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聚宝盆团险年金险(万能型)保险业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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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协议编号华夏聚宝盆团体年金保险(万能型)协议华夏聚宝盆团体年金保险(万能型)协议甲 方: 地 址: 乙 方: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地 址:合肥市濉溪路278号财富广场A座103室为增强企业凝聚力,以市场化运作和管理手段进一步完善职工养老保障体系,甲方决定为符合其内部规定的职工投保补充养老保险,选择乙方设计并推出的“华夏聚宝盆团体年金保险(万能型)”。为此,甲方和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经协商达成共识,最终签署本协议。一、 投保险种(一) 甲方以其员工为被保险人向乙方投保“华夏聚宝盆团体年金保险(万能型)”险种。(二) 关于该险种的详细

2、内容详见华夏聚宝盆团体年金保险(万能型)条款二、 投保人、保险人、被保险人(一) 本协议中“华夏聚宝盆团体年金保险(万能型)”的投保人为甲方(下文中亦称“投保人”)。(二) 本协议中“华夏聚宝盆团体年金保险(万能型)”的保险人为乙方(下文中亦称“保险人”)。(三) 本协议中“华夏聚宝盆团体年金保险(万能型)”的被保险人为经甲方审核同意的员工(下文中统称“被保险人”)。三、 投保程序甲方向乙方投保“华夏聚宝盆团体年金保险(万能型)”的一般程序如下:(一) 甲方填写并向乙方提交投保书、投保单附页;(二) 甲方向乙方提供被保险人名单(须加盖甲方公章)及其电子文档,名单内容须包含被保险人姓名、性别、身

3、份证号码、领取年龄、保险费、受益人等项内容;(三) 甲方向乙方交纳首期保险费;(四) 乙方在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经核保审核同意承保后,向甲方签发相应保险单并出具保险费收据作为保险凭证;(五) 乙方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开始承担相应保险责任。四、 保险费(一) 甲方向乙方交纳首期保险费人民币(大写)*万元(¥*)。(二) 在投保时足额交清首期保险费后,在约定的被保险人年金领取起始日前,甲方可定期或不定期、定额或不定额地交纳保险费。五、 费用收取(一) 乙方对甲方每次交纳的保险费,按交费金额的0%一次性收取初始费用后进入交费帐户。(二) 保单管理费: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乙方将在每月结算日,向企业账户和个人账

4、户收取保单管理费。企业账户的保单管理费从企业账户中收取;个人账户的保单管理费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乙方约定从个人账户或企业账户中收取。保单管理费的收取标准为每个账户每月 0 元,但最高不超过每个账户每月5元。(三) 退保费用: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若甲方申请解除本合同,乙方按申请时企业账户价值与所有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价值余额之和的一定比例收取退保费用。(四)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若甲方申请解除被保险人资格,乙方按申请时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价值的一定比例收取退保费用。(五) 退保费用的收取标准如下表所示:保单年度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第四年第五年第六年及以后退保费用比例六、 保险生效时间本协议保险的生效时间为

5、2014 年 月 日零时并于乙方向甲方签发的对应正式保险单上载明。七、 保险责任在本协议保险责任有效期内,乙方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年金给付被保险人生存至年金领取起始日,按约定的领取方式领取年金。年金领取起始日为保单周年日或投保时约定的被保险人生日。被保险人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领取的,其年金领取起始日为办妥手续并通知乙方后的第一保单周年日或被保险人生日。年金领取方式:甲方可从下列方式中选择一种,作为被保险人领取年金的方式:1、一次性领取年金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起始日,乙方按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中已归属部分的账户余额一次性给付年金,乙方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2、按年或按月领取年

6、金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起始日,乙方将根据甲方为该被保险人选择的年金类型和年金领取起始日当时乙方规定的年金转换标准,将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中已归属部分的账户余额转换为按年或按月领取的年金。(1)固定期平准型年金乙方自年金领取起始日起按年或按月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给付期限分为5年、10年、15年、20年和30年五种,由甲方在投保时为被保险人选择。乙方保证给付约定期限的年金。给付完约定期限的年金后,乙方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2)固定期递增型年金乙方自年金领取起始日起按年或按月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次年起年金每年按首年年金标准的5%递增,给付期限分为5年、10年、15年、20年和30

7、年五种,由甲方在投保时为被保险人选择。乙方保证给付约定期限的年金。给付完约定期限的年金后,乙方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3)定额平准型年金乙方自年金领取起始日起按年或按月以固定标准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直至其身故,乙方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4)定额递增型年金乙方自年金领取起始日起按年或按月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次年起年金每年按首年年金标准的5%递增,乙方给付年金直至其身故,乙方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5)十年保证定额平准型终身年金乙方自年金领取起始日起按年或按月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并保证给付10年。如果被保险人在保证给付期内身故,则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剩余保证年金的受领人,继续领

8、取未满10年部分的年金,乙方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如被保险人领满10年固定年金后仍生存,乙方继续给付年金,直至其身故,乙方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6)十年保证定额递增型终身年金乙方自年金领取起始日起按年或按月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次年起年金每年按首年年金标准的5递增,并保证给付10年。如果被保险人在保证给付期内身故,则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剩余保证年金的受领人,继续领取未满10年部分的年金,乙方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如被保险人领满10年固定年金后仍生存,乙方继续给付年金,直至其身故,乙方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领取年金时,乙方可根据其要求及年金领取标准,将个人账户中已

9、归属部分的账户余额部分转换为按年或按月领取的年金,未转换部分在被保险人领取第一笔年金时一并给付。(二)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起始日前身故,乙方按其保险事故发生日个人账户中已归属部分的账户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个人账户中未归属部分的账户余额由甲方决定给付方式。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乙方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终止。(三)全残保险金甲方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的一种作为全残保险金的给付方式:1、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起始日前全残,乙方按其保险事故发生日个人账户中已归属部分的账户余额给付全残保险金,个人账户中未归属部分的账户余额由甲方决定给付方式。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

10、乙方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终止。2、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起始日前全残,乙方按其保险事故发生日个人账户中已归属部分的账户余额给付全残保险金,个人账户中未归属部分的账户余额由甲方决定给付方式。同时保留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被保险人可以选择把全残保险金继续保留在其个人账户中。(四)离职保险金被保险人非因提前退休而提前离开甲方的,可持甲方出具的相关证明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比例领取离职保险金。八、 保险金申请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若发生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给付情形,根据发生情形的不同,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可向乙方申请给付保险金,但应当按照下列约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一)年金的申请申请年金的,申请人

11、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向乙方提供下列资料:1、保险合同;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给付相关的资料。(二)身故保险金申请申请身故保险金的,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向乙方提供下列资料:1、保险合同;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资料。(三)全残保险金申请申请全残保险金的,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向乙方提供下列资料:1、保险合同;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国家有关机关认可或具有合法资质的伤残鉴定机

12、构出具的全残鉴定证明;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资料。(四)离职保险金申请离职保险金的,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向乙方提供下列资料:1、保险合同;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甲方开具的相关证明;4、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给付相关的资料。(五)其他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申请人还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上述申请资料不完整的,乙方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资料。九、 减保选择权甲方于本合同成立后至被保险人约定的年金领取起始日前,可以书面通知乙方要求减少企业账户或个人账户未归属部分的账户余额,但减少的金额不得超过其当时企业账户或个人

13、账户下未归属部分账户余额的15%,乙方将企业账户或个人账户未归属部分的账户余额减少部分退还给甲方。被保险人于合同成立后至约定的其年金领取起始日前,经甲方同意,可以书面通知乙方要求减少其个人账户已归属部分的账户余额,但减少的金额不得超过其当时个人账户下已归属部分账户余额的15,乙方将其个人账户已归属部分的账户余额减少部分退还给甲方。该项权利每一合同年度只能行使一次且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最多只能行使三次。十、 乙方提供的服务(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全方位的、周到的查询、咨询、投诉、挂失、理赔、报案等服务。(二) 甲方及被保险人个人可以利用乙方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5300咨询相关保险业务事宜。十一、

14、明确说明(一) 订立本合同时,乙方应向甲方说明本合同的内容。(二)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乙方责任的条款,乙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甲方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甲方做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十二、 如实告知(一) 乙方就甲方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甲方应当如实告知。(二) 若甲方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乙方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三) 若甲方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乙方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向甲方退还本合

15、同的账户价值或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价值。(四) 若甲方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乙方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本合同账户价值或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价值。(五) 乙方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甲方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乙方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乙方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十三、 争议解决凡因执行本协议产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均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甲、乙双方均有权向* 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十四、 协议效力本协议一式 肆 份,甲乙双方各持 两 份,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公章并缴纳保费后正式成立。本协议有效期与对应保险单的保险期间一致。十五、 其他事项(一) 本协议未尽事宜以华夏聚宝盆团体年金保险(万能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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