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移交及遗留问题处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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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移交及遗留问题处理实施细则第一章工程交接1、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或投入使用验收后,项目管 理公司与施工单位应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人负责工程项 目的交接工作,交接过程应有完整的文字记录并有双方交接 负责人签字。2、项目管理公司与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合同或验收鉴定 书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工程档案资料的交接工作。3、工程办理具体交接手续的同时,施工单位应向项目 管理公司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其格式按规定执行。保修书 的内容应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4、工程质量保修期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 始计算,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5、在施工单位递交了工程质量保修书、完成施工场地 清理以及提交有关竣工资料后,项目

2、管理公司应在30个工 作日内向施工单位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第二章工程移交1、工程通过验收并完成试运营工作后,项目管理公司 宜及时将工程移交运行管理单位管理,并与其签订工程移交 协议。2、在竣工验收鉴定书印发后60个工作日内,项目法人 与运行管理单位应完成工程移交手续。3、工程移交应包括工程实体、其他固定资产和工程档 案资料等,应按照初步设计等有关批准文件进行逐项清点, 并办理移交手续。4、办理工程移交,应有完整的文字记录和双方法定代 表人签字。第三章 验收遗留问题及尾工处理1、有关验收成果性文件应对验收遗留问题有明确的记 载。影响工程正常运行的,不应作为验收遗留问题处理。2、按照竣工验收鉴定

3、书、合同约定等要求,督促有关 责任单位完成处理工作。3、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处理完成后,有关单位应组织 验收,并形成验收成果性文件。项目管理公司应参加验收并 负责将验收成果性文件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4、工程竣工验收后,应由项目管理公司负责处理验收 遗留问题。第四章 工程竣工证书颁发1、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满后规定工作日内,项目管理 公司应向施工单位颁发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但保修责任 范围内的质量缺陷未处理完成的应除外。2、工程缺陷责任期已满以及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处理 完成后,项目法人应向工程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申请领取竣工 证书。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2.1工程移交情况。2.2工程运行管理情况。2.3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处理情况。2.4工程质量保修期有关情况。3、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自收到项目管理公司申请报告 后规定工作日内决定是否颁发工程竣工证书。颁发竣工证书应符合以下条件:竣工验收鉴定书已印发;工程遗留问题和尾工处理已完成并通过验收;工程已全面移交运行管理单位管理。4、工程竣工证书是项目管理公司全面完成工程项目建 设管理任务的证书,也是工程参建单位完成相应工程建设任 务的最终证明文件。5、工程竣工证书数量按正本3份和副本若干份颁发, 正本由项目管理公司、运行管理单位和档案部门保存,副本 由工程主要参建单位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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