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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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2008-04-29 13:54:05阅读 1838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扣缴义务人的代扣代缴行为,维护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收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现就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行个

2、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重要意义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工作是新形势下提升个人所得税管理水平的突破口,也是个人所得税税制建设与征管改革的发展方向。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转变观念、统一思想,从构建和谐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优化纳税服务、增强公众纳税意识的角度,充分认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二、完善配套措施,积极稳妥地分步推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涉及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的数据信息多,工作量大。为此,各地税务机关应积极创造条件,完善和健全制度,充分利用各种信息化手段进行管理,本着先重点行业、企业,后一般行业、企业,先纳入管理后规范的原则,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有计划、有步骤、积极稳

3、妥地全力推进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 三、加强税法宣传和辅导培训,为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打下基础各地应通过多种形式和各种途径加大宣传力度,做好辅导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扣缴义务人和具体办税人员以及税务干部的业务能力和水平。特别是要根据扣缴义务人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有重点地做好宣传辅导工作,尤其突出扣缴义务人不履行义务应承担法律责任的宣传,以及办税人员扣缴工作具体操作的辅导。对尚未开展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工作的扣缴义务人,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大宣传力度,督促扣缴义务人尽早实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在执行过程中,各地应及时掌握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并及时报告总局。 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4、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扣缴义务人的代扣代缴行为,维护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义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以下简称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时,不论其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支付的应税所得是否达到纳税标准,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应税所得个人(以下简称个

5、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项目和数额、扣缴税款数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本办法所称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六)财产租赁所得;(七)财产转让所得;(八)偶然所得;(九)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第五条 扣缴义务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的以下基础信息:姓名、身份证照类型及号码、职务、户籍所在地、有效联系电话、有效通信地址及邮政编码等。对下列个人,扣缴义务人还应加报有关信息:(一)非雇员(不含股东、

6、投资者):工作单位名称等; (二)股东、投资者:公司股本(投资)总额、个人股本(投资)额等;(三)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含雇员和非雇员):外文姓名、国籍或地区、出生地(中、外文)、居留许可号码(或台胞证号码、回乡证号码)、劳动就业证号码、职业、境内职务、境外职务、入境时间、任职期限、预计在华时间、预计离境时间、境内任职单位名称及税务登记证号码、境内任职单位地址和邮政编码及联系电话、境外派遣单位名称(中、外文)、境外派遣单位地址(中、外文)、支付地(包括境内支付和境外支付)等。储蓄机构向储户支付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证券兑付机构向企业债券持有人兑付的企业债券利息所得和上市公司向股民支付的股息、红

7、利所得,可暂报送以下信息:姓名、身份证照类型及号码、支付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扣缴税款等。各地应根据这些基础信息和管理工作的要求,制定个人基础信息登记表,并要求扣缴义务人填报。 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在进行初次扣缴申报时,应报送第五条所述个人的基础信息。个人及基础信息发生变化时,扣缴义务人应在次月扣缴申报时,将变更信息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第七条 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税款时,应按每个人逐栏逐项填写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附件1)、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附件2)。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填写实际缴纳了个人所得税的个人情况。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填写支付了应税所得,但未达到纳税标准的个人情况。已实行扣缴申报信息化管

8、理的,可以将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第八条 扣缴义务人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解缴代扣税款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和个人基础信息。但同时报送有困难的,应最迟在扣缴税款的次月底前报送。 第九条 扣缴义务人应设立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款备查簿,正确反映扣缴个人所得税情况。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审核扣缴义务人的扣缴申报资料。对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和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没有按每一个人逐栏逐项填写的,或者填写不准确的,应要求扣缴义务人重新填报。 第十一条 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扣缴

9、申报。 第十二条 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和个人基础信息,需要延期申报的,应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扣缴义务人代扣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扣缴义务人应在开具代扣税款凭证的次月扣缴申报时,将开具代扣税款凭证的底联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一户式”管理的要求,对每个扣缴义务人建立档案,其内容包括:(一)扣缴义务人编码、扣缴义务人名称、登记证照类型、税务登记证号码、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行业、经济类型、单位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和财务主管人员姓名及联系电话、税

10、务登记机关、税务登记日期、主管税务机关; (二)全年的职工人数、纳税人数及汇总的应纳税所得额(按所得项目归类汇总)、免税收入、应纳税额(按所得项目归类汇总)、减免税额、已扣税额、应补(退)税额、滞纳金、罚款等。 第十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以个人身份证照号码或个人纳税编码为标识,归集个人的基础信息、收入及纳税信息,逐人建立个人收入与纳税档案。 第十六条 税务机关应于年度终了3个月内,为已经实行扣缴申报后的个人按其全年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第十七条 税务机关应根据所掌握的涉税信息,定期对扣缴义务人扣缴申报和个人自行纳税申报的情况进行交叉稽核、分析评估。 第十八

11、条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依照征管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和个人基础信息等有关情况的,依照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应依法为扣缴义务人和个人的情况保密。对未为扣缴义务人和个人保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其他税收违法行为,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税务机关应加强对扣缴义务人和个人的税法宣传、政策辅导和咨询服务。 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或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1.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略) 2.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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