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司考卷一《国际法》复习知识:国际货物多式联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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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22年司考卷一国际法复习知识: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是指联运经营人以一张联运单据,通过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将货物从一个国家运至另一个国家的运输。这种运输是在集装箱运输的根底上产生进展起来的新型运输方式,它以集装箱为媒介,将海上运输、铁路运输、大路运输、航空运输和内河运输等传统的运输方式结合在一起,形成了一体化的“门到门”运输。这种运输方式的速度快、运费低、货物不易受损。由“海陆海”组成运输的形式又被称为大陆桥运输。传统的各种运输方式有各自不同的运输责任制度,例如,陆上运输适用有关大路运输和铁路运输的法律,海上运输则适用海牙规章的规定。那么,多式联运的承运人应采纳什

2、么责任制度呢?有人主见可先由经营人包下来,再由其与各承运人按各自的责任制度分别处理。也有人提出采纳区段责任制度,即由各段承运人分别对其承运区段的货损负赔偿责任。问题是无法判明责任所在的区段。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国际商会于1963年制定了联运单证统一规章,该规章采纳了区段责任制和统一责任制相结合的制度。即在确知货物损失或灭失的运输区段时,适用区段责任制,由参与联运的各区段实行分段负责。在未能确知货物损失或灭失发生的运输区段时,采纳统一责任制,由联运经营人对联运期间任何地方发生的货损对托运人负赔偿责任。国际商会制定的联运单证统一规章并没有根本解决在多式联运中存在的问题。由于该规章不是强制性的法规,且

3、该规章的规定也很不完善。为了促进国际多式联运的进展,在联合国贸发会的主持下,于1980年通过了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公约目前尚未生效。公约的主要内容有:1.公约的适用范围。公约适用于两国境内各地之间的全部多式联运合同,条件是:(1)多式联运合同规定的多式联运经营人接收货物的地点是在一个缔约国境内;(2)多式联运合同规定的多式联运经营人交付货物的地点是在一个缔约国境内。依公约的定义,“国际多式联运”指由多式联运经营人以至少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将货物从一国境内接收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的运输。“多式联运经营人”指其本人或通过其代表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人,他是合同的当事人,而不是

4、发货人的代理人或代表或参与多式联运的承运人的代理人或代表,并负有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多式联运合同”指多式联运经营人凭以收取运费、负责完成或组织完成国际多式联运的合同。2.多式联运单据。多式联运单据是多式联运合同的证明,是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货物的收据及凭其交货的凭证。多式联运单据应记载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名称和地址,发货人及收货人的名称,多式联运经营人接收货物的地点和日期,交付货物的时间和地点,单据签发的时间和地点,货物的外表状况等事项。发货人应保证其在多式联运单据中供应的有关货物资料的精确性。多式联运单据应是该单据所载货物由多式联运经营人接收的初步证据。但当多式联运单据以可转让方式签发,而且转给

5、正值地信任该单据所载明的货物状况的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方时,该单据就成了最终证据。3.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期间。公约规定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期间为从其接收货物之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的期间。详细来说是自多式联运经营人从以下各方接收货物之时起:(1)发货人或其代表;或(2)依据接收货物地点适用的法律或规章,货物必需交其运输的*或其他第三方。直到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以下方式交付货物时为止:(1)将货物交给收货人;或(2)假如收货人不提取货物,则按多式联运合同或交货地适用的法律或特定行业惯例,将货物置于收货人支配之下;或(3)将货物交给依据交货地点适用的法律或规章必需向其交付的*或其他第三方。货物在上述期

6、间被视为是在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掌管之下。4.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原则。公约在赔偿责任上采纳了完全推定责任原则,即除非经营人证明其一方为避开事故的发生已实行了一切合理的措施;否则,即推定损坏是由经营人一方的过错所致,并由其担当赔偿责任。5.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限额。公约规定的两种赔偿限额分别适用于以下两种状况:第一,如在国际多式联运中包括了海运或内河运输,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件920特殊提款权,或货物毛重每公斤2.75特殊提款权,以较高者为准。其次,如在国际多式联运中未包括海运或内河运输,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毛重每公斤8.33特殊提款权。此外,因延迟交付造成损失的赔偿

7、限额为延迟交付货物的应付运费的2.5倍,但不得超过多式联运合同规定的应付运费的总额。在确知发生货损的区段时,如该区段适用的公约或国家法律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高于本公约的规定,则适用该公约或国家法律的规定。6.索赔与诉讼时效。对于货物一般性的灭失或损坏通知,收货人应在货物交给他的次一工作日提出,否则此种货物的交付即为多式联运经营人交付多式联运单据所载货物的初步证据。当货物的损坏不明显时,收货人应在货物交付后连续6日内提出索赔通知。对于延迟交付的货物,收货人应在货物交付后连续60日内提出索赔通知。公约规定的诉讼时效为2年,但假如在货物交付之日或应交付之日起6个月内,没有提出书面索赔通知,则在此期限届满后即失去诉讼时效。7.管辖。公约规定,原告可选择在以下之一法院进展诉讼:(1)被告主要营业所,如无主要营业所,则为被告的常常居所;(2)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地点,且合同是通过被告在该地的营业所、分支或代理机构订立;(3)接收国际多式联运货物的地点或交付货物的地点;(4)多式联运合同中为此目的所指定并在多式联运单据中载明的任何其他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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