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城疫防治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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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城疫防治-技术标准新城疫防治技术标准新城疫Newcastle Disease,ND,是由副粘病毒科副粘病毒亚科腮腺炎病毒属的禽副粘病毒I型引起的高度接触性禽类烈性传染病。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其列为必须报告的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为预防、控制和扑灭新城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新城疫的诊断、疫情报告、疫情处理、预防措施、控制和消灭标准。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从事禽类饲养、经营和禽类产品消费、经营,以及从事动物防疫活动的单位和个人。2 诊断根据本病流行病

2、学特点、临床病症、病理变化、实验室检验等可做出诊断,必要时由国家指定实验室进展毒力鉴定。2.1 流行特点鸡、火鸡、鹌鹑、鸽子、鸭、鹅等多种家禽及野禽均易感,各种日龄的禽类均可感染。非免疫易感禽群感染时,发病率、死亡率可高达90%以上;免疫效果不好的禽群感染时病症不典型,发病率、死亡率较低。本病传播途径主要是消化道和呼吸道。传染主要为感染禽及其粪便和口、鼻、眼的分泌物。被污染的水、饲料、器械、器具和带毒的野生飞禽、昆虫及有关人员等均可成为主要的传播媒介。2.2 临床病症 2.2.1 本标准规定本病的埋伏期为21天。临床病症差异较大,严重程度主要取决于感染毒株的毒力、免疫状态、感染途径、品种、日龄

3、、其它病原混合感染情况及环境因素等。根据病毒感染禽所表现临床病症的不同,可将新城疫病毒分为5种致病型:嗜内脏速发型(Viscerotropic velogenic):以消化道出血性病变为主要特征,死亡率高;嗜神经速发型(Neurogenic Velogenic):以呼吸道和神经病症为主要特征,死亡率高;中发型(Mesogenic):以呼吸道和神经病症为主要特征,死亡率低;缓发型(Lentogenic or respiratory):以轻度或亚临床性呼吸道感染为主要特征;无病症肠道型(Asymptomatic enteric):以亚临床性肠道感染为主要特征。2.2.2 典型病症2.2.2.1 发

4、病急、死亡率高;2.2.2.2 体温升高、极度精神沉郁、呼吸困难、食欲下降;2.2.2.3 粪便稀薄,呈黄绿色或黄白色;2.2.2.4 发病后期可出现各种神经病症,多表现为扭颈、翅膀麻木等。2.2.2.5 在免疫禽群表现为产蛋下降。2.3 病理学诊断2.3.1 2.3.2 2.4 实验室诊断实验室病原学诊断必须在相应级别的生物平安实验室进展。2.4.1 病毒别离与鉴定见GB16550、附件1)2.4.1.4 静脉接种致病指数测定(IVPI)试验, IVPI值为2.0以上的。2.4.微量红细胞凝集抑制试验HI参见GB16550。2.5 结果断定2.5.1 疑似新城疫符合2.1和临床病症2.2.2

5、.1,且至少有临床病症2.2.2.2、2.2.2.3、2.2.2.4、2.2.2.5或/和剖检病变2.3.1.1、2.3.1.2、2.3.1.3、 2.3.1.4、2.3.1.5或/和组织学病变2.3.2.1、2.3.2.2之一的,且能排除高致病性禽流感和中毒性疾病的。2.5.2 确诊非免疫禽符合结果断定2.5.1,且符合血清学诊断2.4.2的;或符合病原学诊断2.4.1.1、2.4.1.2、2.4.1.3、2.4.1.4之一的;免疫禽符合结果2.5.1,且符合病原学诊断2.4.1.1、2.4.1.2、2.4.1.3、2.4.1.4之一的。3 疫情报告3.1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患有本病或疑似本

6、病的禽类,都应当立即向当地动物防疫监视机构报告。3.2 当地动物防疫监视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按国家动物疫情报告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4 疫情处理根据流行病学、临床病症、剖检病变,结合血清学检测做出的临床诊断结果可作为疫情处理的根据。4.1 发现可疑新城疫疫情时,畜主应立即将病禽场隔离,并限制其挪动。动物防疫监视机构要及时派员到现场进展调查核实,诊断为疑似新城疫时,立即采取隔离、消毒、限制挪动等临时性措施。同时要及时将病料送省级动物防疫监视机构实验室确诊。4.2 当确诊新城疫疫情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并采取相应措施;同时,及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

7、行封锁,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并通报毗邻地区。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确诊结果,确认新城疫疫情。4.2.1 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兽医主管部门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疫点:指患病禽类所在的地点。一般是指患病禽类所在的禽场户或其它有关屠宰、经营单位;如为农村散养,应将自然村划为疫点。疫区:指以疫点边缘外延3公里范围内区域。疫区划分时,应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和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受威胁区:指疫区边缘外延5公里范围内的区域。4.2.2 封锁由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人民政府在接到封锁报告后,应立即做出决定,发布封锁令。4.2.

8、3 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采取的措施疫点:扑杀所有的病禽和同群禽只,并对所有病死禽、被扑杀禽及其禽类产品按照GB16548规定进展无害化处理;对禽类排泄物、被污染或可能污染饲料和垫料、污水等均需进展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进展严格彻底消毒;限制人员出入,严禁禽、车辆进出,严禁禽类产品及可能污染的物品运出。疫区:对疫区进展封锁,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临时动物防疫监视检查站),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展消毒;对易感禽只施行紧急强迫免疫,确保到达免疫保护程度;关闭活禽及禽类产品交易市场,制止易感活禽进出和易感禽类产品运出;对禽类排泄物

9、、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按国家规定标准进展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进展严格彻底消毒。受威胁区:对易感禽只(未免禽只或免疫未到达免疫保护程度的禽只)施行紧急强迫免疫,确保到达免疫保护程度;对禽类实行疫情监测和免疫效果监测。4.2.4 紧急监测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禽群必须进展临床检查和血清学监测。4.2.5 疫分析p 与追踪调查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p 疫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对可能存在的传染,以及在疫情埋伏期和发病期间售(运)出的禽类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等应当立即开展追踪调查,一经查明立即按照GB16548规定进展无害化处理。4.2.

10、6 封锁令的解除疫区内没有新的病例发生,疫点内所有病死禽、被扑杀的同群禽及其禽类产品按规定处理21 天后,对有关场所和物品进展彻底消毒,经动物防疫监视机构审验合格后,由当地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4.2.7 处理记录对处理疫情的全过程必须做好详细的记录包括文字、图片和影像等,并完好建档。5 预防以免疫为主,采取“扑杀与免疫相结合”的综合性防治措施。5.1 饲养管理与环境控制 饲养、消费、经营等场所必须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方法农业部20_215号令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加强种禽调运检疫管理。饲养场实行全进全出饲养方式,控制人员、车辆和相关物品出入,严格执

11、行清洁和消毒程序。养禽场要设有防止外来禽鸟进入的设施,并有健全的灭鼠设施和措施。5.2 消毒各饲养场、屠宰厂场、动物防疫监视检查站等要建立严格的卫生消毒管理制度。禽舍、禽场环境、用具、饮水等应进展定期严格消毒;养禽场出入口处应设置消毒池,内置有效消毒剂。5.3 免疫 国家对新城疫施行全面免疫政策。免疫按农业部制定的免疫方案规定的程序进展。所用疫苗必须是经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批准使用的新城疫疫苗。5.4 监测 5.4.1 由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视机构组织施行。5.4.2 监测方法 未免疫区域:流行病学调查、血清学监测,结合病原学监测。已免疫区域:以病原学监测为主,结合血清学监测。5.4.3 监测对象

12、:鸡、火鸡、鹅、鹌鹑、鸽、鸭等易感禽类。5.4.4 监测范围和比例5.4.4.1 对所有原种、曾祖代、祖代和父母代养禽场,及商品代养禽场每年要进展两次监测;散养禽不定期抽检。5.4.4.2 血清学监测:原种、曾祖代、祖代和父母代种禽场的监测,每批次按照0.1%的比例采样;有出口任务的规模养殖场,每批次按照0.5%比例进展监测;商品代养禽场,每批次群按照0.05%的比例进展监测。每批次群监测数量不得少于20 份。饲养场户可参照上述比例进展检测。5.4.4.3 病原学监测:每群采10 只以上禽的气管和泄殖腔棉拭子,放在同一容器内,混合为一个样品进展检测。5.4.4.3 监测预警5.4.4.5 监测

13、结果处理 监测结果要及时汇总,由省级动物防疫监视机构定期上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5.5 检疫5.5.1 按照GB16550执行。5.5.2 国内异地引入种禽及精液、种蛋时,应获得原产地动物防疫监视机构的检疫合格证明。到达引入地后,种禽必须隔离饲养21 天以上,并由当地动物防疫监视机构进展检测,合格前方可混群饲养。从国外引入种禽及精液、种蛋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6 控制和消灭标准6.1 免疫无新城疫区6.1.1 该区域首先要到达国家无规定疫病区根本条件。6.1.2 有定期和快速(详实)的动物疫情报告记录。6.1.3 该区域在过去3年内未发生过新城疫。6.1.4 该区域和缓冲带施行强迫免疫

14、,免疫密度100%,所用疫苗必须符合国家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弱毒疫苗ICPI小于或等于0.4或灭活疫苗。6.1.5 该区域和缓冲带须具有运行有效的监测体系,过去3年内施行疫病和免疫效果监测,未检出ICPI大于0.4的病原,免疫效果确实。6.1.6 假设免疫无疫区内发生新城疫时,在具备有效的疫情监测条件下,对最后一例病禽扑杀后6个月,方可重新申请免疫无新城疫区。6.1.7 所有的报告、记录等材料详实、准确和齐全。6.2 非免疫无新城疫区6.2.1 该区域首先要到达国家无规定疫病区根本条件。6.2.2 有定期和快速(详实)的动物疫情报告记录。6.2.3 在过去3年内没有发生过新城疫,并且在过去6个月

15、内,没有进展过免疫接种;另外,该地区在停顿免疫接种后,没有引进免疫接种过的禽类。6.2.4 在该区具有有效的监测体系和监测带,过去3年内施行疫病监测,未检出ICPI大于0.4的病原或新城疫 HI试验滴度小于23。6.2.5 当发生疫情后,重新到达无疫区须做到:采取扑杀措施及血清学监测情况下最后一例病例被扑杀3个月后,或采取扑杀措施、血清学监测及紧急免疫情况下最后一只免疫禽被屠宰 后6个月后重新执行(认定),并到达6.2.3、6.2.4的规定。6.附件1新城疫病原别离与鉴定当临床诊断有新城疫发生时,应从发病禽或死亡禽采集病料,进展病原别离、鉴定和毒力测定。1 样品的采集、保存及运输1.1 样品采集1.1.1 采集原那么。采集样品时,必须严格按照无菌程序操作。采自于不同发病禽或死亡禽的病料应分别保存和标记。每群至少采集5只发病禽或死亡禽的样品。1.1.2 样品内容发病禽:采集气管拭子和泄殖腔拭子或粪便;死亡禽:以脑为主;也可采集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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