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监测系统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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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安全监测系统管理制度 1、安全监测系统的使用必需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治理标准(AQ1029标准)中的规定。 2、设立通风安全监测监控机构,并按规定配备具有通风和安全监测监控专业学问的工程技术人员和修理及微机值班人员,特地负责矿井通风安全监测监控工作。并建立安全监测监控人员岗位责任制和监测监控装置的使用、修理、收发制度。完善各种记录、帐卡、日报和牌板等。 3、每年统一对监测监控人员(包括治理人员)进展培训,并经考试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4、总工程师依据年度采掘作业规划,组织通风部门对年度内各类监测监控装置及各类便携式检测仪等装备数量进展仔细核实,并编写核定报

2、告。 5、凡应安监测装置的地点,必需在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中对安全监控设备种类、数量、位置以及分站、动力开关的安设地点、掌握电缆和电源线的铺设、掌握区域及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的悬挂等做出明确规定。 6、在应安设安全监测监控装置的地点,使用单位在开工前三天必需依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提出安全监控系统安装申请单编制监测装置安装报告,经通风、调度、安管、机电部门及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分别送通风和机电部门。在安装配电系统时,使用单位或机电部门必需依据断电范围要求,供应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掌握线,在连接时必需有监测人员在场监护。 7、监测装置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详细要求在入井前至少经过4

3、8小时通电运行、调试、校正,各项指标符合规定方可下井安装,严禁不合格的仪器下井使用。下井安装后要进展运行前各项技术指标的调试。投入运行的最初两天内,要用标准气样和空气样对传感器进展第一次调试和校正。 8、安全监控设备必需定期进展调试、校正,每月至少一次。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每隔7天必需使用标准气样和空气样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展一次调校,测试甲烷传感器瓦斯超限、瓦电闭锁功能是否正常,发觉特别准时处理,确保瓦斯超限、瓦电闭锁断电功能灵敏牢靠。其它传感器也要按使用说明书要求定期调校,使各项指标符合规定。特别状况下要随时进展调试、校准。并仔细填写记录。重点瓦斯治理区的甲烷传感器每三天调

4、校一次。 9、撤除监测装置时,必需编制撤除报告,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撤除。 10、任何人员不得对监测装置的精度随便调高、降低。 11、监测装置发生故障时,必需实行安全措施在3小时以内处理,不得超过下一个班,否则必需停工处理。凡发觉随便解除不用或破坏监测装置的,公司主管机电副经理、总工程师、安监处要仔细组织追查。对直接责任者必需严厉处理。查不出直接责任者要对监测监控装置所效劳的单位,依据情节轻重赐予经济惩罚。 12、如监测装置与便携式检测仪或光学检测仪的检测数据消失误差时,监测人员必需准时下井进展调校处理,任何人不得擅自停用装置。 13、使用监测装置断电的工作面、井巷等地点,严禁自动复电,只有

5、当瓦斯浓度降到规程规定以下,方可人工复电。 14、监测装置在井下连续运行12个月,应按规划分批运到井上进展全面检修、清检、调试、校正。 15、瓦检员下井时必需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 16、微机值班员、监测技术员必需对当日获得的信息进展分析整理,写出主要状况、问题及处理的书面报告(日报),通风科长签字后,报送经理和总工程师批阅。通风科值班干部必需每班仔细批阅中心站运行日志,对消失的问题要准时实行措施进展处理,重大问题要准时向矿安全指挥中心、值班矿领导汇报。 17、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需24小时运行。接入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各类传感器应符合AQ6201-2023规定。 18

6、、机电科负责安全监测设备的安装、撤除、日常调校和治理工作。 19、机电科负责安全监控系统的维护和日常治理,重点负责分站到主站,主站到中心站的系统治理,负责分站到传感器的安装、调试和修理及监视检查,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 20、对需要常常移设的传感器、声光箱及电缆,须有采掘班组长按规定移设,瓦检员监视执行,严禁擅自停用。工作面所设各类监测设备及电缆等均由所施工单位的队长、班组长负责治理、使用、维护,如有损坏应准时向矿调度和通风科长汇报,矿调度和通风科长要做好记录并准时通知相关人员现场处理。对于设备、缆线爱护不到位、有意破坏、丧失和人为造成监测传感器监测数据失真,按 “三违”认定的有关条款严厉处理。

7、 21、使用单位必需依据生产现场状况按标准悬挂,保证正常使用。若不按规定移设和悬挂的,对使用单位当班现场负责人罚款100-300元。移设传感器必需轻拿轻放,不得随便拖拽、磕碰,防止造成误报警或传感器的损坏。 22、使用单位施工过程中要加强监测设备爱护。施工过程中不得造成监测缆线、传感器等损坏。 23、技术系统生产技术科在编制采掘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需对传感器的种类、数量、位置、主机、声光报警器、动力开关的安设地点、监测电缆的敷设、掌握区域、安全监测设备的悬挂位置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报总工程师批准。 24、与安全监测监控装置关联的电器设备、电源线及掌握线,均由管辖范围的机电人员

8、负责维护。在撤除或改线时,必需与通风科联系,并共同处理。检修安全监测监控装置关联的电器设备,需要安全监测监控装置暂停运行时,必需经通风科和矿调度室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展。 25、全部安全监测系统设备入井前必需在地面经过48小时联机运转,调试、校正,各项指标符合规定前方可入井安装,严禁不合格的仪器下井使用。 26 、安装、撤除监测设备时,施工单位必需提前三天向集团公司提交监测设备安装申请单或监测设备撤除申请单,并经集团公司及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机电科方可组织人员安装或撤除监测设备。 27、工作面传感器需要延线或收线时。由当班井下电子电工进展收线或加线。 28、瓦斯检查工每班应对管辖范围内

9、传感器的数据进展校对和记录,并向通风科汇报。使用单位每班对安全监测监控装置及电缆的完好严格根据电气设备质量标准化要求进展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矿调度和通风科长。 29、监测传感器消失故障时(数据超差、通讯失败、传感器爱护、误报警等),当班维护人员必需在4小时内排解故障,在消失系统故障时必需在8小时内处理完毕。 30、机房必需每天打印瓦斯监测日报表,并送矿各级领导批阅签字。 31、如装置监测与便携式检测仪或光学检测仪的监测消失误差时,监测人员应准时下井进展调校处理。任何人不得擅自停用或对数据进展调整。 32、每年矿长和总工程师组织制定购置监测装置所需设备、材料、配件的资金规划,每年核实一次,并编制

10、通风安全监测装置核定报告。 33、监测监控治理必需建立以下帐卡及报表: (1)设备仪表台帐; (2)监控设备故障登记表; (3)日巡检记录; (4)中心站运行日志; (5)矿井安全监控日报; (6)安全监测监控设备布系统置图; (7)调校记录; (8)甲烷传感器断电测试、更换记录; (9)瓦斯超限、超限断电、设备故障报警记录; (10)瓦斯超限、超限断电、设备故障报警分析报告会记录。 34、矿井安全监测系统必需设置牢靠的防雷电装置,并定期检查,确保正常使用。 35、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需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负荷侧。 36、安全监控设备的声光报警器应设置在常常有人工作的便于

11、观看的地点。井下监测系统的主、分站,应设置在便于人员观看、调试、检验及支护完好、无滴水的巷道中,距底板不小于300mm。 37、安全监控仪器设备必需定期调试校正,校正包括零点、灵敏度、报警浓度、断电点、复电点、指示值、掌握规律等,监测气体的安全检控仪器及设备用空气样和标准或校准气样进展调试和校准,风速传感器用风速计校对,温度传感器用温度计校对。每隔7天必需由机电科专业人员使用标准气样和空气样对传感器进展标校,并做好标校记录。 38、甲烷传感器的吊挂方法:甲烷传感器应垂直吊挂,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邦不得小于200mm,并应设在安装维护便利,不影响行人和行车的地点。 39、监测组

12、应在以下地点增设甲烷传感器:瓦斯特别点和采煤工作面上隅角,其位置距巷帮和切顶线不大于800mm,距顶板不大于300 mm。长距离巷道掘进(500m),经检测简单积聚瓦斯处。正在施工、抽放钻孔的钻场。 40、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检查工,每班至少检查2次负责地区的安全监测装置的运行和完好状况,并将监测仪器所显示的瓦斯浓度记入瓦斯巡回检查图表,填写探头对比牌,并向通风科长汇报。 41、安全监测装置必需按要求安装、使用。安装后经运行调试合格方可交付使用。严禁使用不合格的仪器仪表。综采工作面瓦斯监测系统正常运行后,方可投入生产。 42、安全监测中心站应有专职人员24h值班,业务必需由通风科治理。值班人员发觉

13、井下瓦斯超限时,必需在5分钟内向值班矿领导汇报,同时汇报矿总工程师、通风科长,矿值班领导必需准时作出处理意见;发觉井下大面积瓦斯超限时,必需马上通知切断超限区域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的电源,撤出人员,实行措施进展处理。 严禁在监测室上网、玩嬉戏,以免感染病毒,影响系统功能。 43、 井下安设瓦斯传感器处必需设置瓦斯检查对比牌板。 44、必需每天检查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否正常,使用便携式甲烷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与甲烷传感器进展对比并将检查结果报监测值班人员。两者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应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实行安全措施并必需在8小时内对2种设备同时调校完毕或更换。 45、瓦检员、采掘班组长

14、每班至少对所管辖内监测装置和电缆进展一次检查,发觉问题准时汇报通风科长并帮助处理。 46、严禁擅自停用或移动各种传感器、声光箱及电缆。停用监测装置必需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否则严厉追究责任。 47、治理区或的划分: (1)、安装在采煤工作面运顺、回顺、上隅角、的传感器以及由分站到传感器之间的监测信号线,由该采区的综采队负责治理。 (2)、在掘进巷道的传感器以及分站到传感器之间的监测信号线,由该掘进工作面的生产区队负责治理。 (3)、由机电科负责主扇风机房的探头及监测设施。 (4)、安装在机电峒室的传感器及监测信号线由机电科负责治理。 (5)、安装在上述地点以外的传感器及监测信号线全部由技术系统各监

15、测科室负责治理。 48、安装在各治理区域内的监测分站,传感器及信号线各单位必需安排专人治理,实行现场交接班,保证不丧失、不损坏。损坏传感器一台按价值(2023元/台)的2-5倍罚款,分站按价值(1.5万元/台)的1-2倍罚款,缆线按丧失的数量多少赔偿。 49、对传感器、分站,每隔7-10天用标准气样校正一次。凡因传感器、声光箱位置安设不对,罚责任人20元。监测信号线悬挂不齐,每惩罚责任者10元、传感器不准时维护,不定期校正、调式不准时延长信号线和移动传感器,每次罚包机人员20元。 50、井下分站值班人员,必需仔细负责本区域内监测及断电系统的维护、调试工作,并做到一班三汇报,少汇报一次罚款10元,脱岗一次罚款50元。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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