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法制宣传日是哪一天.doc

上传人:鲁** 文档编号:560761259 上传时间:2023-09-22 格式:DOC 页数:16 大小:81.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全国法制宣传日是哪一天.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6页
全国法制宣传日是哪一天.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6页
全国法制宣传日是哪一天.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6页
全国法制宣传日是哪一天.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6页
全国法制宣传日是哪一天.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全国法制宣传日是哪一天.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全国法制宣传日是哪一天.doc(1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全国法制宣传日是哪一天?全国法制宣传日是每年的12月4日。2.全国档案系统“五五”法制宣传教育规划提出了什么目标?全国档案系统“五五”法制宣传教育规划提出,通过实施“五五”普法规划,进一步提高全体公民的档案法治观念和档案意 识,进一步增强档案部门公务员的档案法治理念,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增强档案部门依法治理的自觉性,提高依法管理和服务社会的水平。 3.什么是档案法规体系?档案法规体系是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为核心,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若干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所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协调的统一体。4.档案法有什么作用?档案法的作用

2、主要体现在:(1)它是管理我国档案事业的法律依据。(2)它是有效保护档案财富,开发档案资源的有效武器。(3)它是公民、法人及其他各种组织从事档案事务的行为准则。(4)它是公民维护档案权利,履行档案义务的法律保障。 5.我国档案工作如何体现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档案法第五条将“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原则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同时在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即国家档案局)是全国档案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即省、地(市)、县档案局分别是本行政区域档案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全国的档案工作都必须接受国家档

3、案局的统筹规划和协调,接受国家档案局和地方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6.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加强对本单位档案工作的领导,保障档案工作依法开展,应当做好哪些方面的工作?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 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档案工作的领导,保障档案工作依法开展。具体来说应当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1)从法治的高度重视和加强对本单位档案工作的领导,合理确定档案工作在本单位的法定地位。(2)健全本单位的档案机构,并为其完善和发展提供必要的条件。(3)逐步改善本单位档案工作条件,满足本单位档案工作正常开展所需的物质要求,保障本单位档案工作依法开展。

4、7.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单位对在档案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哪些行为应当予以奖励?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了 5 种应予奖励的行为:(1)对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2)对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3)对档案学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4)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捐赠给国家的。(5)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8.为什么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将向国家档案馆捐赠重要或者珍贵的档案作为一种奖励条件?档案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向国家捐赠档案的,档案馆应当予以奖励”。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将重要或者珍贵档案捐赠给国家的应当给予奖励。我

5、国有着悠久灿烂的历史文化,历史档案资源非常丰富,有的档案本身也是文物。特别是各个不同历史阶段所形成的历史档案,由于政治及社会等方面的原因,至今仍有相当一部分散存在民间。各级各类档案馆通过大量的征集活动,已经从民间和其他组织手中收集到一部分重要、 珍贵的档案,使这部分档案不仅得到了妥善的保管,而且在更大的范围内使之得到利用。但这种征集活动毕竟是有一定的局限性。并且迄今档案馆收藏的档案还不能充分反映我国悠久的历史和灿烂的文化。因此,档案法及档案法实施办法将向国家档案馆捐赠重要或者珍贵档案作为一种奖励条件,意在用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的方式,促使全社会形成一种良好的社会风气,鼓励每一个公民自觉地保

6、护档案,促进档案馆馆藏的丰富和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9.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的职责是什么?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依照档案法第七条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1)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档案工作规章制度;(2)指导本单位文件、资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3)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按照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4)监督、指导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10.为什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具有监督、指导职责?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监督、指导

7、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与所属机构存在上下隶属的关系,对所属机构的管理就是由这种隶属关系所决定的。这种管理不是社会管理,属于单位内部的管理。一个单位的管理涉及许多方面,档案工作就是其中的一个方面。这些下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其档案工作一般都自己负责,作为上级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并不代替所属机构具体的档案工作,所要做的事是对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如果对所属机构档案工作监督不力,或者指导不当,造成损失,那就是有关的作为上级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没有履行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规定的这一职责,是一种失职行为。

8、11.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为什么要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档案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在档案法颁布以前,一些单位或个人以种种借口或不进行立卷工作,或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据为己有,长期不进行归档或拒绝归档,造成档案文件的流失和损毁。特别是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机构发生变化时,因为平时的文件材料归档工作做得不好,造成档案文件遗失、损毁的案例举不胜举。12.经过整理和立卷的文件材料,如果不由本单位的档案机构或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将会产生什么样的后

9、果?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对档案法第十条的规定进行了细化,规定“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文件材料归档的规定,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由单位的文书或者业务机构收集齐全,并进行整理、立卷,定期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任何人都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实践中,有些地方或单位由于没有重视归档和档案移交工作,一些工作人员将本单位一些重要的档案文件长期放在个人手中,久而久之造成档案的丢失,在需要利用档案的时候,却找不到这些档案,由此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也有些工作人员,将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文件材料视为个人财产,据为己有,有的甚至将拒不归档作为要挟单位的条件,在单位不能满足个人私欲时,将个人手中的档案

10、文件私自出卖,给国家和单位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 13.什么是保密档案?所谓保密档案是指记录国家秘密的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第二条的规定,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14.国家所有的档案能够进行买卖吗?档案法第十七条规定“禁止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出卖。”因此,国家所有的档案不能进行买卖。15.为什么国家不严格禁止档案所有者对非国家所有的但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向档案馆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卖与赠送?

11、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对非国家所有的但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简单地限制出卖不符合实际需要。应当是既要维护国家、社会的利益,也不要限制集体、公民对其档案的所有权、处分权。为使这部分档案的出卖在遵循国家法律的前提下合法、公开地进行,全国人大常委会1996年在修改档案法时对集体所有、个人所有的这部分档案的管理规定作了修改。档案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前款 所列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出卖;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倒卖牟利,严禁卖给或者赠送给外国人”。这样修改以后,既

12、解决了对这部分档案的严格禁止出卖的不实际的规定,同时也解决了对随意买卖档案,造成国家重要档案的流失或者泄密的现象。 16.对非国家所有的但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买卖与赠送进行审查时应注意什么?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各级国家档案馆寄存、捐赠或者出卖。向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转让或者赠送的,必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向外国人和外国组织出卖或者赠送。”经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对国家和社会没有保存价值的档案

13、,档案所有者就可以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出卖。如果经审查认为这 部分档案属于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并且不宜出卖给国家档案馆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负责审查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档案所有者宣传我国档案管理的法律规定,从而要求档案所有者自觉保护档案的安全,或通过耐心的工作,将这部分档案收购或予以征购。档案所有者凭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 部门的批准文件可以进行合法出售。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查这部分档案的同时,也可以清楚地了解到一些珍贵档案的来源,有利于国家对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非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监控与管理。17.哪些情况下,才可以

14、向国内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和出卖档案的复制件?档案法第十七条规定:“档案复制件的交换、转让和出卖,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根据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只有在下列情况下,经国家档案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才可以向国内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和出卖档案的复制件:(1)为了收集和交换我国散失在国外的档案;(2)为了进行国际文化交流;(3)为了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需要;(4)为了科学研究的需要;(5)为了推广科技成果的需要;(6)为了国家利益的其他需要。18.国家对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有什么具体管理规定?档案法第十八条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本法第十六

15、条规定的档案以及这些档案的复制件,禁止私自携运出境”。 根据这一原则规定,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九条将国家所有的档案进一步具体划分为几种类型,并分别明确规定了哪些不允许出境和哪些允许出境、如何出境。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中被确定为一级档案的,无论是档案原件还是复制件,任何组织与个人均不允许携运出境。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中被确定为二级档案的,无论是档案原件还是复制件,需要携运出境的,必须经国家档案局审查批准。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三级档案以及其他未列入等级的档案,无论是档案原件还是复制件,需要携运出境的,必须经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但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及其复制件,无论其存放何处,如需携运出境的,也需报经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19.一般情况下,需要携带档案或档案复制件出境的组织和个人应如何向有关部门申报?一般情况下,需要携带档案或档案复制件出境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提前1个月向国家档案局或所在地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申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申报后,应及时进行审查,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必要时,可会同有关档案形成部门或国家保密部门一起 审查。海关凭批准文件查验放行。20.档案馆保存的档案应当分期分批向社会开放,有具体的开放起始时间吗? 档案馆保存的档案应当分期分批向社会开放,有具体的开放起始时间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科普知识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