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公司工程款支付工作指导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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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地产开发公司工程款支付工作指导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指导书旨在规范工程管理中心的各工程款项支付工作,并将其置于可控的范围。第二条 本指导书适用于工程管理中心的工程款支付。第二章 付款条件第三条 工程合同为预付款、进度款的支付依据,所有付款都必须在合同签订后进行。第四条 中标单位签定合同时必须向公司财务部同时提交履约保证金或银行履约保函。履约保证金或保函金额不低于为合同价款的10%,保函有效期不短于合同的有效期。竣工验收通过后即可办理履约保函撤销手续。第五条 合同工期少于二个月,且合同金额超过100万的元,可采用预付款方式,预付比例不超过合同金额的25%。采用预付款方式的,承包商必须提交与

2、预付款金额等额的银行履约保函,在规定的银行履约保函,保函到账并得到财务部门同意后,可以开始办理预付款。第六条 进度款在当月工程量得到监理、工程管理中心及成本控制部审核同意后可以开始办理进度款。项目建设合同进度付款不得超过本项目建设形象进度,重大扣减出现时按同比例扣款,并且累积支付不得超过本合同金额的90%。第七条 合同竣工结算后支付金额不得超过结算金额的95%,剩余结算金额的5%按保修金支付。工程保修期不超过2年的,保修款在保修期结束后一次性支付。总承包工程的保修期应为5年,保修款在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分期支付。保修期满二年后应支付保修金额为合同结算金额的3%(含两年内缺陷保修工程扣款),保修期

3、满第三年应支付保修金额为合同结算金额的1%(含第三年缺陷保修工程扣款),保修期满第四年应支付保修金额为合同结算金额的0.5%(含第四年缺陷保修工程扣款),保修期满五年后应支付保修金额为合同结算金额的0.5%(含第五年缺陷保修工程扣款)。第八条 保修金结算金额超出合同金额5%以上时,必须经公司成本管理分管副总审批后方可办理结算付款。第三章 工作程序第九条 合同签订后的首次付款,工程管理中心应填写资金审批表报成本控制部、财务部负责人审核复核会签,再由分管领导审批后送交财务部,作为今后各次付款的依据。第十条 合同有预付款的,工程管理中心收到承包商的预付款申请报告后填写公司内部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

4、目建设合同付款单报成本控制部、财务部负责人审核复核会签,最后由分管领导审批后报财务部汇总,财务部将按月汇总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后办理付款。第十一条 承包商的工程进度款应按月集中申请,工程管理中心集中组织现场审核后,集中向公司申报支付申请,财务部按项目集中办理支付。财务部审批时间为每月20日至25日,下月1-10日实施支付。第十二条 各承包商应根据项目的实施进度,按工程量清单项目估算当月完成工作量,编制进度款支付申请报告,并于每月10日或25日前向工程管理中心、监理、及成本控制部各提交1份。第十三条 工程管理中心收到付款申请报告后填写公司内部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建设合同付款单,并应在3天内会同监理及造价工程师一起进行现场审核,监理及造价工程师根据现场审核情况即时签署审核意见。第十四条 工程管理中心在收到承包商提出的保修金支付申请后,2日内填写并提交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建设合同付款单报工程管理中心、成本控制部和财务部负责人审核会签,最后由分管领导审批后报财务部汇总,财务部将按月汇总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后办理付款。工程保修期工程由工程管理中心负责办理申请保修金支付。第十五条 财务部办理付款后,须及时按月反馈当月的付款信息给工程管理中心和成本控制部。第十六条 各部门付款审批工作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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