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销商加盟合同优质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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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销商加盟合同优质资料(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 优质资料,欢迎下载)加盟经销商合作合同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住址:经销商:法定代表人:住址:本合同于200年月日由以下双方在中国省市签订:(),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组建及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 ,主要营业地点 与经销商名称,一家根据中国法律组建及存续的经销商组织形式,注册地址 ,主要营业地点 。供应商和经销商以下各称“一方”,合称“双方”。本合同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依照有关法律,同意按照本合同的条款,建立经销关系。双方协议如下:1、定义与解释除本合同条款另有约定或上下文另有所指,本合同的解释规则及本合同中所有相关用语的定义

2、见附录一。2、合同范围2.1 经销权的授予(a) 供应商特此指定经销商为省(市、自治区),市(地区) 本合同附件一所列经销产品的非独家经销商,本合同附件一可经供应商和经销商书面同意随时修改。(b) 经销商应在合同期限内向供应商或其关联机构购买其所需的全部经销产品的所有必要组件。2.2 供应商销售的限制在合同期限内,供应商不应在区域内向任何第三方供应经销产品用以转售,但供应商保留向区域内最终用户直接销售经销产品的权利。2.3 竞争产品在合同期限内,经销商不得且应促使其任何关联机构不在区域内生产或销售与经销产品构成竞争的任何产品。2.4 限制转售经销商不应向区域外任何个人或向任何有意将产品转运到区

3、域外的个人销售经销产品。2.5 最低购买量和库存量(a) 经销商向供应商购买的经销产品数量应至少为本合同附件一中规定的最低购买量。(b) 经销商应在合同期限内一直确保经销产品的种类齐全,且应保证至少三个月的经销产品库存。2.6 培训经销商应至少派出两名代表参加在供应商营业地点召开的就经销产品服务和维修举办的培训课程,一切相关费用应由供应商承担(但差旅费和生活费除外)经销商承担。3、销售条件3.1 经销产品的销售与购买供应商将根据本合同附件二规定的销售条件销售产品,经销商应按照这些条件购买产品,本合同附件二规定的销售条件应视作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如果附件二的规定和本合同的其他部分相冲突或抵触,应

4、以本合同为准。3.2 不适用经销商的相关条款经销商自己的标准购货条件,或由经销商起草的任何订单或其他文件中的任何条款或条件,都不适用于供应商向经销商销售经销产品。4、订货4.1 书面订单在合同有效期内,经销商应每月以书面形式向供应商提供:(a) 订单发出当月之后两个月以内的拟购买经销产品的有约束力的订单;并且(b) 此后四个月以内对拟购买经销产品数量的详细预测。4.2 订单的接受本合同确定了供应商和经销商之间就经销产品销售和购买应遵循的基本框架。但是,只有在供应商已经书面接受一份有约束力的订单,供应商和经销商之间才就经销产品的供应产生权利和义务关系。5、营销5.1 经销商尽其最大的努力经销商应

5、在本合同的合同期限内积极推广经销产品并尽其最大努力在区域内提高产品销售量,且不得实施任何可能在区域内阻止产品销售或干扰经销产品推广的行为。5.2 经销商的营销义务在不限制第5.1 条的普遍适用性的前提下,经销商具体应当:(a) 雇用充足数量的训练有素的销售人员、演示人员和其他必要的销售员工;(b) 建立并维持适当的销售系统,包括向有关方进行演示、展览和讲解,在区域内处理客户和潜在客户的要求;(c) 发放有关经销产品的推广印刷品;(d) 在相关行业展览会上展览。5.3 就营销事项征求供应商意见经销商应在为经销产品进行广告宣传或发布营销材料之前征求供应商的意见,并获得供应商的批准。但是本条款或本合

6、同不限制经销商自行设定产品转售价格的自由。6、库存和产品召回6.1 经销产品的库存和运输经销商储存并运输经销产品的设施应保证经销产品处于良好状态,并应符合供应商关于产品储存和运输条件的合理要求。经销商应允许供应商或其代表在合理的事先书面通知后,随时检查由经销商储存的产品。6.2 经销产品的召回应供应商的要求,经销商应给予所有合理的协助查找并召回任何有缺陷的经销产品,防止有缺陷的产品售与第三方,并应特别遵循供应商规定的经销产品召回程序,并应尽全力确保经销商的客户以类似方式予以合作。7. 维修和服务7.1 服务条款经销商应为区域内经销产品的拥有人和使用人提供维修和服务,供应商应向经销商提供适当的支

7、持服务,上述所有活动应遵循供应商届时有效的支持服务条款。现行的供应商支持服务条款作为附件三附于本合同。7.2 经销产品的维修和保养为了便于对经销产品进行维修和保养,经销商应雇用合格的技术人员。7.3 备件的销售与适用供应商应按照本合同附件二中规定的销售条件向经销商出售经销产品备件。为保证设计和质量标准,经销商应仅使用由供应商或其关联机构提供的经销产品备件。8、报告经销商应根据供应商的合理要求,自付费用在每月第一周结束时向供应商出具书面报告,其中应包含每次运抵货物的质量和性能,以及库存和销售营业额。9、先决条件10、知识产权10.1 未授予经销商的权利本合同未授予经销商任何由供应商或其关联机构拥

8、有或使用的知识产权(“供应商的知识产权”)或与其相关的商誉。10.2 侵权的通知经销商应就任何针对供应商的知识产权的潜在的、威胁的、指控的、或实际的侵权,及时通知供应商,并应按照供应商的要求提供所有与处理该侵权相关的协助和信息,如果供应商就该侵权提起任何诉讼或其他程序,经销商应参与。10.3 禁止更改经销商不得以供应商所使用的与产品相关的名称或标识之外的其他名称或标识出售经销产品,不得去除或涂抹经销产品标识,也不得更改经销产品或其标签。11、陈述及担保11.1 经销商的陈述及担保经销商向供应商陈述并担保,在本合同签订日和生效日:(a) 根据其成立地的法律,经销商为独立法人,依法定程序设立、有效

9、存续、且相关手续完备;(b) 经销商有全权订立本合同以及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c) 经销商已授予其授权代表签署本合同的权利,从生效日开始,本合同的条款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d) 经销商签署本合同以及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i)不违反其营业执照、成立协议、章程或类似组织文件的任何规定;(ii)不违反相关法律或任何政府的授权或批准;并且(iii)不违反其作为当事人一方(或受之约束)的其他任何协议,也不会导致其被认定在该协议项下违约;(e) 不存在将影响该方本合同项下履约能力的、未结的诉讼、仲裁或其他司法或行政程序,或者据其所知无人威胁将采取上述行动;并且(f) 经销商保证不存在未向供应商提供的可能对

10、其全面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文件,并且经销商此前提供给供应商的文件中没有对任何重要事实的不实陈述或者漏述。11.2 陈述及担保不实的结果如果在本合同签订日或生效日经销商的上述陈述及担保的任何一项与实际情况有实质性不符,则构成经销商重大违约。12、合同期限12.1 初始合同期限本合同的初始期限为年,于生效日开始,但可根据第12.2 条续展、及根据第13.1(b)、(c)和(d)条终止。12.2 合同期限的续展 选择下面一种方式:选择(1):自动终止本合同于合同期满日自动终止,除非双方授权代表在合同期满日之前至少六十(60)天签署书面协议续展本合同期限。选择(2):自动续展

11、于本合同的期满日,本合同期限将自动续展年,除非一方在合同期满日之前至少六十(60)天向另一方递交经其授权代表签署的书面通知,通知另一方该方决定不再续约。选择(3):客户有权选择续展客户有权选择在期满日之前至少六十(60)天向另一方递交经其授权代表签署的书面通知,通知另一方该方决定续展合同,续展期限与本合同原期限相同。如果客户未行使其续约选择权,则本合同于合同期满日自动终止。13、合同终止13.1 合同终止(a) 本合同于合同期满日终止,除非双方按照第12.2 条续约。(b) 合同期满日之前,双方可通过书面协议随时终止本合同。(c) 合同期满日之前,如果发生以下情形之一,一方(“通知方”)可随时

12、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后终止本合同:(i) 另一方违反本合同某一重要义务,且未在通知方根据第15.1(a)条规定发出的书面通知中规定的补救期限内对违约予以补救;或(ii) 另一方破产,或者成为解散或清算程序的对象,或者歇业,或者无力偿还到期债务;或(iii) 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持续超过六(6)个月,且双方无法按照第16.2(c)条的规定达成一项公平的解决方案;或(iv) 根据具体情况,加入其他导致合同终止的条款(d) 如果在合同期满日之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供应商除根据相关法律和本合同其他条款的规定行使救济权之外,可随时通知经销商立即终止本合同:(i) 经销商未能遵守第2.3 条(竞争产品)、第

13、2.4 条(转售限制)和第2.5 条(最低购买量和库存量);(ii) 经销商的所有权或控制权被生产或销售(直接或通过其关联机构)与经销产品竞争的产品的个人、商号或公司获得或者经销商的所有权发生其他实质性的变更,且供应商认定该变更有损于供应商的利益;或(iii) 经销商侵犯供应商的知识产权,包括未能遵守第10 条(知识产权)。13.2 经销商无权获得补偿经销商无权因供应商根据本第13条终止本合同而获得任何补偿。13.3 合同终止的后果本合同终止后有关事项的处理:(a) 可供销售并由经销商占有的任何库存产品,应由经销商替供应商占有,已由经销商全额付款的经销产品应当(如果供应商提出此要求)以成本价由

14、经销商转售给供应商或者供应商所指定之人,对陈旧的存货、保存不当的经销产品或不能销售的经销产品在价格上应予以适当扣除;且(b) 经销商应将所有由供应商提供的与经销产品或与供应商所有业务相关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归还供应商;且(c) 经销商应停止以任何方式声称自己是经销产品的经销商,不得继续使用供应商的任何知识产权;且(d) 经销商尽全力向供应商提供以下所有人员/单位的名字/名称和地址:(i) 经销商曾经向其销售经销产品且产品的保质期在合同终止日尚未到期;且(ii) 曾经在本合同期限内为其实施过经销产品的维修和服务。13.4 经销商的行为限制为保护由供应商向经销商传授的专有知识,本合同终止后一年内,经销

15、商不得在其营业场所内生产、购买、销售或转售与经销产品竞争的货物。经销商承认该限制是保护从供应商处获取的专有知识所必须的措施。13.5 双方持续的义务13.6 以下各条的条款在本合同终止后继续有效:上述第13.3 条(合同终止的后果)、第13.4条(经销商的行为限制)、第14条(保密义务)、第15条(违约)(但其效力仅限于本合同终止前发生的违约事件以及违反其他持续义务的情形),以及第17条(争议的解决)。14. 保密义务14.1 本合同订立前以及在本合同期限内,一方(“披露方”)曾经或者可能不时向另一方(“接受方”)披露该方的保密资料。在本合同期限内以及随后()年间,接受方必须:(a) 对保密资料进行保密;(b) 不为除合同明确规定的目的之外的其他目的使用该保密资料;(c) 除为履行其职责而确有必要知悉保密资料的该方或其关联机构雇员、该方律师、会计师或其他顾问外,不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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