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X号——财务报表审计的质量控制(修订)(征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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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财务报表审计的质量控制程序,明确会计师事务所人员责任,制定本准则。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第三条项目组应当实施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中适用于单项审计业务的质量控制程序。项目组是指执行某项审计业务的所有人员,包括会计师事务所为执行该项业务聘请的专家。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X号-业务质量控制的规定,建立质量控制制度,以合理保证:(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遵守审计准则、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要求;(二)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负责人根据具体情况出具适当的审计报告。第二章审计质量的领导责任第五条项目负责人应当对会计师事务所分派的

2、每项审计业务的总体质量负责。项目负责人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中负责某项审计业务及其执行,并代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主任会计师(或授权的副主任会计师)和其他签字注册会计师。第六条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审计业务的所有阶段,通过自身行动和传达适当信息,向项目组其他成员强调下列事项的重要性,以保证审计业务的质量:(一)按照审计准则、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要求实施审计工作;(二)遵守适用的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三)根据具体情况出具适当的审计报告。第三章职业道德要求第七条项目负责人应当考虑项目组成员是否已遵守职业道德要求。职业道德要求规定项目组成员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

3、的关注,并对审计过程中获知的信息保密。第八条在整个审计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应当对项目组成员违反职业道德要求的迹象保持警惕。如果发现项目组成员违反职业道德要求,项目负责人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人员商讨,以便采取适当的措施。第九条项目负责人应当就项目组成员是否遵守审计业务的独立性要求形成结论。在评价项目组成员的独立性时,项目负责人应当:(一)从会计师事务所和网络会计师事务所获取相关信息,以识别和评价对独立性造成威胁的情况和关系;(二)评价已识别的有关违反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性政策和程序的信息,以确定是否对审计业务的独立性造成威胁;(三)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以消除对独立性的威胁,或将其降至可接受的水平,如

4、仍不能解决问题,项目负责人应当立即向会计师事务所报告,以采取适当的行动,必要时解除业务约定;(四)记录与独立性有关的结论及讨论情况。第四章客户关系和特定审计业务的接受与保持第十条项目负责人应当确信有关客户关系和特定审计业务的接受与保持的质量控制程序已得到恰当遵循,形成的有关结论是适当的并已记录于工作底稿。第十一条项目负责人无论是否参与有关审计业务接受与保持的决策过程,都应当确定最近的决策是否适当。第十二条项目负责人在确定客户关系和特定审计业务的接受与保持是否适当时,应当考虑下列主要事项:(一)被审计单位的主要所有者、关键管理人员和治理层是否诚信;(二)项目组是否具有执行审计业务的专业胜任能力以

5、及必要的时间和资源;(三)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组能否遵守职业道德要求。如果认为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存在问题,项目组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七条的要求进行适当的咨询,并记录问题如何得到解决。第十三条在决定是否保持与某一客户的关系时,项目负责人应当考虑本期或上期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及其对保持该客户关系的影响。第十四条如果项目负责人获得了某项信息,该信息可能导致会计师事务所本应拒绝该项审计业务,项目负责人应当立即向会计师事务所沟通该信息,以使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负责人能够采取必要的行动。第五章项目组的工作委派第十五条项目负责人应当确信项目组整体具有适当的素质、专业胜任能力以及必要的时间,

6、能够按照审计准则、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审计业务,并根据具体情况出具适当的审计报告。第十六条项目组整体应当具备适当的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包括:(一)通过适当的培训和参与审计,具有执行该项审计业务的知识和实务经验;(二)了解审计准则、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要求;(三)具有相关技术知识,包括信息技术知识;(四)熟悉客户所处的行业;(五)具有职业判断能力;(六)了解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第六章业务执行第一节指导、监督与复核第十七条项目负责人应当对下列事项负责:(一)按照审计准则、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要求指导、监督与执行审计业务;(二)根据具体情况出具适当的审计报告。第十八条项目负责人

7、在指导审计业务时应当告知项目组成员下列事项:(一)项目组成员各自的责任;(二)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性质;(三)与风险相关的事项;(四)可能出现的问题;(五)执行审计业务的具体方法。第十九条项目负责人对审计业务的监督应当包括:(一)追踪审计业务的进程;(二)考虑项目组各成员的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以及是否有足够的时间实施审计工作,是否理解工作指令,是否按照计划实施审计工作;(三)解决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考虑其重要程度并适当修改审计计划;(四)识别在审计过程中需要咨询的事项,或需要由经验较丰富的项目组成员考虑的事项。第二十条在复核已实施的审计工作时,复核人应当考虑:(一)审计工作是否已按照审计准

8、则、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要求实施;(二)重大事项是否已提请进一步考虑;(三)相关事项是否已进行适当咨询,由此形成的结论是否得到记录和执行;(四)是否需要修改已实施审计工作的性质、时间和范围;(五)已实施的审计工作是否支持形成的结论,并已得到适当记录;(六)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当;(七)审计程序的目标是否实现。确定复核人员的原则是,由项目组内经验较多的人员复核经验较少的人员实施的工作。第二十一条在出具审计报告前,项目负责人应当通过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和与项目组讨论,确信获取的审计证据已经充分、适当,足以支持形成的结论和拟出具的审计报告。第二十二条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审计过程的适当阶段及时实施复核,以使重大事项在出具审计报告前能够得到满意解决。项目负责人复核的内容包括对关键领域的判断,尤其是执行业务过程中识别的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特别风险以及项目负责人认为重要的其他领域。项目负责人应当对复核的范围和时间予以适当记录。第二十三条如果在审计过程中更换项目负责人,新任项目负责人应当对截至变更日已完成的工作实施足够的复核程序,以确信此前计划和实施的工硕士毕业论文http:/ 发表:15221741752 QQ:869156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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