易报告标准;(八)“以上”,包括本数。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合规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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