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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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严格规范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经营者(以下统称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经营行为,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工作,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督管理,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第三条 烟花爆竹的经营许可证分为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从事烟

2、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含进出口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从事烟花爆竹出口经营活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生产企业向批发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烟花爆竹,不需办理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第四条 烟花爆竹批发和零售经营布点,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审批,建立公平、诚信、规范、有序的市场流通秩序。第五条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

3、和管理,实行企业申请、分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对黑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和烟花爆竹进出口企业按照严格控制数量的原则审批。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并对从事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黑火药、引火线批发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黑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进出口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烟花爆竹进出口企业)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统一编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布点规划,以及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省级安全监管局可以委托设区的市

4、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监管局)负责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对黑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烟花爆竹进出口企业以及其他有1.1级仓库的批发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审查和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市级安全监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并根据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布点规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的设立进行审批。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安全监管局,以下与省级安全监管局统称发证机关)负责根据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设点进行审批,并负责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第二章 批发经

5、营许可第六条 批发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 具备企业法人条件。(二) 符合当地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布点规划。(三) 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岗位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至少包括:买卖合同管理制度、产品流向登记制度、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仓库保管守卫制度、事故应急救援与事故报告制度、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违规违章行为处罚制度、安全资金提取和使用制度、安全生产例会制度、企业负责人节假日值班(带班)制度、装卸作业安全规程。(四) 有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五) 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烟花爆竹经营方面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培训考核合格

6、;仓库保管员、守护员应当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其他从业人员应当经本单位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六) 具有与其经营规模和产品品种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仓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库房布局、建筑结构、疏散通道、消防、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以及电气设施等,符合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仓储区域及仓库安装有监控设施,并设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牌。(七) 具备与其经营规模和产品品种相适应的配送服务能力,运输车辆和驾驶员、押运员具备相应的资质或资格。(八) 按照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AQ4102)和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的有关规定,

7、建立并应用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系统。(九) 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十)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十一) 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十二)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黑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除具备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必要的黑火药、引火线安全保管技术措施和满足配送服务需要的自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第八条 批发企业申请领取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时,应当向所在地相应的发证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二) 企业法人条件的证明

8、材料。(三) 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管理制度、岗位操作规程清单。(四) 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仓库保管员、守护员的资格证明。(五) 库区外部安全距离实测图和库区仓储设施平面设计图。(六) 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七) 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至少包括本办法第六条第(六)、(七)、(八)、(九)项和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符合性评价内容。(八) 配送车辆的资质证明和驾驶员、押运员的资格证明。(九) 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九条 发证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文件、资料,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一) 申请事项不属

9、于本发证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并告知申请人向相应发证机关申请。(二)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改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在更正后即时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三)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四)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之日起即为受理。第十条 发证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对申请材料和经营储存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审查。需要到现场审查的,应指派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审查。对黑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以及其他有1.1级

10、仓库的批发企业,应指派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审查。负责审查的人员应当书面提出具体审查意见。第十一条 发证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决定。对决定不予颁发的,应当在作出决定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决定颁发的,应当在作出决定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并通报相应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证机关审查过程中的现场核查、专家评审、征求意见等工作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内。第十二条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应当载明许可证编号、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仓库地址、许可经营范围、有效期限、发

11、证机关、发证日期等内容。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3年。有效期起始日为发证机关作出许可决定之日,截止日期为起始日3年后同一日期的前1日。第十三条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有效期满,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经营活动的批发企业,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提出许可证延期申请:(一)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无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二)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后,持续加强管理,未降低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三)自觉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四)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并达标;(五)安全评价报告在有效期内;(六)未发生有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延期申请应在许可证

12、有效期满前3个月提出,逾期未提出以及不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再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经营活动前,应当重新申请领取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第十四条 申请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延期的企业,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延期申请书(一式三份);(二)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出具的企业接受监督检查情况的书面材料;(三)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证明材料;(四)发证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其他材料。发证机关参照本办法第九、十、十一条的规定,办理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延期申请审查。第三章 零售经营许可第十五条 零售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 负责人和销售人员经过安全

13、知识培训。(二) 实行专店销售,专店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和重点保护建筑物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三) 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四) 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五)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六条 零售经营者申请领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时,应当所在地向相应的发证机关提交申请书、零售点周围安全条件说明以及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七条 发证机关对申请人申请的受理、审查,按照本办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办理。第十八条 发证

14、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决定。对决定不予颁发的,应当在作出决定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决定颁发的,应当在作出决定5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并通报相应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第十九条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应当载明许可证编号、零售点名称、经营负责人、经营场所地址、许可经营范围、限制存放量、有效期限、发证机关等内容。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省级安全监管局确定,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条 禁止批发企业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和存有实物的批发

15、(展示)场所。严格控制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点数量,禁止在居民楼内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点。第二十一条 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不得向未获得相应许可的零售经营者和燃放单位销售烟花爆竹,不得向零售经营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不得直接向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不得采购和销售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第二十二条 黑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不得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黑火药、引火线,不得经营除黑火药外的其他烟火药。零售经营者不得储存和经营黑火药、引火线、烟火药。第二十三条 批发企业应建立并严格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健全合同管理和流向登记档案,并留存3年备查。第二十四条 黑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的采购、销售记录应在购买或者销售后3日内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备案。丢失黑火药、引火线的,应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第二十五条 烟花爆竹仓库不得超过限定药量和品种储存,零售网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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