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农作物秸秆焚烧问题的几点思考

上传人:M****1 文档编号:560574507 上传时间:2023-04-22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15.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关于农村农作物秸秆焚烧问题的几点思考_第1页
第1页 / 共3页
关于农村农作物秸秆焚烧问题的几点思考_第2页
第2页 / 共3页
关于农村农作物秸秆焚烧问题的几点思考_第3页
第3页 / 共3页
亲,该文档总共3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关于农村农作物秸秆焚烧问题的几点思考》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关于农村农作物秸秆焚烧问题的几点思考(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关于农村农作物秸秆焚烧问题的几点思考 【发布单位】 2 【发布文号】 成府发19819号【发布日期】 19-12-31【生效日期】 1998-12-3【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成都市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规定 (1998年12月3日成府发919号) 第一条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态坏境,保护公民人身健康,维护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农作物秸秆,是指水稻、小麦、油菜、玉米等作物秸秆。 第三条第三条在大、小春农作物收获季节,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田间和公共场所焚烧秸秆。 第四条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

2、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第五条禁烧秸秆工作由区(市)县及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行责任制。 第六条第六条市和区(市)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禁烧秸秆的监督管理工作。 环保、交通、衣机等部门应密切配合,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禁烧秸秆工作。 第七条第七条村民委员会应组织制定禁烧秸秆公约,把责任落实到农户。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第八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大禁烧秸秆和综合利用所需的经费投入。 第九条第九条区(市)县人民政府要在大、小春收获季节,组织农业、环保、交通等部门,对禁烧秸秆情况进行检查,制止焚烧秸秆的行为。 第十条第十条对在禁烧秸秆监督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

3、和个人,由区(市)县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可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由环境保护管理部门依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造成火灾事故的,由公安消防机构依照消防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焚烧秸秆的,由交通管理部门依照公路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拒绝、阻碍禁烧秸秆监督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

4、六条第十六条有关工作人员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生活秩序遭受损害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予以批评或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双流县、温江县、新津县、新都县、郫县人民政府应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和市农牧局备案。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本规定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第 1 页 共 4 页免责声明:图文来源于网络搜集,版权归原作者所以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本上传人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国内外标准规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