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身反光标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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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车身反光标记产品强制性认证实行规则1合用范围 本规则规定了对车身反光标记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规定。 本规则所涉及的车身反光标记,是指总质量不小于12023kg的货车和总质量大于3500kg的挂车在后部设立的车身反光标记及车长不小于10m的货车和总质量大于3500kg的挂车在侧面设立的车身反光标记。 2认证模式 产品抽样检测+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的监督 注:为方便委托人,认证模式也可以采用初始工厂检查+产品抽样检测+获证后的监督 3认证的基本环节 认证的委托和受理 产品抽样检测 初始工厂检查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获证后的监督 4认证实行的基本规定 4.1认证的委托和受理 4.1.1认证单元划分

2、4.1.1.1原则上按产品型号委托认证。但产品的材料、结构、成型工序均相同,而只是销售型号(如:不同型号之间的差异仅为针对不同的客户或不同的销售地区)不同的产品,可作为一个单元委托认证。 4.1.1.2在同一境内,同一制造商、同一产品型号或系列,由不同生产厂生产的产品不可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4.1.1.3不同产品等级的车身反光标记不可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4.1.1.4不同类别反光体的车身反光标记不可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认证单元划分的说明见附件1车身反光标记产品单元划分原则。 4.1.2申请文献 认证委托人应向指定的认证机构提交正式委托认证的申请,并随附以下资料: 1)委托人、制造商、生产厂的资

3、质证明; 2)生产厂概况; 3)产品生产依据的标准、工艺流程、关键工序及其过程控制说明; 4)同一认证单元内各个型号产品之间的差异说明及关键材料清单; 5)产品中文使用说明书、结构图、产品照片及产品确认检查报告; 6)生产公司满足附件3车身反光标记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规定规定的质量控制文献; 7)其他资料。 4.2产品抽样检测 4.2.1抽样原则 认证单元中只有一个销售型号的,抽取该型号50mm5000mm的样品进行检测。 多于一个销售型号的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委托认证时,由认证机构从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型号进行抽样检测,抽样数量50mm5000mm。 同一认证单元中与代表性的型号有差异

4、的型号,应按附件1中表1或表2的规定抽取样品进行检测。 样品应从工厂检测合格的产品中抽取,抽样基数应不少于50mm1000m。 4.2.2抽样时机 一般情况下,产品抽样应在工厂检查前进行。特殊情况下,为方便委托人,产品抽样也可以和工厂检查同时进行。 4.2.3抽样场合 原则上在生产现场抽样。特殊情况下,经认证机构与委托人协商,也可在其他场合抽样。 4.2.4抽样人员 由认证机构拟定的人员对产品进行随机抽样。 4.2.5实验样品的处置 实验后,应以适当方式处置实验后的样品。国家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4.2.6检测标准、检测项目和依据 4.2.6.1检测标准 GA406车身反光标记 标准采用

5、现行有效版本。 4.2.6.2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具体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见附件2。 同一认证单元中有差异的型号须增测相关项目,具体增长检测项目见附件1中表1或表2。 4.2.7检测机构 由国家指定的检测机构实行。 4.3初始工厂检查 4.3.1初始工厂检查时间 一般情况下,产品抽样检测合格后进行工厂检查。特殊情况下,申请文献符合规定后进行工厂检查。 工厂检查时间根据委托认证产品的单元及覆盖产品型号数量、工厂的生产规模及生产工艺的复杂限度拟定,一般每个加工场合为2至8个人日。 4.3.2检查内容 工厂检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4.3.2.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车身反

6、光标记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规定”(见附件3)为本规则覆盖产品初始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的基本规定。 4.3.2.2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检查时,应对委托认证的产品进行一致性检查,每个型号至少抽取50mm2023mm的样品,重点核算以下内容: 1)认证产品的标记(如:名称、规格、型号、标志、图案等)应与委托认证提交的资料和/或检测报告上所标明的一致; 2)认证产品的结构应与委托认证提交的资料一致,认证单元覆盖多个型号产品的应符合本规则4.1.1条所规定的认证单元划分原则; 3)认证产品所用的关键材料应与委托认证提交的资料和/或检测报告中所描述的一致,认证单元覆盖多个型号产品的应符合本规则4

7、.1.1条所规定的认证单元划分原则; 4)认证产品的关键生产工序应与委托认证提交的资料所描述的一致,认证单元覆盖多个型号产品的应符合本规则4.1.1条所规定的认证单元划分原则。 产品一致性检查出现问题时,认证机构应视情况作出限期整改、重新型式实验、中止本次认证的解决。 4.3.3初始工厂检查的范围应覆盖委托认证产品的加工场合,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委托认证产品的所有型号。 4.3.4检查人员 初始工厂检查由认证机构派出的检查员承担,检查员的能力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规定。对同一工厂检查的检查员不少于2名。 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4.1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认证机构负责对产品检测和工厂检查结果进

8、行综合评价。认证结果符合规定的,由认证机构按照认证单元向委托人颁发认证证书。认证结果不符合规定的,终止本次认证。 产品检测不合格,允许限期(不超过3个月)整改,如期完毕整改后申请产品检测复试;工厂检查存在不合格项,允许限期(不超过3个月)整改,认证机构采用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确认。产品检测复试和工厂检查整改结果均合格,经认证机构评估后颁发认证证书;逾期不能完毕整改,或整改结果不合格,终止本次认证。 4.4.2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是指自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止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涉及产品检测时间、工厂检查时间、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时间、证书制作时间。 产品检测时间自样品送达指定检测机构之日

9、起计算,检测周期不超过45个工作日。 工厂检查后提交报告时间一般为5个工作日,以检查员完毕现场检查,收到并确认生产厂递交的不合格纠正措施报告之日起计算。 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时间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4.5获证后的监督 4.5.1认证监督检查的频次 4.5.1.1一般情况下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监督间隔时间不超过12个月。 4.5.1.2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长监督频次: 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者用户提出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的; 2)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本规则中规定的标准规定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有足够信息表白生产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

10、等,从而也许影响产品符合性或认证产品一致性时。 4.5.2监督的内容 获证后的监督方式是: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产品抽样检测。 4.5.2.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项目按照“车身反光标记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规定”(见附件3)选取其中部分内容,获证后每4年复查项目应覆盖其所有内容。需要时,认证机构可视工厂的具体情况制定特定检查规定。 每个加工场合监督检查的时间一般为1至2个人日。 4.5.2.2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 监督时在加工场合对获证产品抽样进行产品一致性检查。检查内容依据本规则4.3.2.2条的相应规定。 4.5.2.3产品抽样检测 1)抽样

11、 监督时进行抽样。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涉及生产线、仓库、市场)随机抽取。抽样检测的数量为50mm5000mm。多于一个型号的产品为同一获证单元时,从获证起四年内,产品抽样应覆盖所有型号的产品。 2)检测 对抽取样品的检测由认证机构委托的检测机构实行。抽样检测项目由认证机构依据本规则中的4.2.6条做相应规定。 4.5.3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监督复查合格后,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对监督复查时发现产品自身存在不符合的,视情况作出暂停或撤消认证的决定,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对质量保证能力有不符合项的,应在3个月内完毕纠正措施,逾期将撤消认证证书、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

12、外公告。 5认证证书的有效性和认证产品的变更 5.1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不规定截止日期。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证机构定期的监督获得保持。 5.2认证证书覆盖内容 认证证书须涉及委托人的名称和地址、制造商的名称和地址、生产厂名称、地址及工厂代码、产品单元名称和设计型号、认证实行规则、产品认证标志、产品等级、认证机构名称、批准署名、日期及认证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容。应认证委托人规定,认证证书中也可包含销售型号和/或商标。 5.3认证产品的变更 获证后的产品,假如其产品中属于关键材料的规格、型号、产品生产工序或涉及产品结构发生变化时,应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 认证机构根据变更的内容和提供

13、的资料进行评价,拟定是否可以变更或需送样品进行检测,如需送样检测,检测合格后方能进行变更。 5.4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认证证书持有者需要扩大与已获得认证产品为同一单元内的产品认证范围时,须从认证申请开始办理手续,认证机构应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一致性,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针对差异做补充检测或检查。认证机构确认扩展符合规定后,根据具体情况,向证书持有者颁发新的认证证书或维持原证书仅作技术备案。 送样数量、补充检测或检查项目由认证机构依据本规则拟定。 5.5认证单元的扩展 根据本规则4.1.1条所规定的认证单元划分原则,已获得同类产品认证的委托人增长新的认证单元时,委托人须提

14、出正式书面申请。 委托人提交正式的申请文献,经认证机构受理确认,安排产品产品抽样检测,依据具体情况实行工厂检查。经认证机构评估合格后,颁发认证证书。 5.6认证的缩小 认证证书持有者提出不再保存某个已获认证单元的认证资格时,认证证书持有者须向认证机构提出书面报告。经认证机构确认后,收回原认证证书,注销相应的认证单元,同时原认证证书持有者应停止在该认证单元的产品上使用认证标志。 认证证书持有者提出不再保存已获认证单元中某个销售型号产品的认证资格时,认证证书持有者须向认证机构提出书面报告。经认证机构确认后,收回原认证证书,换发新的认证证书,同时原认证证书持有者应停止在该型号产品上使用认证标志。 6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 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按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规定执行。在认证证书的暂停期间及认证证书注销和撤消后,认证证书覆盖型号产品不得出厂、进口。 7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 认证证书持有者必须遵守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7.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7.2加施方式和位置 应将认证标志以印刷、水印、激光刻印或其他适当方式加施在产品本体的每一个白色单元上,标志的颜色应易于辨认。 如采用印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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