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章药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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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十章 药 品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食品及饮料(例如,营养品、糖尿病食品、强化食品、保健食品、滋补饮料及矿泉水)(第四类); (二)经特殊煅烧或精细研磨的牙科用熟石膏(税号25.20); (三)适合医药用的精油水馏液及水溶液(税号33.01); (四)税号33.03至33.07的制品,不论是否具有治疗及预防疾病的作用; (五)加有药料的肥皂及税号34.01的其他产品; (六)以熟石膏为基本成分的牙科用制品(税号34.07); (七)不作治疗及预防疾病用的血清蛋白(税号35.02)。 二、税号30.02所称的“修饰免疫制品”,仅适用于单系抗体(MABS)、抗体片段、抗体及抗体片段缀合

2、物。 三、税号30.03及30.04以及本章注释四(四)所述的非混合产品及混合产品,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非混合产品: 1、溶于水的非混合产品; 2、第二十八章及第二十九章的所有货品; 3、税号13.02的单一植物浸膏,只经标定或溶于溶剂的。 (二)混合产品: 1、胶体溶液及悬浮液(胶态硫磺除外); 2、从植物性混合物加工所得的植物浸膏; 3、蒸发天然矿质水所得的盐及浓缩物。 四、税号30.06仅适用于下列物品(这些物品只能归入税号30.06而不得归入本协调制度其他税号): (一)无菌外科肠线、类似的无菌缝合材料及外伤用的无菌粘合胶布; (二)无菌昆布及无菌昆布塞条; (三)外科及牙科用无菌

3、吸收性止血材料; (四)用于病人的光检查造影剂及其他诊断试剂,这些药剂是由单一产品配定剂量或由两种以上成分混合而成的; (五)血型试剂; (六)牙科粘固剂及其他牙科填料;骨骼粘固剂; (七)急救药箱、药包; (八)以激素或杀精子剂为基本成分的化学避孕药物。30.01 已干燥的器官疗法用腺体及其他器官,不论是否制成粉末;器官疗法用腺体、其他器官及其分泌物的提取物;肝素及其盐;其他供治疗或预防疾病用的其他税号未列名的人体或动物制品: 10 已干燥的腺体及其他器官,不论是否制成粉末 20 腺体、其他器官及其分泌物的提取物 90 其他 本税号包括: 一、已干燥的器官疗法用动物腺体及其他器官(例如,脑、

4、脊髓、肝、肾、脾、胰腺、乳腺、睾丸、卵巢),不论是否制成粉末。 二、器官疗法用腺体、其他器官及其分泌物的提取物,通过溶剂提取、沉淀、凝结或其他方法制得。这些提取物可呈固态、半固态或液态,为了保存的需要也可溶于任何溶剂,呈溶液或悬浮液状。 器官疗法用腺体或器官分泌物的提取物,包括胆汁提取物。 三、肝素及其盐。肝素由得自哺乳动物组织的复杂有机酸(粘多糖)混合物组成,其组成成分根据不同的组织而各不相同。肝素及其盐主要用于医药,特别用作抗血液凝结剂,不论其活度如何,均归入本税号。 四、协调制度其他税号未列名的供治疗或预防疾病用的其他人体或动物制品,它包括: (一)保存于甘油中的红骨髓。 (二)制成干粉

5、片的蛇毒液或蜂毒液及由这类毒液形成的非微生物隐毒素。 已配定剂量或制成零售形式或包装作药用的这些产品上述(一)及(二)款产品,应归入税号30.04。 (三)活的或保藏的骨胳、器官及其他人体或动物组织,适合于永久移植用,装入无菌包装并标有使用说明等。 本税号不包括: (一)鲜、冷、冻或其他方法暂时保藏的腺体及其他动物器官(第二章或第五章)。 (二)胆汁,不论是否干燥(税号05.10)。 (三)通过处理腺体或其他器官提取物所得的已有化学定义的单独化合物及第二十九章的其他产品,例如,氨基酸(税号29.22)、维生素(税号29.36)、激素(税号29.37)。 (四)供治病、防病或诊断用的人血、动物血

6、,抗血清(包括特效免疫球蛋白)及其他血液组分(例如,“正常”血清、人体正常免疫球蛋白、血浆、纤维蛋白原、纤维蛋白)(税号30.02)。 (五)具有税号30.03或30.04所列药物特征的产品(参见相应的注释)。 (六)非供治疗或预防疾病用的球蛋白及球蛋白组分(血液或血清的除外)(税号35.04)。 (七)酶(税号35.07)。30.02 人血;治病、防病或诊断用的动物血制品;抗血清、其他血份及修饰免疫制品,不论是否通过生物工艺加工制得;疫苗、毒素、培养微生物(不包括酵母)及类似产品: 10 抗血清、其他血份及修饰免疫制品,不论是否通过生物工艺加工制得 20 人用疫苗 30 兽用疫苗 90 其他

7、 本税号包括: 一、人血(例如,装于密封安瓿的人血)。 二、供治病、防病或诊断用动物血制品。 其他用途的动物血归入税号05.11。 三、抗血清、其他血份及修饰免疫制品。 这些产品包括: (一)抗血清及其他血份。 血清是从血液凝块后分离出来的液体血份。 本税号主要包括从血液制得的下列产品:“正常”血清、人体正常免疫球蛋白、血浆、凝血酶、纤维蛋白原、纤维蛋白、其他血液凝固因子、血液球蛋白、血清球蛋白及血红蛋白。本税号还包括供治病或防病用的血清白蛋白(例如,通过分馏人血血浆而得的人体白蛋白)。 抗血清是从对某些疾病(不论这些疾病是由病原细菌及病毒、毒素所致或由过敏现象等所致)具有免疫力或已获免疫力的

8、人或动物血液中制得的。抗血清用于治疗白喉症、痢疾、坏疽、脑膜炎、肺炎、破伤风、葡萄球菌或链球菌感染、毒蛇咬伤、植物中毒及过敏性疾病等。抗血清也用于诊断,包括玻璃试管试验。特效免疫球蛋白是提纯的抗血清制剂。 本税号不包括非供治病或防病用的血清白蛋白(税号35.02)及球蛋白(血液球蛋白及血清球蛋白除外)(税号35.04)。本税号也不包括某些国家称之为“血清”或“人造血清”的非从血液中分离出来的药品;用于治疗过敏症的以氯化钠或其他化学品为基本成分的等渗溶液及花粉悬浮液也不归入本税号。 (二)修饰免疫制品,不论是否通过生物工艺加工制得。 抗原抗体反应与天然抗血清相符的产品,如供诊断或治疗疾病用或作免

9、疫试验用的,应视为本类产品。这些产品解释如下: 1、单系抗体(MABs)在培养基或腹水中培养的无性繁殖杂交肿瘤细胞经精选后制得的特异性免疫球蛋白。 2、抗体片段通过专门的酶裂解法制得的抗体蛋白的部分体。 3、抗体及抗体片段缀合物与抗体或抗体片段的蛋白结构共价缀合的酶(例如,碱性磷酸(酯)酶、过氧化物酶或-半乳糖苷酶)或染料(荧光素),用于直接检测反应。 四、疫苗、毒素、培养微生物(不包括酵母)及类似产品。 这些产品包括: (一)疫苗,悬浮于盐溶液、油(脂制疫苗)或其他溶剂中的含病毒或细菌微生物制剂。这些制剂通常在不破坏其免疫性的条件下被加以处理以减少其毒性。 本税号也包括由疫苗和类毒素组成的混

10、合物(例如,白喉疫苗、破伤风疫苗及百日咳疫苗)。 (二)微生物毒素(细菌分泌的毒物)、类毒素、隐毒素及抗毒素。 (三)培养微生物(不包括酵母)。这些微生物包括酵素,例如,制乳的衍生物(酸乳酒、酸乳、乳酸)的乳酵素、制醋的醋酵素以及制青霉素及其他抗菌素的霉菌等;也包括用于技术方面(例如,帮助植物生长)的培养微生物。 含有少量乳酵素的乳及乳清归入第四章。 (四)人体、动物及植物病毒及抗病毒。 (五)噬菌体。 除本章注释四(四)另有规定的以外(参见税号30.06),本税号也包括微生物诊断试剂。但不包括酶(粗制凝乳酶、淀粉酶等),即使是微生物酶(链激酶、链道酶等)(税号35.07),也不包括坏死的单细

11、胞微生物(疫苗除外)(税号21.02)。 本税号的产品,不论是否已配定剂量或制成零售包装,也不论是否成散装或分成小包装,一律归入本税号。 30.03 两种或两种以上成分混合而成的治病或防病用药品(不包括税号30.02、30.05或30.06的货品),未配定剂量或制成零售包装: 10 含有青霉素及具有青霉烷酸结构的青霉素衍生物或链霉素及其衍生物 20 含有其他抗菌素 含有激素或税号29.37的其他产品,但不含抗菌素: 31 含有胰岛素 39 其他 40 含有生物碱及其衍生物,但不含抗菌素及税号29.37的激素或其他产品 90 其他 本税号包括用以防治人类或动物疾病的内服或外用药品。这些药品是通过

12、将两种或两种以上物质混合制成。但如果已配定剂量或制成零售形式或包装的,应归入税号30.04。 本税号包括: 一、混合药剂,例如,在药典中列名的混合药剂、特许专卖药等,包括不归入税号30.02、30.05或30.06的含嗽剂、眼药水、药膏、搽剂、注射剂、反刺激剂及其他混合制剂。 但不能认为凡列于药典的制剂及特许专卖药等都一律归入税号30.03。例如,主要用以清洁皮肤,并不含具有治疗或预防粉刺作用的有效高度活性成分的抗粉刺制剂应归入税号33.04。 二、含有一种单独的药物和一种赋形剂、甜味剂、聚结剂、载体等混合的制剂。 三、仅供静脉摄入(静脉注射或静脉滴注)用的滋养品。 四、药用的胶态溶液及悬浮液

13、(例如,胶体硒、胶体汞),但不包括胶态硫磺及单一胶态贵金属。已配定剂量或制成零售包装供治病或防病用的胶态硫磺归入税号30.04,否则归入税号28.02。单一胶态贵金属归入税号28.43,不论是否制成药用。但供治病、防病用的多种胶态贵金属混合物或者由一种或一种以上胶态贵金属与其他物质混合的混合物应归入本税号。 五、药用混合植物浸膏,包括从植物性混合物加工所得的植物浸膏。 六、税号12.11的植物及其部分品的药用混合物。 七、通过蒸发天然矿泉水所得的药用盐及类似的人造产品。 八、从制盐原料获得的供治病用的浓缩水(例如,克劳氏矿泉水等);药浴(硫浴、碘浴等)用混合盐,不论是否加有香料。 九、药用保健

14、盐(例如,由碳酸氢钠、酒石酸、硫酸镁及糖组成的混合剂)及类似的混合泡腾盐。 十、樟脑油、酚油等。 十一、止喘药品,例如,止喘纸、止喘粉等。 十二、“阻滞药”,例如,由一种药物成分固定于聚合离子交换剂上而成的药物。 十三、人体、兽医或外科用麻醉药。 本税目条文不适用于食物或饮料,例如,营养品、糖尿病食品、强化食品、滋补饮料或矿泉水(天然或人造),尤其是仅含营养物质的食品,它们应分别归入各自的适当税号。食品中主要的营养物质是蛋白质、碳水化合物及脂肪。维生素及天然盐也有营养作用。 同样,加有药性物质的食品和饮料,如果所加入的药性物质仅仅是为了保证产品的营养平衡、增加能量供给和营养价值,或改善产品的味道,而且还保持着食品或饮料的特征,也不归入本税号。 再者,由植物或植物部分品混合构成的产品或由植物或植物部分品与其他物质混合构成的产品,用于制草药浸剂或草本植物“茶”,虽然标明能够解除某些病痛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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