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制度的理论与比较法研究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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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伙制度的理论与比较法研究 兼评我国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摘要:合伙伙作为一一种古老老的经济济组织模模式,在在各大法法系中经历了了漫长的的发展,在在各个国国家或者者地区形形成了各各具特色色的合伙伙制度。我国于2006年8月修改了合伙企业法,在内容上作了显著的变动。本文从合伙人资格、合伙人数量、合伙人出资种类、合伙财产的性质、入伙和退伙、有限合伙及隐名合伙等角度,通过比较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典型国家的相关立法,以及对比国内学者的相关评论,简单评析了我国合伙企业法的优势与缺陷。关键词:合合伙、合合伙企业业、大陆陆法系、英英美法系系随着中华华人民共共和国合合伙企业业法的的颁布实实施,合合伙企业业被明确

2、确为我国国市场经经济中的的一个重重要主体体,在社社会经济济生活中中更具有有了举足足轻重的的地位,与此同时,学者对合伙制度的研究也更加深入。本文主要从以下十二个方面对我国目前的合伙制度进行评析。一、合伙人人资格英美法系:关于合合伙人资资格,在在英美法法系国家家,除民民法以外外,主要要由单行行法规规规定。如如美国统统一合伙伙法明明确规定定成为合合伙的“人”包括个个人、合合伙、公公司及其其他组织织(第22条);19885年修修订后的的美国统统一有限限合伙法法规定定成为有有限合伙伙的“人”系指一一个自然然人、合合伙、有有限合伙伙(国内内或国外外)、信信托机构构、财团团、协会会或公司司。由此此可以看看出

3、不仅仅法人(公公司)而而且不是是法人即即没有独独立主体体资格的的合伙等等也可以以成为合合伙人。英国18990年英英国合伙伙法规规定除了了敌国人人都有能能力作为为合伙人人。如果果章程允允许,有限公公司也可可以成为为合伙人人,但未达达到法定定最低年年龄和神神志不清清的人除除外。大陆法系:德国国商法典典中关关于合伙伙人的主主体资格格也不限限于自然然人,“普通商商事合伙伙的合伙伙人并不不局限于于自然人人,诸如如股份有有限公司司和有限限公司这这样的法法人,以以及其他他普通商商事合伙伙组织或或有限合合伙,都都可以成成为普通通商事合合伙的合合伙人。”而对于于法人(诸诸如股份份有限公公司和有有限责任任公司)成

4、成为普通通商事合合伙或有有限合伙伙的合伙伙人的问问题,德德国商法法没有明明令禁止止. 法国民法法典第第18332条规规定:“合伙为为二人或或数人同同意将若若干财产产共集一一处,而而以分配配其经营营所得利利益为目目的的契契约。”同时第第18665条第第4项规规定:“(合伙伙因下列列原因而而解散):四、合合伙人中中之一人人受民事事死亡、禁禁治产或或非商人人破产的的宣告者者。” 以以法律条条文明文文限制或或禁止法法人成为为合伙企企业合伙伙人的国国家,一一般都没没有将这这些规定定体现在在民法典典中,而而大多是是以特别别法或商商法加以以规定的的。日本本民法关关于合伙伙的规定定中并没没有限制制或禁止止法人

5、可可以作为为合伙企企业的合合伙人的的条文,但但日本商商法第第55条条规定:“公司不不得为其其他公司司的无限限责任股股东。”中国:我国国合伙伙企业法法第22条规定定:“本法所所称合伙伙企业,是是指自然然人、法法人和其其他组织织依照本本法在中中国境内内设立的的普通合合伙企业业和有限限合伙企企业。”同时第33条也规规定:“国有独独资公司司、国有有企业、上上市公司司以及公公益性的的事业单单位、社社会团体体不得成成为普通通合伙人人。”同时第114条第第1款规规定:“有二个个以上合合伙人。合合伙人为为自然人人的,应应当具有有完全民民事行为为能力。”与域外立法相比,我国合伙企业法明确原则上自然人、法人和其他

6、组织都可以成为合伙人,但是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和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可以成为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人。 但是公司法第15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据此,我国公司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这一限制范围要广于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学界评价:对于自自然人成成为普通通合伙人人的资格格问题,学学界基本本达成一一致,认认为应当当是有行行为能力力的自然然人即可可,但对对于法人人,尤其其是公司司能否成成为合伙伙人仍存存在争论论。 大多数学者者对法人人能否成成为普通通合伙人人持肯定定态度。允许法人充当合伙人可以为法人企业提

7、供多种投资机会和渠道,使其利用合伙企业设立简便灵活,出资方式灵活多样等优点,使企业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张民安:商法总则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91页。法人投资合伙要比投资其他组织的风险更小,法人参加合伙不会损害股东利益蒋慧:关于合伙的分类标准及法人能否成为合伙人的法律探讨,载于广西经贸2001年第1期。 。朱慈蕴朱慈蕴: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投资合伙企业引发的法律思考,载于现代法学2008年9月5期教授授认为公公司可以以成为普普通合伙伙人,理理由是公公司是一一个独立立的商事事组织,其其与其他他独立的的商事组组织一样样,有充充分的权权利能力力处分自自己的财财产。公公司以其其全部财财产对自自

8、己投资资合伙企企业的行行为承担担责任,与与自然人人合伙人人并无两两样,并并不会扩扩大股东东责任。同同时他又又表明但但是公司司成为普普通合伙伙人同样样存在问问题,增增加了公公司的责责任风险险和管理理风险。对对此,朱朱慈蕴教教授提出出通过完完善公司司法的相相关规定定以减小小上述风风险的建建议:第第一,通通过公公司章程程 约约束公司司出任合合伙人特特别是普普通合伙伙人的行行为;第第二,完完善公司司股东的的保护机机制;第第三,注注重公司司合伙人人的债权权人保护护机制的的建立;第四,通通过公司司章程约约定公司司合伙人人参与合合伙企业业共同事事务管理理时对合合伙企业业其他合合伙人的的信息披披露范围围,对合

9、合伙企业业其他合合伙人对对公司合合伙人的的知情权权及监督督权的使使用进行行严格限限制,防防止其他他合伙人人滥用权权利;第第五,完完善公司司委派普普通合伙伙人代表表制度。 当然也有学学者持反反对意见见,认为为法人不不能成为为普通合合伙人,理由是首先允许法人成为合伙人,不利于保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第二,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果法人参加合伙企业,则发生本来负有限责任的企业再负无限责任的问题。第三,法人加入合伙,意味着法人财产的转投资。这会造成法人财产的不稳定状态,影响法人对债务的清偿能力,同时对股东利益构成潜在威胁。第四,允许国有企业法人参与合伙,会加快国有资产流失方流芳.:关于合

10、伙的几个问题,载于法学研究1997年5月刊。还有学者认认为法人人根本无无法承担担无限责责任沈少杰:论法人能否成为合伙人,载于宿州教育学报2003年6月第6卷第2期。其他观观点还有有在一个个有法人人参加的的合伙里里,因法法人拥有有自己独独立的财财产和相相对而言言较好的的偿还能能力,很很容易被被债权人人选择为为偿还全全部合伙伙企业债债务的目目标。如如果该法法人以后后还可以以从其他他合伙人人处追偿偿到其他他合伙人人应当承承担的份份额,就就不会加加重法人人的责任任也不会会损害出出资人的的利益。但但如果其其他合伙伙人没有有或失去去偿债能能力,那那么首先先承担债债务的法法人合伙伙人的责责任显然然被扩大大了

11、。这这种扩大大的责任任可能会会使该法法人背上上沉重的的债务负负担,甚甚至破产产刘如翔:论法人为合伙人的法律风险,载于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11年2月第32卷第2期。笔者认为:虽然允允许法人人成为普普通合伙伙人可能能产生一一些风险险,但是是这些风风险可以以通过对对公司法法和公司司治理制制度的完完善得到到解决。不不能为了了避免风风险而否否决法人人成为普普通合伙伙人的资资格。国国内学者者反对的的原因主主要是从从维护交交易安全全和债权权人利益益的角度度考虑,笔笔者认为为首先法法人参与与合伙关关系可以以凭借其其自身强强大的资资本实力力保证合合伙关系系的维护护,更能能保证合合伙关系系的稳定定,从而而对债权权

12、人的债债权利益益得到更更好的维维护。其其次某些些学者认认为法人人成为合合伙人会会加重法法人的债债务负担担从而影影响法人人自身古古董或债债权人的的利益,不不利于法法人经营营。笔者者认为,法法人怎样样进行投投资不应应当由法法律来选选择,因因为这是是正常的的商业投投资,投投资的风风险应该该由法人人根据自自身的实实际情况况去运营营,而不不是通过过法律来来帮助企企业选择择自身的的投资模模式。 二二、合伙伙人数量量从世界各国国来看,两大法系中的国家一般对普通合伙的人数并无限制,对于于有限合合伙的人人数则存存在限制制和不限限制两种种立法例例。大陆陆法系中中的诸典典型国家家都没有有明确规规定合伙伙人数量量的上

13、限限,但英英美法系系各国则则一般都都加以相相应的限限制。英美法系:依照美美国统统一有限限合伙法法(220011)的规规定,美美国法仅仅对有限限合伙的的合伙人人的最低低人数作作以规定定而对合合伙人的的最高上上限根本本未予规规定。而而我国法法律明文文规定了了有限合合伙企业业合伙人人人数的的上限为为50人人。英国19007年有有限合伙伙法规规定:“有限合合伙的最最高人数数不得超超过200 人,只只有在法法律规定定的三种种有限合合伙中,其其人数才才可以超超过200 人。”大陆法系:法国、德德国等国国家未对对合伙的的人数进进行限制制。 中国:我国国新合合伙企业业法第第14条条第二款款规定“有两个个以上合

14、合伙人”,同时时该法第第61条规定定:“有限合合伙企业业由二个个以上五五十个以以下合伙伙人设立立,但是是法律 另有规规定的除除外。”并在第第75条规规定:“有限合合伙仅剩剩有有限限合伙人人的,应应当解散散;有限限合伙 企业仅仅剩普通通合伙人人的,转转为普通通合伙企企业。”学界评价:通观各各国立法法,我们们不难发发现对合合伙人数数量的规规定主要要表现为为限制主主义和不不限制主主义两种种。限制制主义的的代表国国家是英英国,不限制制主义的的代表国国家是美美国。限制主主义与不不限制主主义导致致了不同同的法律律后果。英英国对有有限合伙伙人数的的限制致致使英国国的有限限合伙规规模都比比较小,在一定定程度上

15、上阻碍了了有限合合伙的发发展。而而美国的的不限制制主义使使其有限限合伙得得以向大大型化方方向发展展,大型型有限合合伙不断断涌现,而且合合伙人数数量越多多。但是是合伙人人数量过过多则会会造成合合伙人内内部债务务混乱,会会为合伙伙债务纠纠纷的司司法操作作带来不不便。因因此我国国合伙伙企业法法采取取的限制制主义,制制定较高高的合伙伙人数上上限,不不仅有利利于合伙伙的发展展,而且且也有利利于纠纷纷的解决决,不失失为较理理想的规规定邹昊:中美有限合伙制度理论与比较研究,中国商界,2009年09期。但也有的学学者认为为,立法法者不应应当限制制有限合合伙的合合伙人总总数量。这这是因为为:一、尊尊重合伙伙人的

16、意意思自治治;二、合合伙人的的数量越越多,有有限合伙伙筹集的的资本越越多,对对债权人人的保护护程度就就相对高高些徐海燕:民法总论,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2004年版),175页.。还有其其他学者者认为从从尊重合合伙人的的意思自自治的原原则出发发,不应应当限制制有限合合伙合伙伙人的总总数量。而而且,不不限制数数量,可可以扩大大合伙的的规模,吸吸引更多多的投资资,增强强合伙企企业的竞竞争力。但但是,就就目前我我国有限限合伙刚刚刚起步步的现实实来看,直直接把美美国的制制度移植植过来是是不太合合适的,立立法之所所以对人人数的上上限进行行规制,可可能是考考虑到毕毕竟有限限合伙在在立法中中第一次次规定,社社会实践践所积累累的经验验不够,这这样的安安排有利利于保证证有限合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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