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的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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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商法的名词解释海商法的意思是什么呢 ?怎么用海商法来造句?下面是小编为你整 理海商法的意思,欣赏和精选造句,供大家阅览!海商法的意思海商法(maritime law),是调整船舶和航运通常使用的术语。在 中国,海商法学者大多认为海商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海商法 是调整特定的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得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构成我 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狭义的海商法仅指 1993 年 7 月 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是我国广义海 商法的最重要组成部分。指海洋及与海相通的江、河、湖等水域 ;商指国内海上贸易及国际 远洋贸易;海商法主要调整商船海事 (海上事故)纠纷,但若

2、发生海上船 舶碰撞,则军舰、渔船、游艇等船舶以及水上飞机都在海商法调整范 围之内。海商法的内容相当广泛。主要有:船舶的取得、登记、管理, 船员的调度、职责、权利和义务,客货的运送,船舶的租赁、碰撞与 拖带,海上救助,共同海损,海上保险等。海商法是随着航海贸易的兴起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就其历史发 展而言,它起源于古代,形成于中世纪,系统的海商法典则诞生于近 代,而现代海商法则趋于国际统一化。海商法属于国内民事法律,在民商法分立的国家属于商法范畴 ;但 为解决国际通航贸易中的船货纠纷,多年来已签订了许多国际公约和 规则,主要有: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 (即海牙规 则 , 1968 年修订称

3、海牙维斯比规则 )、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 公约(简称汉堡规则) 、 统一有关海上救助的若干法律规则的 国际公约、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约克-安特卫普规则、 防止海上油污国际公约。它们分别对承运货物的权利和义务、责 任豁免、海上船舶碰撞、海上救助、共同海损等作了详细规定。1993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共15章。 海商法造句欣赏一、第九十五条海商法等法律对担保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二、第五部分针对上述论述分析,着重分析我国海商法关于委付 制度的有关条款,并对立法修改提出了自己的建议。三、承运人的识别问题是海商法中一个传统的研究课题,历来就 受到国内外航运界和法学界的关

4、注。四、本文从各国现行法律出发,讨论了海商法法域中的法律选择 问题。五、它有别于一般民事损害赔偿原则,是海商法所特有的保护船 舶所有人、救助人等责任限制主体的法律制度。六、并依我国海商法规定,分析转船联运之运送人责任.七、本课程包含四个部份,即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及保险法.八、船舶扣押是海商法领域中最具特色的法律制度之一.九、“提单持有人”是海商法中基本的涉人概念之一,在某种意 义上是联结海上货物运输法和国际货物买卖法这两大领域的枢纽。十、专长于海商法、国际贸易法、法、公司法等.十一、目前,无论是理论方面,还是实务操作方面,海上危险货 物运输都显现出其与众不同之处,这已经成为海商法理论界和航

5、运界 研究的热点问题。1. 但这并不能成为否定其他运输业立法具有商法性质的理由,而 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陆上和航空运输的重要性和法律问题的复 杂性与海运相比已相差无几,如果说中世纪的商法只包括海商法尚可 理解的话,到今天,再把其他运输方式的立法排斥在商法范围之外, 就完全背离了立法和法理的基本逻辑。2. 根据我国海商法规定,承运人在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谨慎处理 使船舶各方面适航,应当在整个航程中妥善谨慎地管理货物,应当按 照约定的或地理的或习惯的航线航行,不得不合理绕航,如果存在上 述过失致使共同海损事故发生,则船方无权要求共同海损的分摊,并 应承担为此给他方带来的损失。3. 值得注意的是,

6、当提单转让给善意的受让人或收货人时,按照有些国家的提单法或海商法的规定,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与承运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按提单条款办理,即此时提单就是收货人与承运人之 间的运输合同,而对于托运人和承运人来说,提单只是运输合同的证 明,比如租船项下的提单。4. 首先,上述立法例主要是海商法和民用航空器法中的规定,但这些条文并不是意思主义的模式,它们并没有规定船舶和民用航空器 的物权变动仅以当事人的约定即债权合同即可,只是规定了这些物的 物权变动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规定的是登记的对抗效力。5. 并且,在规范物的所有权转移的法律中,海商法等相对于合同法还只是特别法,这些法律未明确规定物权的变动要件,所

7、以,在物 权变动的条件上,应适用作为一般法的合同法的规定,即标的物的所 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6. 它们的发展往往独立于国家和民族存在与发展之外,国家的盛衰,朝代的更迭,不过是为其发展提供有利或不利的客观环境罢了, 因此,商法与海商法的发展从来没有中断过,故中世纪的许多商事与 海事习惯均是对古代腓尼基和罗得岛时期习惯的继承和发展。7. 依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除记名提单外,指示提单和不记名提单均可转让,可转让性意味着提单持有人可以在目的地通过提交单证 来获得货物所有权,而不论此时的提单持有人是否是和货物托运人签 订买卖合同的买方。8. 在第一次商法大会上,与会代

8、表共同确定了商法编订的主要部分以及编订的次序,即第一编为公司法,第二编为契约法,第三编为 破产法,第四编为商行为,第五编为手形法即票据法,第六编为海商 法,第七编为总则。9. 在传统的海商法中,船长在船上具有指挥者和船东代理人的身 份,在国家权力难以到达的带有特殊危险的海上社会中处于支配地位, 并具有公法和私法特权,可以行使警察权等公权和船东与货主的当然 代理人等私权。10. 目前国内比较权威的海商法学者认为,船舶国籍是指船舶所有人按照某一国家的船舶登记管理规定进行登记,取得该国签发的船舶 国登记证书并悬挂该国国旗航行,从而是船舶隶属于登记国的一种法 律上的身份。11. 我国地区海商法第一百四

9、十二条规定,海上保险之委付,指被 保险人于发生第一百四十三条至第一百四十五条委付原因后,移转保 险标的物的一切权利于保险人,而请求支付该保险标的物全部保险金 额之行为。12. 事实上,几乎在上述所有国家,商法中都不仅有海商的规定, 而且,对货运或整个运输行为也有具体的规定,问题看来出自我们自 身,只有海商法而无其他运输法,本来就不是传统商法体系既有的成 规。13. 但由于运输企业的公用性和独占地位,运输企业还必须符合专 门法的规定,如铁路运输企业必须符合铁路法的专门规定,航空运输 企业必须符合航空法的专门规定,海运企业必须符合海商法的规定等 等。14. 船舶所有人是海上运输活动中享受权利和承担

10、义务的主体,海 上运输活动和海上生产活动都是围绕船舶所有人而展开和进行的,在 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海商法就是关于船舶所有人权利和义务的法律。15. 但从法律上来讲,建造中的船舶尚不构成海商法意义上的船舶, 在某些情况下只是船舶的雏形,甚至是一堆造船材料,允许建造中的 船舶设定抵押权来担保债权的实现是对抵押权理论的一种挑战。16. 在后期,因聘用的立法顾问主要是日本人,翻译工作也就主要 集中于日本和德国的商法法律和商法学著作,如日本商法,德国海商 法,日本票据法,日本加藤正治破产法论,德国破产法,等等。17. 从世界海商法律制度的发展趋势看,船舶碰撞新概念的提出, 更深入地揭示了船舶碰撞的内涵和本

11、质属性,更符合现代海事的发展 需要,故解决争议的途径就是将船舶碰撞新概念定为法定概念。18. 日本海商法不以属具和主物船舶属同一所有人为条件,但日本 民法规定主物与从物必须属于同一所有人,可见,日本将船舶属具与 民法上的从物视为不同的概念,认可了属具的特殊地位。19. 对船舶的拟人化处理正是既反映了船舶主要作为权利客体存在 的现实,又因船舶权利人履行法定程序使船舶获得人格进而稳定了船 舶制度和海商法上围绕船舶而建立的其他法律制度。20. 同样,将责任人的责任限制在其某件所有物的价值以内,也是 民法所难以认同的制度,但这一制度不仅是海商法中的传统制度,在 油污损害突出的今天,还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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